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邵詩巍、徐曉惠、宋可為
好的Web3項目,離不開規模龐大的使用者群體,為此,許多專案方採取拉新返傭方式迅速吸引使用者。但這是否有法律風險?如果涉及,可能受到行政處罰還是刑事處罰?
本篇文章,曼昆律師就深入分析收錄於人民法院案例庫的經典案例:EOS生態平台案,深入解析Web3計畫觸及傳銷犯罪的合規邊界。

提供虛擬貨幣加值服務為何被定性為傳銷?
EOS生態平台是曾吸引45萬會員、涉案金額超5億的Web3項目,但該平台最終被法院認定為傳銷組織,負責人被認定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涉案資產全數沒收,核心團隊9人獲刑2-5年。
案情簡介
2018年10月,被告陳某芝等人共同成立EOS生態平台(以下簡稱EOS平台)傳銷組織,並透過網路以EOS幣為載體在全國進行傳銷活動。主要宣傳方式為組織現場會、訓練、建立微信群等。平台以提供虛擬數位貨幣加值服務為名,對外宣傳可透過EOS幣每年增發的配送、利差交易、糖果空投、專案眾籌抵押等方式獲得收益,但實際該平台並無上述大部分獲利方式。
參加者需繳交10-300個EOS幣取得加入平台資格。成員加入後,依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投資金額、所發展人員的數量、發展層級作為返利依據,從而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各參與人除按自身投入的EOS幣數量獲得靜態收益外,也依發展下線人數及下線投資額獲得動態收益。
EOS平台新創人員為被告陳某芝、丁某動、丁某、李某岩、餘某、王某飛、孫某剛、周某政、張某林等9人,負責該平台的運作、策劃、訓練、宣傳及日常的管理、協調。被告周某萍、陳某君、褚某界、王某蘭、周某林加入後,積極參與推廣宣傳,發展會員。各被告透過上述傳銷活動,從中非法獲利。
江蘇省東台市人民法院於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0)蘇0981刑初600號刑事判決:對各被告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處二年至五年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押的虛擬貨幣依法處理,所得資金及收益依法沒收,上繳國庫。追繳各被告、傳銷參與人及其親友等協助退出的贓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後,張某林、丁某提起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蘇09刑終42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OS生態平台踩中的三大法律紅線
我國規制傳銷行為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禁止傳銷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接下來,曼昆律師對現行犯罪實務的法律規定可能會深入政府的法律規定。
入門費用
首先,用戶需繳納10-300個EOS幣才能獲得加入平台的資格,以EOS幣在案件期間(2018年-2020年)的最低市值計算,每位用戶大致需要繳納100元-3000元人民幣獲得加入平台的資格。
【風險提示】
刑法規定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入門費用」的解釋很廣,無論是繳費或購買商品、服務,都可以滿足。當然單純存在入門費用並不必然構成本罪,但繳納該費用往往會與“多級返傭”和“虛假收益”相結合,即平台不存在真實的盈利模式,新人的入門費用為老人的收益來源,提升被認定為傳銷犯罪的風險。
團隊計酬
其次,平台為快速裂變社群,設置了與下線人數及投資額掛鉤的動態收益激勵,並按照邀請會員的層級進行返傭,最終層級高達58級,會員數量超過45萬。
【風險提示】
「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是衡量傳銷犯罪規模的一個顯而易見的指標,首先,就對「層級」的理解方面,該規定這邊的「層級」或「級」並不是指組織內部的身份等級,而是組織者、領導者與參與傳銷活動人員之間的上下線關係層次。計算層級時,組織、領導者本身及其等級就算一級。此外,「團隊計酬」機制在Web3項目,甚至在非Web3項目中也不少見,司法機關判斷是否構成此要件的關鍵在於是否以「拉人頭」作為計酬的依據。
騙取財物
最後,雖然平台宣稱其會透過"利差交易、糖果空投、系統資源等方式"獲利,且誇大專案前景,吸引大量人員參與傳銷活動。然而, 專案方未建立宣稱的獲利場景,且絕大多數收益來自新用戶儲值。
【風險提示】
許多被涉嫌傳銷的項目收益來源往往都缺乏真實業務支撐,即法律條文表述的“騙取財物”,這裡的“騙取財物”認定相當寬泛,“騙取”的行為包括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詐手段,如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誇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和客觀,真相的欺詐
綜上所述,EOS平台由於同時觸碰了入門費用、團隊計酬以及騙取財物三大紅線,故最終被警方按頭伏法,不得不為後來者所警惕。
誰要負刑事責任?
在傳銷犯罪中,公司和個人都有可能承擔行政乃至刑事責任,那麼,哪些人可能會被認定為犯罪主體,從而承擔刑事責任呢?
