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體行業的興起帶動了許多新職業領域的出現,博客、微博時代的意見早已被流媒體時代的KOL所替代。 KOL(Key Opinion Leader)直譯為關鍵意見領袖,但是不同於10年前網絡意見領袖主要關注社會公共事務或議題,如今的KOL們的重心分佈於各種細分、垂直領域,尤其是在生活、娛樂、科技、投資等領域。

作為專注於web3.0、區塊鍊等領域法律服務的律所,曼昆律師事務所接觸到眾多的區塊鏈行業KOL,但越是了解我們覺得越有必要對KOL們的法律風險,尤其是事關KOL人身自由和財產安全的刑事法律風險做出充足的分析和提示。

KOL常見的刑事法律風險與區塊鏈行業不同細分領域的刑事法律風險息息相關,劉律師根據經辦的案件總結出KOL可能面臨的刑事風險主要有:幫助項目方推薦數字藏品、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買賣撮合匹配,做信息中介服務;傳播虛假、失實信息。同時,劉律師針對這些風險作出針對性的合規建議。

01、推薦數藏和虛擬幣的刑事風險

項目方發行數字藏品或虛擬貨幣後,找到KOL進行宣傳推廣是常用的營銷手段,有些項目方給出的價格很多人難以拒絕,有些是正常的市場價。而KOL們有在區塊鏈行業摸爬滾打十餘年的,也有還要準備期考或畢業論文的在校學生。所以不同的KOL對於項目方的數字藏品或虛擬貨幣的靠譜程度如何並不能作出一致的判斷。

如果KOL推薦的數字藏品、虛擬貨幣平台涉及刑事犯罪,而KOL在涉案的項目中又起到明顯的推廣、宣傳作用的話,那麼KOL大概率會被司法機關認定為共犯而承擔刑事責任。數字藏品項目常見的涉刑風險有詐騙犯罪、非法經營犯罪;虛擬幣項目常見的涉刑風險有詐騙犯罪、傳銷犯罪、非法經營犯罪等。

當然,會有KOL說自己僅僅是幫朋友忙,並未獲利多少,不了解所推廣項目的真實情況,且在推薦的時候也做到了充分的風險提示等等,不應當承擔生命難以承受之重的“連帶刑事責任”。但是劉律師告訴各位KOL,從辦案機關的邏輯來看,KOL不是普通的圈內小白,即使是還沒大學畢業的KOL,具有一定粉絲基礎的圈內KOL從社會常識上來講,一般都具有基本的分辨項目正規與否的能力,所以KOL很難以上述理由來抗辯公安的立案偵查。

避雷指南:

KOL在承接數字藏品、虛擬幣項目時一定要擦亮自己炯炯有神的大眼睛,學會識別風險、化解危機:對於數字藏品類項目要注意平台合作的IP方是否具有相應的商業價值、數字藏品是否全部上鍊、平台是否開通了二級交易市場,對於開通的平台,要盡可能確保二級市場無洗售或老鼠倉等行為;對於涉幣類項目,KOL要辨別項目有無“資金盤”“傳銷盤”“詐騙”“博彩”等嫌疑,如果KOL拿不定主意,可以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

02、撮合虛擬貨幣交易的信息中介刑事風險

KOL常接觸到的一類活就是客戶諮詢有無靠譜的虛擬幣賣家或買家,多數KOL浸潤幣圈數年之久,當然有買賣各方的資源。心善的KOL會古道熱腸、俠肝義膽免費為朋友進行撮合交易;有經濟頭腦的KOL會收一些介紹費/居間費/服務費,這似乎也符合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律。

但是KOL千萬不要忘了“9.24通知”(《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關於嚴禁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的規定。如果涉案的虛擬貨幣數量巨大、賣方或買方存在詐騙等情形時,KOL很可能會涉嫌非法經營犯罪或詐騙罪的共犯。

避雷指南:

如果KOL想完全隔絕刑事法律風險,那劉律師建議各位KOL就完全不要從事任何的虛擬貨幣交易撮合;如果確實是朋友幫忙性質介紹買方和賣方認識,但對於雙方是否進行虛擬貨幣交易並不知情,也並沒有收取介紹費用的話,KOL的刑事風險就相對較小。

03、傳播失實信息涉刑風險

商場如戰場,在和平年代,商戰的硝煙無形無味但從未停歇。區塊鏈行業也是如此,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前些天爆出的幣圈大佬富翁皮耶夫(Christian Peev)被分屍的案件,雖然不能完全確認是商業糾紛所致,但是多少也可以映射出幣圈某些人之心狠手辣。

KOL一方面需要流量的支撐才能更好地生存,另一方面有些項目方需要KOL的巨大流量來宣傳、推廣。兩者一結合,就會出現兩種情形:一是KOL為了流量而不惜傳播甚至捏造不實信息進行傳播,追求或維持“圈內消息最高峰”的江湖地位;二是KOL接受項目方委託,未經核實就傳播有關競爭對手的不實信息。無論是哪種情形,一旦嚴重損害相對方的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則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刑法》第221條:“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雖未達到50萬,但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就構成此罪。

避雷建議:

KOL在發布、轉發信息前,務必確保信息的真實可靠,對於難以證實信息來源且可能給他人帶來負面影響的信息盡量不予發布。寧可錯過虛假信息帶來的流量紅利,也不要被冒失發布的不實信息所戕害。

04、結語

劉律師曾和圈內一KOL聊天,此君認為KOL就是要以“先”取勝:對於圈內資訊,別人沒有你有,別人有你更早就有,你就可以成為KOL界的王,身價自然就上去了。

當然,劉律師知道並非所有的KOL都持此職業理念,我們也遇到過很多兢兢業業搞研究,認認真真做實事的KOL,且數量還不少。本文的刑事法律風險都是劉律師在實務辦案過程中真實遇到過的案例,做任何事情都有風險,關鍵是風險能否可控,對於可控的風險,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就不是風險了。這也是劉律師這篇小文的初心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