最近,看到一位律师同行开发了一款量刑计算的小程序。输入罪名、涉案金额,再勾选有无自首、立功、退赔、前科、主从犯等情节,系统就会生成一个参考刑期和量刑区间。可以简单理解为,它尝试用算法给刑事案件的结果算出一个“标准答案”。
基于好奇,我试了一下,按照小程序的指引,一步步勾选完之后,屏幕上很快跳出一个干脆的数字。
但是,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真的那么简单吗?
其实之前就有当事人家属问过我类似的问题:邵律师,检察院内部是不是对于我家人这类案子都有标准的?是不是多少金额就是对应多少年?
I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1、量刑计算工具的参考价值和局限
对于一些标准化程度较高的案件,比如危险驾驶、交通肇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这类案件,量刑的幅度本身相对稳定,输入几个关键变量之后得出的参考值,确实是有意义的。
又或者是,如果对于一个完全陌生的领域,这类工具确实也能为律师同行提供一个快速建立认知的入口。
另外,就像前面提到的,几乎每一个当事人和家属在咨询时都会问:大概会判多久?但律师执业规范明确禁止向当事人做出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所以这个小程序至少给了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家属一个大致的区间,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律师规避执业风险。
所以,这类工具的价值值得肯定。
但这也可能给人带来一个认知上的误区——让人觉得刑事案件就是对号入座的事,金额到了哪一档,刑期就在哪个区间,结果似乎就已经是定死的了。
但实际上,远不止这么简单。
2、那些量刑工具“算”不出来的事
1、涉案金额=刑期?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认知误区
是不是知道了涉案金额,就能知道当事人会判多久?这可能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和家属最常见的一个误解。
拿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来举例。当公安告知一个涉及非法买卖外汇的金额之后,很多当事人就开始按这个数字"算"自己的刑期。但实际上,在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案当中,抛开罪与非罪、行为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不谈,涉案金额的扣减恰恰是律师最有力的辩护点之一。
因为这类案件要看的是完整的证据链。即便有银行流水,但银行流水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行为人涉及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事实。还需要综合诸如出入境记录、账本、聊天记录、嫌疑人供述、交易对手证言,逐笔与流水进行比对,审查每一笔交易详情,看能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以此提出扣减的依据。在邵律师代理的某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案中,正是基于这样的辩护思路,司法机关最终认定的换汇数额相比最初认定的数额扣减了800万。
再拿一个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案来说。当事人认为自己涉及非法买卖外汇的数额只有1000万出头,他觉得这个数字不算太高,并且公安初步认定的罪名也是非法经营罪,所以他对自己的案件非常乐观。但经过邵律师仔细核查发现,这1000万并不能简单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换汇数额——因为当事人的行为既涉及外币换外币,又涉及人民币换外币,这实际上会涉及到非法经营罪和骗购外汇罪两个罪名。那么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案件将来的走向,到底是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处断?这才是辩护律师和办案人员沟通的重点。
实务中,即便对于办案人员来说,案件事实也是一个需要逐步查明的过程,所以在案件进展过程中当事人和家属获取的任何信息,我们都不能既定它就是最终的结论。那么不同的罪名认定结果,对于当事人的刑期将会有巨大的差异。这也是在实务中,会出现部分案件因罪名认定存在巨大争议二审改判的案例。
所以,单凭一个涉案数字,远远不能决定当事人最终的刑期。
2、罪名定性不同,量刑走向截然不同
拿我们团队常办的虚拟货币类案件来说。虚拟货币在法律上的性质本身就有很大争议,在具体案件当中,它到底算数据还是财物?这个定性上的分歧将直接决定当事人最终的刑期。如果定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等,当事人面临的最高刑期可能是无期;但如果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法定刑最高只有7年。同一个行为,罪名不同,结果就是天壤之别。关于这个问题,邵律师此前也讨论过多次。关联阅读:
《虚拟货币被盗案,是构成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虚拟货币盗窃、诈骗案件中,什么时候可以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轻判?》
《员工私自修改系统数据并变现牟利,应如何认定?——盗窃罪、职务侵占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定性之争(下篇)》
虽然近年来主流观点倾向于在刑事案件中将虚拟货币认定为财物,但不可否认的是,虚拟货币始终兼具财物属性和数据属性。所以具体到个案当中,我们仍然能够看到,最终虽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但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争取到更轻量刑结果的案例。
定性上的争取空间是一方面,即便定性构罪没有太大争议的案子,同样存在争取的空间。
再说说邵律师最近手上在处理的一个案子,争议焦点就在违法所得怎么认定。(鉴于当事人隐私,本文不讨论具体涉案情况)这个案子的涉案模式比较少见,但在网上也能检索到唯一的一例涉案模式完全一致的案件,案发的起因、过程、罪名都高度一致。
在那个公开的案例当中,法院最终是按总流水来认定当事人的获利。
但问题是,在邵律师所办理的这个案件当中,如果是按照总流水和按照被害人报案的金额,这两种认定标准之下,当事人应当退出的违法所得相差十倍。所以即便知道实务中通常怎么认定,我还是想帮当事人争取一下。跟检察官来来回回沟通了好几轮,围绕案件本身做了大量的讨论,最终检察官采纳了我的意见,最近顺利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也算让当事人在法院阶段提前吃了颗定心丸。
刑事辩护不仅仅是帮当事人争取刑期,还需要从当事人的视角去设身处地地考虑诸多因素,甚至有些都不是法律问题。
而这些是冰冷的量刑工具无法做到的。
3、仅凭客观事实,能推导出一个人有罪吗?