傳銷犯罪主體的穿透認定
1.核心團隊全鏈條追責
就創辦人/核心團隊而言,基本上會被認定為組織者、領導者。就EOS平台案而言,9名創辦人因在專案中扮演主要作用,全部認定為主犯,具體來看:
就等級來看,風險較高的為組織中擔任以下職務的人員:
「董事長」 :傳銷組織中負責發起、策劃的人員
「總經理」 :承擔管理、協調職責的「組織經理」角色
「佈道者」 :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訓練等職責的人員
「再犯者」 :
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而受到刑事處罰,或者
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
就分工來看,風險較高的為在組織中承擔以下職責的人員:
技術部門:編寫智能合約、負責底層程式碼開發的人員
財務部門:設計動態/靜態收益分配機制、負責利潤分配和財務統籌的人員
營運部門:策劃社區裂變活動、負責宣講營運的人員
2.外部協作方存在風險
此外,外部協作方也會存在法律風險,如果對計畫擴張起實質推動作用即可能入罪,EOS平台案中,除創始團隊外,後加入組織,並積極參與組織推廣語宣傳的,也被判處了刑罰,因此,參與計畫的社區KOL 、收取費用發布誇大收益的軟文寫手等,也需要警惕。
傳銷犯罪如何量刑?
1.情節嚴重與否
就客觀行為來看,傳銷犯罪的刑事責任按照情節嚴重與否為標準分為兩個層級,傳銷犯罪的基準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併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處罰金。
那麼,情節嚴重的判斷標準是什麼呢?曼昆律師總結了以下四個面向:
第一,人數,參與傳銷活動的人員達一百二十人以上;
第二,金額,直接或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兩百五十萬元以上;
第三,再犯,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
第四,後果,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惡劣社會影響,例如造成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
2.主犯、從犯的區分
主從犯的認定是關乎最終的量刑。那麼傳銷犯罪中,主從犯的認定標準是什麼呢?結合上文的論述,主要是以發揮作用的大小,對活動的不可替代性進行判斷,間接以組織內的資歷、職級作為判斷標準。
就EOS平台案的裁判結果來看,核心團隊/創始人團隊一般都會被認定為傳銷犯罪的主犯,法院文書指出“包括被告人張某林在內的9人,負責或參與平台日常運營、決策,作為該平台的核心成員,應當認定為主犯。”而“被告在某一等人”中積極參與推廣犯罪和宣傳和標準,雖然對其進行輔助犯罪和標準,雖然對其進行輔助但團隊扮演的角色往往決定了最終主從犯的認定走向,承擔不同的犯罪後果。
傳銷的行政、刑事處罰的邊界在哪裡?
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要件累加
根據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傳銷行為主要由縣(區)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進行監管。因此,絕大多數傳銷案件的監管主體是市監局和公安局的。那麼,Web3傳銷案件何時會面臨刑事處罰,什麼時候會面臨行政處罰?二者的邊界在哪裡?曼昆律師以2024年浙江省公佈的典型網路傳銷案件為例,深入解讀二者的邊界,為廣大Web3創業家提供合規指引。
本批傳銷案件共有9個案例,其中涉及行政處罰的有4件,刑事處罰的有5件。

如果說,入門費用、團隊計酬、騙取財物是傳銷犯罪的三大特徵,那麼,對於傳銷行政處罰而言,三個要件中,最重要的是什麼呢?曼昆律師認為,就是「團隊計酬」 ,即以發展人頭數量作為計酬依據,依照上下層級關係,設定激勵方式。
至於是否傳銷人員是否收取入門費用,是否騙取財物,這兩個要件是否存在,並不是行政處罰考慮的首要因素,但如果存在這些要素,無疑會提高項目遭受行政乃至刑事處罰的風險。
對比同批構成刑事犯罪的案例,到底是什麼地方讓傳銷行為從違法走向犯罪?曼昆律師認為,最關鍵的就在於「騙取財物」這一要件,傳銷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會欺騙手段,採用誇大前景,鼓動性話術,例如「讓每個普通人都能開店當老闆」為目標,向公眾宣傳其平台「玉石買賣時間短、收益高,30天開店當老闆」為目標,向公眾宣傳其平台「玉石買賣時間短、收益高,30天開店內
綜上所述,如果該行為符合「團隊計酬」的特徵,行為人就可能承擔傳銷行為的行政處罰後果,如果該行為滿足「團隊計酬+騙取財物」的特徵,那麼就可能被主管機關認定為刑事處罰。
傳銷行為可能並處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儘管傳銷行為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有所不同,但二者在立法和實務方面都存在並處的可能。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傳銷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傳銷案件,對經偵查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由此可看出「市監局」與「公安局」在查處傳銷行為時在程序上會相互配合。例如,某工商局對某購物聯盟網站涉嫌傳銷行為立案調查,工商局依《禁止傳銷條例》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處罰決定後,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在平行的刑事程序中,該網站負責人因涉嫌傳銷被公安部門刑拘,經逮捕、公訴,後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罰金。
因此,Web3創業家在設計商業模式時,需格外注重合規要求,傳銷行為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邊界畢竟不會涇渭分明,「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避免違法行為,才是計畫長青的治本之道。
曼昆律師總結
在中國大陸對虛擬貨幣實施強監管政策的背景下,如何避免因傳銷等行為而引發法律責任,顯得特別重要。合規不僅是專案組織者和領導者的責任,也關係到每一位參與虛擬貨幣交易的個人。
本文透過EOS生態平台這一典型案例分析,剖析Web3項目被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行為特徵以及打擊對象;同時結合浙江省具體處罰案例,指出傳銷行為違法和犯罪行為在構成要件上的區別,以及二者並處的可能。
總的來說,傳銷行為可能同時面臨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法律風險,因此無論是組織還是參與Web3項目,合規問題至關重要。如有疑問,歡迎聯絡上海曼昆律師事務所,我們專注於Web3領域刑事合規,致力於為您提供業界領先的刑事法律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