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ews 7月30日消息,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王謹在《從比特幣的法律性質談比特幣糾紛的裁決思路》中指出,我國目前對比特幣的管制態度,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 .比特幣不是法定貨幣; 2.比特幣是一種虛擬商品; 3.國家禁止代幣融資交易平台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等活動。
王謹認為,關於比特幣在我國現行監管體系下的法律性質,有兩點是值得強調的: 1.由於我國目前還沒有法律對比特幣作出規定,因此還不能認為其是《民法總則》第127條的虛擬財產; 2.基於物權法定原則,在沒有法律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還不能認為比特幣是物權法上的“物”。
綜上,王謹認為,除比特幣以法定貨幣身份從事的活動以及上述第3款規定的活動外國家並不禁止比特幣以虛擬商品的身份從事的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