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ews 12月18日消息,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眾號發文披露一起案件,被告人陳某夥同他人以虛擬貨幣泰達幣作為交易對象,按美元價格兌換人民幣,商量好後陳某在互聯網上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向散戶收購泰達幣,利用手機進行泰達幣交易約81.4萬個,按當天人民幣與美元的匯率進行兌換共計人民幣510萬餘元,後在檢查站被公安幹警人贓物俱獲,上述交易款項當場扣押。大埔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以虛擬貨幣為交易媒介,在互聯網虛擬貨幣交易平台非法進行外幣與人民幣的貨幣價值轉換,屬變相買賣外匯,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廣東省高院:以虛擬貨幣為媒介進行外幣與人民幣的貨幣價值轉換屬變相買賣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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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A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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