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诗巍律师 | c某被遣送回国背后:某跨境集团犯罪链条全拆解,不同岗位会涉及哪些罪名?(下)

邵诗巍律师以某跨境犯罪集团创始人c某被遣送回国案件为样本,结合自身办案经验,系统拆解了此类集团的完整犯罪链条,并分析了不同岗位人员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

  • 犯罪链条拆解:该集团运作呈现高度专业化分工,流程包括引流、收款、分流、链上处理、离岸变现及风险控制,形成完整的跨境犯罪与洗钱链路。

  • 不同岗位的罪名分析

    • 核心决策与组织领导者(如c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洗钱罪及行贿罪,需对集团全部罪行负责。
    • 前端诱导人员(引荐人、账户经理):通过虚构投资机会、操控后台数据直接实施诈骗,构成诈骗罪共犯。
    • 收款端操作人员(空壳公司控制者、链上收款员):提供收款渠道并转移资金,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分流端操作人员(财务/拆单人员):对资金进行拆分、过账以规避风控,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链上端操作人员:通过多地址跳转、归集等方式隐匿资金链路,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染色端与离岸端操作人员(矿场、水房、离岸公司运营者):为资金制造合法外观并注入金融体系,涉嫌洗钱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涉赌博及洗钱业务运营人员:运营赌博平台并利用其清洗资金,可能同时涉及开设赌场罪与洗钱罪。
    • 支付结算类中介(含OTC承兑商):非法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或外汇兑换服务,涉嫌非法经营罪。
    • 组织与保障人员(风控及行贿人员):通过行贿等手段对抗执法,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及妨害司法类犯罪。
    • 技术支持与平台维护人员:开发维护欺诈平台或提供配套服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特定情况下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
    • 日常运营与后勤保障人员:提供基础支持,根据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诈骗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犯,或在集团被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时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核心警示: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犯罪已形成产业化链条,许多参与者虽处边缘环节且可能“不知情”,但其专业分工行为在司法中易被整体评价为共犯或下游犯罪。文章旨在帮助相关人员认清自身在链条中的位置及法律风险,避免因误判而承担刑事责任。

总结

近日,关于某跨境犯罪集团创始人c某被遣送回国的相关新闻引发广泛关注。出于职业兴趣,邵律师在周末通读了该案执法公开信息。

意外发现,文件中呈现的诸多行为模式、分工结构与资金路径,几乎都能在我本人过往办理的具体案件中找到对应场景。对我而言,这份文件像是一块被补齐的拼图,把此前零散办理过的个案,清晰地拼接成一条完整的跨境犯罪与洗钱链路。

在日常工作中,邵律师办理过不少涉及黑灰产、电信诈骗类刑事案件:有当事人前往菲律宾务工,被安排负责“养号”“维护社交账号”,被定诈骗罪;

有当事人从事网络兼职,负责记录群成员名单、按日结算报酬,工资以 USDT 发放,被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也有当事人为境外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最终被追究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等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邵律师也遇到过不少人并非主动参与犯罪,却在买卖 USDT、从事场外OTC交易、参与项目推广、帮忙转账等过程中,不幸被卷入刑事案件之中。

几乎所有当事人及其家属在案发之初都充满困惑:为什么会涉嫌犯罪?

其中的原因也不难理解——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犯罪早已呈现出高度分工化、专业化、产业化特征,大多数人只处于链条中的某一个环节,对上下游结构几乎毫不知情。只有当律师从整体结构出发,帮助其定位“所处位置”时,他们才忽然惊觉:原来自己早已身处犯罪链条之中。

c某犯罪集团起诉书所披露的内容几乎完整展现了一个跨境犯罪集团从引流、收款、分流、链上处理,到离岸变现、风险控制的全流程结构。

因此,本文尝试以该起诉书为样本,对此类犯罪集团的运作链条进行系统分析,并结合实务经验,分析不同岗位人员可能涉及的罪名与法律风险。需要说明的是,文中所呈现的结构,并非仅存在于个案,而是在大量黑灰产、电信诈骗类案件中反复出现的常见手法,因此,其具有极强的教育和警示意义。

