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徵求意見稿)》

關於虛擬貨幣糾紛案件的審理

會議認為,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的交易炒作活動,嚴重擾亂經濟金融秩序,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為防控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國務院相關部門陸續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確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定貨幣地位,禁止開展和參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清理取締境內虛擬貨幣交易和代幣發行融資平台。人民法院審理與虛擬貨幣有關的糾紛案件時,應當認真研究不同時期國家金融監管和產業調控等公共政策的調整情況,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準確認定當事人實施的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法律行為效力。

83.【以虛擬貨幣為支付對價糾紛的處理】虛擬貨幣具備網絡虛擬財產的部分屬性。當事人之間約定以少量虛擬貨幣抵償因互易、勞務等基礎關係所生債務的,如果不存在其他無效事由,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當事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交付虛擬貨幣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因相關政策限制等原因不能實際履行的,可按合同簽訂時約定給付虛擬貨幣一方接受相應財產的實際價值確定其賠償損失範圍。當事人假借基礎交易合同之名,以虛擬貨幣為經常性支付工具兌換法定貨幣或實物商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84.【委託投資虛擬貨幣糾紛的審理】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上登記註冊賬戶,委託受託人從事投資活動的;或者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或實際上借用他人名義從事投資管理的,可認定雙方成立委託投資合同。合同簽訂在《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7 年9 月4 日)發布之後的,因代理事項違法,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委託合同無效。對委託人因此所受的損失,可以將委託事項的發生原因作為確定過錯程度主要考量因素,由當事人分擔。

85.【與“挖礦”有關的糾紛】虛擬貨幣“挖礦”是指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從案件審理情況看,因“挖礦”引發的糾紛可以概括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當事人為通過挖礦活動獲取虛擬貨幣,購買、租賃生產虛擬貨幣的礦機,因礦機價款支付發生糾紛;一種是融合了礦機買賣、合作分成或託管服務等多重法律關係的合作模式,如當事人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挖礦機並約定在取得虛擬貨幣後進行分成,後因賣方未交貨或者未分成形成糾紛。 “挖礦”活動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貢獻度低,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等帶動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漸受到嚴格管控和有序清退。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根據不同時期公共政策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合理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2021 年9 月3 日)發布之前,國家政策並未明確禁止挖礦活動。對此前當事人約定買賣、租賃、保管“礦機”或附加提供相關運營管理、技術開發等服務的合同,訴訟中又以合同標的物或合同目的違法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台導致合同嗣後履行不能,一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對2021 年9 月3 日之後當事人約定買賣、租賃、保管“礦機”或附加提供相關運營管理、技術開發等服務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案件審理中,一方起訴請求確認合同有效並請求繼續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張合同無效的,或者一方起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並返還財產,而另一方主張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向原告釋明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或者向被告釋明提出同時履行抗辯,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當事人按照釋明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歸納為案件爭議焦點,組織當事人充分舉證、質證。

86.【用戶與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之間的糾紛案件】用戶於《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7 年9 月4 日)發布之前在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登記註冊參與虛擬貨幣交易,交易平台未履行服務協議導致其損失的,應依法向用戶承擔違約責任。用戶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用戶於《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7 年9 月4 日)發布之後在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登記註冊參與虛擬貨幣交易,以交易平台或虛擬貨幣發行人未履行清退義務導致其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關部門申請處理。

87.【判項及執行問題】對當事人要求交付或返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查明虛擬貨幣的持有狀況,明確是否具備交付或返還的可能性,並在文書中載明。經審理查明確定不能返還或交付的,應引導當事人提出合理訴求,鼓勵當事人就財產性權益達成合意。經審理查明具備實際履行基礎的,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訴請在判項中明確交付或返還虛擬貨幣,負有交付或返還義務的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相關規定採取相應措施。

88.【經濟糾紛涉及經濟犯罪的處理】人民法院在審理民商事案件中,發現行為人以代幣發行融資或以從事虛擬貨幣理財及其他資產管理類活動等名義涉嫌非法籌集資金、非法發行證券、非法發售代幣票券等涉眾性經濟犯罪的,應當及時將犯罪線索移送偵查機關。偵查機關作出立案決定前,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作出立案決定後,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偵查機關未及時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時可以將案件報請黨委政法委協調處理。當事人基於基礎法律關係而發生的非經營性“虛擬貨幣”交易或抵償行為,與上述涉眾性經濟犯罪無關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