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最高法院:比特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產」

PANews 10月28日消息,據Thaiger報道,泰國最高法院全體會議作出第4929/2569號判決,認定比特幣屬於「財產」,涉及比特幣的案件可以構成財產類犯罪。本案由蘇梅島府檢察官起訴被告「阿某」(นาย อ.)。案中,受害人將5萬美元(按案發時匯率約合187.8萬泰銖)兌換成比特幣,隨後轉給作案團夥。

法院認為,比特幣有市場價值,可以兌換成現金,也可以被持有,因此其價值不低於兌換時所付的金額。判決同時引用泰國央行的意見:加密貨幣雖然不是法定償債貨幣,但這與它能否被認定為財產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判決援引了《民商法典》第137條和《刑法典》第309、340條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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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A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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