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晚間,多個監理機關正式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及資訊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理總局金融監理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關於進一步防範及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6〕42號)》。
這是在2025年11月28日多部會召開打擊虛擬貨幣交易炒作工作協調機制會議後,發布的正式監管文件。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了2021年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近期,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RWA)代幣化相關投機炒作活動時有發生,擾亂經濟金融秩序,危害民眾財產安全。為進一步防範及處置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風險,實際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及衍生性商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防範及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規定,經與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達成一致,並經國務院同意,現就相關事項通知
一、明確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及相關業務活動本質屬性
(一)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散式帳本或類似技術、以數位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在境內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資訊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相關金融產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據、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證券期貨、非法非法活動、非法活動非法活動,合法非法活動。境外單位及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內主體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
掛鉤法定貨幣的穩定幣在流通使用中變相履行了法定貨幣的部分功能。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內外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在境外發行掛鉤人民幣的穩定幣。
(二)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是指使用加密技術及分散式帳本或類似技術,將資產的所有權、收益權等轉化為代幣(通證)或其他具有代幣(通證)特性的權益、債券憑證,並進行發行和交易的活動。
在境內進行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活動,以及提供有關中介、資訊科技服務等,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應予以禁止;經業務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同意,依託特定金融基礎設施進行的相關業務活動除外。境外單位及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內主體提供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服務。
二、健全工作機制
(三)部門協同聯動。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共安全部、市場監理總局、金融監理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等部門健全工作機制,並與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加強協調、形成合力,統籌指導各地區開展虛擬貨幣相關非法金融活動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
中國證監會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共安全部、中國人民銀行、市場監理總局、金融監理總局、國家外匯局等部門健全工作機制,並與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加強協調、形成合力,統籌代幣化相關非法金融活動
(四)強化屬地落實。各省級人民政府統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風險防範及處置工作,具體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牽頭,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以及電信主管、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參加,與網信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聯動配合,健全常態化工作機制,並與中央部門相關工作機制有效銜接,形成央地協同、條塊結合的工作格局,積極預防、妥善處理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風險問題,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三、強化風險監測、防範與處置
(五)加強風險監測。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外匯局和網信等部門持續完善監控技術手段和系統支撐,加強跨部門數據綜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資訊共享和交叉驗證機制,及時掌握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活動風險態勢。各省級人民政府充分發揮地方監測預警機製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以及網信、公安等部門做好線上監控、線下摸排、資金監測的有效銜接,高效、精準識別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活動,及時共享風險信息,預警信息
(六)強化對金融、中介、技術等服務機構的管理。金融機構(含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帳戶開立、資金劃轉和清算結算等服務,不得發行及銷售虛擬貨幣相關金融產品,不得將虛擬貨幣及相關金融產品納入抵質押品範圍,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並加強風險監控,發現違規問題線索應及時向違規部門報告。金融機構(含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未經同意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以及相關金融產品提供託管、清算結算等服務。相關中介機構、資訊科技服務機構不得為未經同意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以及相關金融產品提供中介、技術等服務。
(七)加強網路資訊內容及接取管理。網路企業不得為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網路經營場所、商業展示、行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並為相關調查、偵查工作提供技術支援與協助。網信、電信主管和公安部門根據金融管理部門移送的問題線索,及時依法關閉和處置開展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活動的網站、行動應用程式(含小程式)以及公眾帳號等。
(八)加強經營主體登記與廣告管理。市場監管部門加強經營主體登記註冊管理,企業、個體工商戶註冊名稱及經營範圍中不得含有「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穩定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RWA」等字樣或內容。市場監管部門會與金融管理部門依法加強對涉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廣告的監管,及時查處相關違法廣告。
(九)持續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嚴格管控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持續推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整治工作。各省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範圍的「挖礦」整治工作負總責,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發改運行〔2021〕1283號)要求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規定,全面梳理排查並關停存量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嚴禁新增「挖礦」項目,嚴禁「礦機」生產企業在境內提供「礦機」銷售等各類服務。
(十)嚴厲打擊相關非法金融活動。在發現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非法金融活動問題線索後,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等相關部門依法及時調查認定、妥善處置,並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一)嚴厲打擊相關違法犯罪活動。公共安全部、中國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等部門以及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職責分工依法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詐騙、洗錢、非法經營、傳銷、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以及以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等為噱頭化為犯罪活動。
(十二)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相關行業協會要加強會員管理和政策宣傳,立足自身職責定位,倡導和督促會員單位抵制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非法金融活動,對違反監管政策和行業自律規則的會員單位,依照有關自律管理規定予以懲戒。依托各類產業基礎設施進行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風險監測,及時向相關部門移送問題線索。
四、對境內主體赴境外進行相關業務實施嚴格監管
(十三)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內主體及其控制的境外主體不得在境外發行虛擬貨幣。
(十四)境內主體直接或間接赴境外開展外債形式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業務,或以境內資產所有權、收益權等(以下統稱境內權益)為基礎在境外開展類資產證券化、具有股權性質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業務,應按照「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原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分委會執行義務管理部門管理部門管理部門。對於境內主體以境內權益為基礎在境外開展的其他形式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業務,由中國證監會會同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監管。未經相關部門同意、備案等,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進行上述業務。
(十五)境內金融機構的境外子公司及分公司在境外提供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服務要依法穩慎,配備專業人員及系統,有效防範業務風險,嚴格落實客戶准入、適當性管理、反洗錢等要求,併納入境內金融機構的合規風控管理體系。為境內主體直接或間接赴境外開展外債形式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業務,或以境內權益為基礎在境外開展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資訊科技服務機構,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依照相關規範要求建立健全相關業務及風險管控,將相關業務及風險管控,相關業務向報告管理。
五、強化組織實施
(十六)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各部門、各地區要高度重視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風險防範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形成中央統籌、屬地實施、共同負責的長效工作機制,維持高壓態勢,動態監控風險,有力有序有效防範化解風險,依法保護人民財產安全,全力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及社會穩定。
(十七)廣泛進行宣傳教育。各部門、各地區及產業協會要充分運用各類媒體等傳播管道,透過法律政策解讀、典型案例剖析、投資風險教育等方式,宣傳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的違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現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提高公眾風險防範意識及識別能力。
六、法律責任
(十八)違反本通知規定開展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非法金融活動,以及為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提供服務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明知或應知境外主體非法向境內提供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服務,仍為其提供協助的境內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九)任何單位及個人投資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及相關金融產品,違反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關於進一步防範及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髮〔2021〕237號)同時廢止。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
市場監理總局
金融監理總局
中國證監會
國家外匯局
2026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