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龐通

起因

前段時間,冰墩墩大火的時候,Crossin 的編程教室的主理人Crossin 自創的用Python 畫出可愛的冰墩墩的代碼被營銷號拿去使用獲得大量的流量而提都沒有提到原創者;

今天在朋友圈看到段老師在朋友圈發布了一個動態:下面這個公眾號已投訴,朋友們看清楚了別被誤導。我好奇,點進去他的朋友圈主頁看了一下,原來是超智能體的主理人Yjango 的視頻被營銷號洗稿了,並且營銷號的同款洗稿文章在公眾號獲得10萬+的閱讀。

首先,Crossin 和Yjango 算是我的老師,我從他們身上學到了很多東西:我從Crossin的編程教室這個公眾號學到了很多有關Python 以及一些編程思維的東西。我在Yjango 的#公眾號:超智能體和B站賬號超智能體學到了很多有關人工智能,底層思維模型相關的內容。

最近兩位老師同時被侵權了。我就我所在的web3 行業提供一些個人的想法。

每個人都曾是侵權者

在我們的青春期,我們或多或少都有過侵權的經歷。以前版權意識還沒有的時代,我們或許都在網上下載過一些資源到本地看。

其實這些都無可厚非,因為當時你想為一首歌一部電影支付都不太行的通。因為當時支付系統等基礎設施沒有像現在這麼完善。擁有版權意識的人很少:無論是內容創作者,還是傳播盜版內容的他們,還是下載消費盜版內容的我們。所以說,整個社會都是侵權的。

但隨著社會的發展,科技進步突飛猛進,人也要進化????,不能老像以前一樣。

支付寶,微信等支付基礎設施搭建完畢,規範音樂平台的搭建起來,規範的電影等版權制度建立起來之後。整個社會都應該慢慢建立起版權思維。而不是停留在那個版權意識缺失的年代。

為什麼說建立版權意識對每個人都很重要

先來說一下,我們現在簡單把社會分為由兩類人組成:

一類是原創作者,這類人通過自己的聰明才智,通過大腦的思考,想出來一些原不存在於這個世界的新東西供另外一類人消費。

另一類是消費者,消費者每天都要消費生產者製作的原創內容。作為消費者是不是應該有付費的意識。因為任何一個東西,都是涵蓋別人的腦力勞動,別人是需要花費時間才能生產出內容供大家消費。

對於一個人而言,上面的角色不是只能扮演一個。你可能同時是個原創作者和消費者;你也有可能此刻是個消費者,下一個你創作出內容後你也就變成了原創作者。

但其實世界是不完美的,所以出現了第三類人:剽竊者

這些人主要就是去偷,抄襲原創作者的內容,然後經過二次加工,而且完全沒提原創作者,只因為他們更加懂得營銷,他們的內容反而更受消費者喜歡,他們賺去本屬於原創作者的金錢回報。

大家捫心自問一下,這樣是否合理?如果這個世界是鼓勵偷,抄襲的。那麼整個世界將會再也沒有新的內容被創作出來,因為創作出來被抄襲,誰還願意做這些苦差事?這個世界也將會停滯不前。

所以版權制度的完善刻不容緩。

我們國家的版權制度

我們國家為了保護原創作者,制定了一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但即使是這樣子,盜版侵權問題依然嚴峻:

網爆胖鳥電影站長因盜版侵權被罰數万

侵權流浪地球等人員被判刑,靠盜版獲利超千萬,網友直呼判得太輕

人人影視字幕組”侵權案一審出爐:老闆獲刑三年六個月

即使明知道違法犯罪,依然有人鋌而走險,為什麼呢?因為這裡面的利益實在太誘人。

國家把這些侵權的人都抓起來,就能解決掉版權的根源問題嗎?

不是的,一個殺人放火,你把他抓起來,可以禁止他本人再次殺人放火,但別的人依然會殺人放火。

所以,要徹底解決掉版權根源問題,關鍵在於教育社會上的所有人要擁有版權意識和完善版權制度。

我知道的前人在版權方面的探索

知乎:

我高中的時候就知道知乎,並且從上面的內容學到很多東西。知乎本質上是一個內容平台。既然是內容平台,就肯定會出現剛剛所聊到的三類人:

  • 原創作者
  • 消費者
  • 剽竊者

隨著知乎站內的內容越來越多,在知乎的一些原創作者為了保護自己的和他人的內容,他們自發創立了一個內容維權平台--維權騎士[5]

現在維權騎士成功處理侵權線索量有736807件之多。很高興看到他為原創作者保駕護航,取得這樣的成績。

微信公眾平台:

微信公眾平台,之前僅限於公眾號,現在涵蓋視頻號等等產品。微信團隊也很早就上線了原創聲明功能,後來又上線和洗稿有關的一項功能:邀請優質原創作者對被投訴涉嫌洗稿的文章進行識別投票決定其是洗稿文還是原創文。

當然,web2的任何一個內容平台,都曾為版權努力做出了自己的探索和努力,也取得不錯的成績,在此就不一一列舉了。

下面聊一些在為web3世界內容版權保護探索過的個人或者項目。

以下內容不能作為投資建議。

PressOne

李笑來和霍炬空有雄心壯志,但是最終還是沒把這件事完成,我剛剛打開其官網顯示其發布了一篇清算PRS token 的公告。

他們的願景是做一個:

基於區塊鏈的分佈式數字內容交易及分發網絡

但是夢太大,沒做成。

但即使是這樣,也讓整個世界往前走了一小步。

NFT能否真的為原創作者版權保駕護航?