谨以此文,希望让更多处于链条边缘的人,能够看清楚自己所处的位置与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实践中,我见过太多当事人,直到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仍认为自己只是“打工”,“帮忙”,“只提供技术”,不理解为什么自己的行为会存在法律风险。若能在更早阶段看清风险、很多人本可以及时止损,避免一步步滑入更深的法律后果。

I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本文框架:

引言:

一、c某被遣送回国事件背景:某跨境集团案件基本情况

二、某跨境集团犯罪与洗钱模式拆解:完整资金链条与分工结构

1、第一步:引流端——从“接触”到“入金”

2、第二步:收款端——两条入金通道并行:美元电汇与链上直收

3、第三步:分流端——“拆单与规避风控”

4、第四步:链上端——提币、多跳、归集

5、第五步:染色端——把“可疑来源”转化为“可解释来源”

6、第六步:出口与反哺——离岸变现与金融体系再循环

7、组织保障机制:风险控制与反侦查行为

三、某跨境集团不同岗位人员可能涉嫌的罪名

1、核心决策与组织领导者(如c某及相关共谋者)

2、前端诱导人员(包括“引荐人”与“账户经理”)

3、收款端操作人员(空壳公司控制者及链上收款地址操作员)

4、分流端操作人员(财务操作员/拆单分账人员)

5、链上端操作人员(链上操作员)

6、染色端与离岸端操作人员(矿场、水房、车队、离岸公司运营者)

7、涉赌博及洗钱业务运营人员

8、支付结算类中介(含OTC承兑商)

9、组织与保障人员(风险控制部门及关联行贿人员)

10、技术支持与平台维护人员

11、日常运营与后勤保障人员

结语

3

集团不同岗位人员可能涉嫌的罪名

 

1、核心决策与组织领导者

涉嫌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洗钱罪】及【行贿罪】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对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核心领导者负责犯罪集团的总体战略、架构设计与资源调配。其行为包括:确立并管理从引流、收款、分流、链上清洗到离岸变现的完整犯罪产业链;决策设立并听取“风险控制”部门汇报,直接参与通过贿赂外国公职人员以换取情报和保护;持续监控并指挥巨额非法资金的流转与归集(如链上钱包集群)。起诉书提及c某保存的、金额高达数亿美元的系统性行贿账簿,是其组织领导犯罪活动、维系组织生存的核心工具的直接证据。

该行为的法律实质在于:

  • 第一,其创建、维持并指挥了一个结构严密、分工明确、具备经济实力与非法控制能力的犯罪组织,完全符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其身份并非普通参与者,而是发起、设计并实际掌控整个体系运行的核心决策者

  • 第二,作为首要分子,其法律责任并不限于“亲自实施”的个别行为,而应覆盖集团整体运作所实施的系统性诈骗、专业化洗钱及为维系组织运转而实施的行贿行为。

  • 第三,其行为的危害性,已不止于财产层面的侵害,更体现在通过系统性行贿对执法秩序的侵蚀,以及对金融秩序与社会信任基础的破坏

  • 综上, 核心决策与组织领导者由于设计了整套犯罪结构、调度了全部关将范围应覆盖由其组织、领导下的全部犯罪活动。

如果说核心决策与组织领导者决定了整条犯罪链路的结构与走向,那么真正把这一体系持续运转的,是分布在各个环节的具体执行人员。正是这些岗位化分工的持续配合,使诈骗得以规模化、资金得以流水线处理,整个体系具备了高度可复制性与扩张性。

因此,接下来需要回到各岗位本身,分别分析不同角色的行为性质及其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

2、前端诱导人员(包括“引荐人”与“账户经理”)

该类人员的行为性质较为明确,其法律风险主要在于共同犯罪中的角色认定及责任范围。

涉嫌罪名:【诈骗罪】共犯。

“引荐人”通过冒充专家、展示虚假盈利记录等方式,系统性虚构投资获利机会,“引荐人”通过虚构投资机会、展示伪造收益等方式,直接塑造被害人的错误认识;“账户经理”则通过操控后台数据、设置提现障碍,将这一错误认识最终转化为真实的财产损失。二者分工不同,但共同完成了一个完整的诈骗链条。二者行为前后衔接,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诈骗行为链条。