再举一个之前办理的一个黑胶唱片非法经营案,因为缺少相关的法律规定的许可证,本案定罪量刑没有太大争议。如果按照法定刑,当事人面临的将是6~7年有期徒刑。但经过了两年的努力,最终邵律师帮助当事人拿到了检察院不起诉的结果(关联阅读:《成功案例 | 非法经营案无罪辩护:当事人认罪认罚,律师介入后,终获无 罪》)。
刑事案件讲究的是主客观相统一。流水是客观的,被害人报案是客观的,缺少相关许可证件也是客观的。但仅凭这些客观事实,就一定能直接推导出一个人是否有罪以及既定的刑期吗?
4、同样的案子,不同地区办案人员的理解可能完全不同
再聊一个让我感触更深的现象——同样的涉案模式,放在不同地区,结果可能一个是无罪,一个是无期。
邵律师早年办过一个助贷公司的案子,最初定的是诈骗罪,后来变更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终当事人拿到了不起诉。但同样是助贷公司的案子,另一位当事人家属找到我的时候,一审已经在东北某地判了无期。经过阅卷以及和当事人会见沟通的情况来看,单从涉案模式上,两个案子的差异其实并没有那么大。
为什么会这样?说白了,一些比较新的商业模式,不同地区的办案人员的认识和理解是不一样的。经济发达的省份,办案人员对新业态的接受度和包容度整体会更高一些,但是在部分地区,邵律师能明显感觉到办案人员是偏保守的。这种认知上的差异客观存在,也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走向。
所以刑事案件确实有法定的标准,有客观的尺度,这个我们不否认。但在标准和尺度之间,每个案子都有它自己的特殊性。而这些特殊性,恰恰是需要辩护律师去深挖、去争取的空间。
3、刑事辩护,靠的不只是法律
写到这里,也想到了此前一位同行就她办理的案件跟我交流分享的经历。鉴于隐私,具体的办案过程就不展开了。
这个案子涉及多名当事人,其中她代理的这位,相较于同案人员还起了更突出的主要作用。而且她是在当事人被逮捕之后才介入的,一直代理到一审判决,前后大半年的时间。她详细地跟我讲述了和办案单位之间各种激烈的博弈和反复的沟通,真的很不容易。但最终结果是,在其他同案人员被判处实刑的情况下,她代理的当事人获判缓刑。真心替她高兴。
所以在和她交流的过程中,我们有一个共同的感受:
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现有的法律条文本身可能只占30%,剩下的70%是律师在法律功底之上,结合办案经验对案件形成的认识和判断力,并且基于这些认识和判断力去制定辩护策略、与办案人员沟通博弈。换句话说,法条是写在纸上的,但怎么理解、运用并围绕它去争取,靠的是那70%的部分。
4、写在最后
量刑计算工具能给出一个参考的数字,但它终究只是一把标尺。它不会去分辨每一个个案背后的特殊性,不会去权衡定性上的争议空间,更不会替当事人去跟办案单位沟通争取。
就像那句老话说的,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同样,也没有两个完全一样的刑事案件。
特别声明:本文为邵诗巍律师团队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转载 | 法律咨询 | 业务交流,请联系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