如果還不了解NFTs的朋友,可以點擊藍字先去閱讀我寫的這篇NFT科普文: DeFi101 | 一文讀懂NFT

NFT的願景是是通過為每個原創作者創作作品創建一個獨特的、有區塊鏈的記錄,NFT具有非同質化、不可拆分的特性,通過時間戳、智能合約等技術創新,可以幫助每一件作品進行版權登記,從而更好的保護版權。

但事實NFT真的可以做到更好的版權保護嗎?

NFT到底是在保護原創作者還是在進一步加深傷害原創作者還是兼而有之?

我們知道

出售NFT的原創作者不一定將'區塊鍊鍊外'作品的基本版權轉讓給購買者,原創作者基礎版權的轉讓由創作者或最新的版權所有者決定。

新鑄造的原創作者創作作品的第二次以及後面的多次轉讓最終會對版權持有人產生什麼影響?我們是否會看到版權人面臨新一輪的仿冒問題?這是否會增加版權人的負擔,在大多數公眾甚至從未接觸過的平台上採用更高的監控標準?

NFT的創作可以被歸類為原創作者原始作品的複制甚至是由原創作品派生出來的衍生品('基於一個或多個預先存在的作品的作品',如'藝術複製......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作品可能被重新鑄造、轉換形式或原創作品基礎上進行改編。')。

也就是說,版權所有者是並且應該是唯一有權將原作轉化為其他派生衍生品的人。

但現實情況是:一些數量有限,需求龐大的獨特的作品,都會有剽竊者在躍躍欲試。

同樣,最近NFT大火,一些不是原創作者本人把原創作者的作品作為NFT出售,而沒有藝術家的許可

比如有人把冠希老師當年存在電腦硬盤的一套照片一次性上傳到了OpenSea 上進行獲利而冠希哥本人卻毫無知情,也沒有獲得任何收益。

同樣,最近一些剽竊者將藝術家的作品作為NFT 出售,而沒有得到藝術家的許可。

2021年7月1日,可以說是最知名的NFT創作者之一的Larva Labs(在2017年創建了由10000個獨特字符組成的Crypto Punk 項目)向NFT平台基金會提交了數字千年版權法( DMCA)的移除請求,要求將Ryder Ripps提供的Crypto Punk 作品作為自己的作品在線展示。 [7]

這場糾紛似乎仍在進行中,但證明了即使是自稱的加密藝術家也有另一個潛在的障礙,自古以來這些障礙一直困擾著創作者:模仿者。

在各種NFT 平台上查看NFT 的途徑是公開的。雖然這對版權所有者(如Corbin Rainbolt 和Larva Labs ,他們可能已經積極參與了Foundation )識別潛在的未經授權的複製或衍生作品很有幫助,但它確實有可能增加版權所有者不斷增加的監控此類未經授權作品的平台列表。這些問題凸顯了採用和依靠重要的執法技術的重要性,從簡單的解決方案,如水印到DMCA。 DMCA 的版權管理信息(CMI)條款(例如,《美國法典》第17章第1202節)也可能會發揮作用,因為更多的版權所有者被迫監視NFT 平台。

NFTs 在版權方面有何積極的影響?

事情總是有兩面性,從積極的角度看原創作者鑄造NFT 可能對藝術家轉售權的國際現狀產生更廣泛的積極影響。 NFT 的鑄造和銷售在很大程度上不受監管,但也很容易被國際受眾接受。

在美國方面,藝術家的轉售版稅權利(也稱為'訴訟權')一直存在幾十年的爭議,但NFT 在這方面為藝術家提供了潛在的變通辦法。目前,歐盟、英國、澳大利亞和菲律賓正式承認藝術家的轉售版稅,而美國作為一個整體,長期以來一直在反對這一想法--甚至加州的同等權利在2018年被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認定為被美國版權法所取代,有效地將轉售權限制在1977年期間發生的轉售。

相比之下,NFT 平台確實為藝術家提供了一種可能性,即對藝術家作品的後續銷售索取轉售版稅,而這些作品在某些國家並不是傳統意義上提供的。

儘管NFTs 對國內和國際版權法的潛在長期影響還有待觀察,但目前看來,原創作者面臨的使用NFTs 創作銷售自己的原創作品有一些傳統世界所不能給他們的好處,但典型障礙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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