3、收款端操作人员(空壳公司控制者及链上收款地址操作员)

该类人员的法律定性涉及诈骗共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竞合问题,核心争议点在于其主观明知的具体内容与程度。

涉嫌罪名:【诈骗罪】共犯。

空壳公司控制者通过虚构企业背景、开设对公账户,为诈骗活动提供具有欺骗性的“合法”收款渠道,直接接收并转移被害人资金;链上操作员则直接控制收款地址并实施资金转移。二者行为是诈骗资金得以实际脱离被害人控制的关键执行环节。若能证明其明知所接收资金系诈骗犯罪所得,且其行为旨在帮助完成诈骗既遂,则可认定其与前端诈骗人员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同时,可能单独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该罪名的适用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属于独立的“转移”和“隐瞒”。若其明知资金来自犯罪,仍通过“双通道收款+快速转移”的方式切断资金链条,其行为已具备典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特征。

4、分流端操作人员(财务操作员/拆单分账人员)

该类人员的行为处于诈骗活动完成后的资金处理阶段,法律定性涉及下游犯罪与上游共犯的界分问题。

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涉嫌构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及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其核心行为是对已到账的诈骗资金进行技术化处理,包括:将大额资金拆分为低于监管阈值的小额交易,通过多个空壳公司账户进行“过账”;在多个交易平台账户内快速完成法币与加密资产的兑换及提现。这些操作的直接目的是切断资金与上游犯罪的关联、对抗风控监测,具有典型的“清洗”与“隐匿”特征。

5、链上端操作人员(链上操作员)

该类人员的法律风险核心在于,其专业化的技术行为是否足以构成独立的洗钱犯罪,以及对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

涉嫌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其核心行为是利用区块链技术实施系统性的资金“多层化”处理,具体表现为:通过数十甚至上百个中间地址进行“多跳”转移、拆分与再归集(如起诉书所揭示的“22个地址分散再汇集”模式),最终将资金归集至核心控制地址。这一系列操作的直接与主要目的,在于人为制造复杂的交易链路,切断资金与上游犯罪的链上关联,属于深度、专业的“隐匿”行为。

6、染色端与离岸端操作人员(矿场、水房、车队、离岸公司运营者)

该类人员的行为标志着洗钱流程进入“深度清洗”与“合法化出口”阶段,其法律风险集中于高阶洗钱犯罪的认定。

涉嫌罪名:【洗钱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其核心操作模式是为犯罪所得系统性地制造合法外衣:矿场/矿池运营者通过将非法资金与自身挖矿产出混合,利用“生产经营收入”外观进行“混淆来源”;水房/地下钱庄及配套车队通过加密货币-现金的跨境兑换或对敲,利用物理交割切断数字链路;离岸公司运营者则通过伪造商业合同、发票(如“顾问费”),将资金以合法跨境支付名义注入正规金融体系,并用于购买高价值资产(奢侈品、房产)或向关联实体注资,实现“金融反哺”。

7、涉赌博及洗钱业务运营人员

该类人员的行为体现了利用非法业务本身作为洗钱工具的复杂模式,其法律风险集中于罪名竞合与行为目的的认定。

涉嫌罪名: 同时可能涉及 【开设赌场罪】与【洗钱罪】。

其行为具有复合性:一方面,通过运营赌博“镜像站”规避监管,持续提供网络赌博服务,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另一方面,起诉书显示,其利用赌博平台实施“自循环”操作(将“干净”的加密货币充值后快速提现,伪造赢利记录),并将非法所得再次投入赌博、挖矿等业务,旨在为犯罪资金制造“赌博所得”或“经营收益”的合法外观,此系列行为具有明确的掩饰、隐瞒资金来源的性质。

8、支付结算类中介(含OTC承兑商)

