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ews 7月9日消息,根據Digital Asset報道,韓國國稅局(NTS)明確表示,從海外公司獲得的作為勞動收入的虛擬資產,必須在綜合所得稅申報表中進行申報。今年3月,國稅局收到一項詢問,內容是:與外國公司簽訂單獨激勵合約並從中獲得加密貨幣的居民,是否需將其作為境外所得收入進行申報。
7月9日,該機構確認,若未透過稅務協會代扣代繳稅款,納稅人則需提交綜合所得稅申報表。國稅局的這一立場依據是《所得稅法》第127條(代扣代繳責任)和第70條(全球所得稅基礎的最終申報)。
PANews 7月9日消息,根據Digital Asset報道,韓國國稅局(NTS)明確表示,從海外公司獲得的作為勞動收入的虛擬資產,必須在綜合所得稅申報表中進行申報。今年3月,國稅局收到一項詢問,內容是:與外國公司簽訂單獨激勵合約並從中獲得加密貨幣的居民,是否需將其作為境外所得收入進行申報。
7月9日,該機構確認,若未透過稅務協會代扣代繳稅款,納稅人則需提交綜合所得稅申報表。國稅局的這一立場依據是《所得稅法》第127條(代扣代繳責任)和第70條(全球所得稅基礎的最終申報)。
作者:PA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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