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互金圈里的人,我们很少关注其他圈子里的故事。最近,偶然总结了一下,发现自去年初到9月4日,再到今年通证化流行,似乎都有游戏公司的影子。上周,一位游戏行业的老兵请飒姐吃饭,说着说着就哽咽起来,每个行业都不容易,那我们也来聊聊这个话题。

  • 游戏行业的寒冬也来临

曾几何时,手游是多么热闹的行业,飒姐在抖音浏览短视频,不时会蹦出一个游戏,貌似挺好玩。有一次,无意中点开了一个古装情景剧为主题的手游,发现不适合自己,结果卸载困难,各种设置障碍,让俺觉得很无语。后来,我才知道,如今游戏产业的日子不好过,不愿意丢掉任何一个用户是他们真实的心态。

2018年3月开始,国产网络游戏版号的审批被暂停了,大量资金注入,泡沫甚嚣尘上的游戏行业,一下子尴尬了。这就意味着,新开发出来的游戏很难商业化运作,没有商业化运作,资本热钱怎么受得了?!根据《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我们可以看出,只有通过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审批,获得版号的网络游戏才能正式上线运营和商业化运作。当然,这同时催生了,网络游戏版号的掮客,买卖版号,在买卖双方进行信息撮合。

2018年8月底,行业监管机关又提出“总量调控”,对于网络游戏的数量进行严格控制,对于未来预期,各方表示暂不能判断,我们认为,未来游戏行业的管理不会大规模放开,可能会进一步收紧。


  • Q币,是大家攀比的标准吗?

游戏圈里的朋友来谈,总是会说,凭啥人家可以发Q币,我就不能发X币,其实,不在于明面上怎么描述,在于实质是个什么东东

Q币在游戏世界里进行流转,法律定性为:虚拟财产。如果其他游戏公司想要发这种仅在游戏世界流转,可换装备的虚拟财产,我们不会反对。但是,我们反对的是ICO,发行原生代币到各大交易所进行炒作。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ICO发行原生代币是一种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我们认为,发币的目的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募资和炒作,这是中国法律不允许的。

微信图片_20181204180606.jpg

也就是说,叫什么名称不重要,要看“行为实质”。正如有一位记者朋友,非要询问飒姐某大公司发行的一种币是不是“虚拟货币”,俺表示严谨的法律上的“虚拟货币”跟您想挖某公司负面的“ICO类型的币”是不同的。

且不说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并未给虚拟货币一个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就法理上解释“虚拟货币”的定义更倾向于“法币的互联网化”,而不是“抢到铸币权”的民间主体自行发的某种具有一般等价物的“物”。因此,还是那句话,凡事实事求是,从法律出发,也许法律不完美,也许市场主体很投机,我们也要拿既有法律测量,而不是主观臆断。

  • 网络游戏涉赌,必须严肃处理

惊讶于市场的智慧,一些网络游戏研发团队,到拉斯维加斯等地考察,发现人性里有一个突出特点“赌性”,当然,飒姐也承认,也许每个人都天生认为自己就是幸运的。

结合,美国一些州也出现了利用区块链技术,在虚拟世界搞“射幸合同”,在有些州合法,另外一些州非法。一些中国的创业者看到了商机,想把游戏+区块链技术+博彩业结合起来,这种想法很有创意,可以建议推荐给澳门地区的赌场酒店使用。

但是,如果在内地进行类似创新创业,可能会面临重大刑事风险。之前我们也提示过,今天必须继续提示:教唆他人赌博,尤其是未成年人(游戏参与者)赌博,将从重处理

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也就是“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同时,单独把开设赌场的行为拿出来,设置了“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法律条文来看,开设赌场罪的处罚要比普通的赌博罪更重。如果在游戏中涉及赌博环节,可能会构成犯罪,加之,发布有金融属性的token,可能还会触发其他方面的犯罪,如非法经营罪等。

  • 写在最后....

微信图片_20181204180759.jpg

监管无处不在,人们的行为是有边界的。这个边界既包括刑事红线,又包括行政监管的黄线

游戏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社会舆论对“网瘾”的看法还是负面的,“沉迷”、“未成年人”、“戒网瘾”这些字眼让游戏行业始终行走在一条崎岖的路上。从2018年3月到8月,再到年底的萧条,我们能够看出游戏行业的收紧,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大家的挣扎。如果挣扎行为本身是有效的,合法的,那么,值得做。如果行为本身是非法的,可能会将各方拖入更深的泥潭,得不偿失。

游戏行业本来就高风险,再叠加一个更高风险的涉众金融,其面临的挑战可想而知。恳请诸位,三思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