该类人员为犯罪活动提供非法的金融通道与货币兑换服务,其法律风险核心在于其未经许可的经营行为本身以及该行为对上游犯罪的实质促进作用。

涉嫌罪名: 主要涉嫌构成 【非法经营罪】。

其行为模式主要包括:1.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如运营地下钱庄、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为犯罪集团提供不受监管的跨境资金转移、结算服务;2. 非法买卖外汇,即作为OTC(场外交易)承兑商,在未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大规模从事人民币与外币(包括加密货币与传统法币)之间的兑换业务。这两类行为均直接违反了国家关于支付结算业务与外汇业务需经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9、组织与保障人员(风险控制部门及关联行贿人员)

该类人员的行为旨在为犯罪集团提供系统性保护,其法律风险触及有组织犯罪的核心特征及关联的妨害司法犯罪。

涉嫌罪名: 可能涉及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 及相关妨害司法类犯罪(如 【妨害作证罪】)。

其核心行为是系统性对抗执法与司法:通过与特定国家执法人员建立非法联系,实施贿赂以换取执法情报、“脱身”协助,甚至试图操纵执法机关为其非法目的服务(如起诉书提及的“先抢劫,再谈保护费”指示)。集团核心成员保存的详细行贿账簿是此类行为长期性、组织性的直接证据。

10、技术支持与平台维护人员

该类人员提供犯罪活动所需的基础设施与专业服务,其法律风险的核心在于主观明知程度的认定及提供帮助行为的性质界定。

涉嫌罪名: 主要可能涉及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特定条件下亦可能构成上游犯罪(如 【诈骗罪】)的共犯。

具体行为包括:1. 开发并维护具有欺诈功能的虚假投资平台,提供可篡改数据、控制出入金的后台系统;2. 提供批量注册空壳公司、虚开对公账户、代理记账等配套服务。

11、日常运营与后勤保障人员

该类人员为犯罪组织的存续与运转提供基础性支持,其法律风险虽相对间接,但在有组织犯罪背景下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涉嫌罪名: 根据其具体行为内容及主观认知,可能涉及 【诈骗罪】 或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的共犯。在犯罪集团可能被整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况下,其亦可能作为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的“其他参加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前端引流、账户操作,到收款、分流、链上处理,再到离岸变现、风险控制与后勤支持,这些岗位看似分散、职责不同,但在司法视角下,往往会被置于同一犯罪结构中整体评价。行为越专业、分工越稳定、配合越紧密,被认定为共犯或下游犯罪的风险就越高。

现实中大量当事人之所以触犯法律,正是因为他们只知道自己做了什么,却从未看清自己在整条链路中的位置。

4

结语

本文所剖析的,并非是c某犯罪集团的极端个例,而是一套已高度成熟、具备标准作业流程的跨境犯罪产业模式。其真正的危害性在于,通过其 “精细化”的分工设计、“岗位化”的运作模式 与 “可复制性”的快速扩张能力。从引流、收款,到洗钱、风控,整个链条如同一台精密的犯罪机器,任何单一“零件”的缺失都无碍其整体运转。

正是这种分工,导致大量身处边缘的执行者——负责“养号”、做“推广”、提供“技术支持”、进行“资金中转”或“OTC承兑”的人——他们或许从未接触核心决策,甚至不清楚整体的犯罪模式,但其不可或缺的“功能”已将他们与整个犯罪机器的非法目的牢固绑定。因此,当事人在面对司法机关时提出的“我不知情”等解释,很难切断其行为与最终犯罪结果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

基于此,本文的分析旨在呈现此类案件背后的组织结构与运行逻辑,并提示不同岗位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使相关人员能够更清晰地理解自身行为在整体链条中的法律评价,也使尚处边缘的人能够提前识别风险边界,避免因误判形势而承担不必要的刑事后果。


特别声明:本文为邵诗巍律师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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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诗巍

本文为PANews入驻专栏作者的观点,不代表PANews立场,不承担法律责任。

文章及观点也不构成投资意见

图片来源:邵诗巍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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