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幣圈與鏈圈重合度有多高?

A:幣圈和鏈圈,這幫人是不是同一撥?咱們說這個話之前,必須釐清兩個概念:何為“幣圈”;何為“鏈圈”。


我們下個定義:狹義的“幣圈”,單指交易所及上交易所的項目方成員及其聯盟等。


那麼,相對應狹義的“鏈圈”,單指只從事區塊鏈技術研發、落地應用的團隊及聯盟等。請注意,這兩個定義裡的幣圈和鏈圈,幾乎是不重合的,因為兩者的價值觀和行為方式以“發幣上交易所”為界限。


當然,廣義的“幣圈”,指任一代幣的發行方及參與其中的人員和組織等,例如某遊戲幣的持有人及發行方;廣義的“鏈圈”,指與區塊鏈技術相關的各類人士和組織,例如區塊鏈技術培訓公司等。


依照這個定義,幣圈與鏈圈大概率重合,很多人都是“雙面間諜”,同時具備鏈圈和幣圈的雙重身份。



2Q:證券型數字通證與實用型數字通證的區別與聯繫


A:其實,證券型token和實用型token在真實的法律世界裡還是有不一樣的法律對待的。對於Utility這種類型的Token,在通常情況下各國都是採取一種比較寬容的態度,我國也不例外。


也就是說,如果我們的token或coin是一種在自己體系內存在,且類似於Q幣的虛擬財產的話,由於我國在2017年4月1號出台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表明了對虛擬財產的認可態度,因而在我國還是認可其法律地位的。


所以,在我國持有虛擬財產是合法的,進行交換也是合法的,但我們會很關注交易場所的合法性。也就是說,我們擁有這樣的虛擬財產是OK的,偶然性的一兩次交易也是被法律允許的,但如果以此為業、從中抽成、獲取佣金的話,則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這可能會涉及如果有人以此為業,會不會涉嫌非法經營的問題。現在這個問題已經被提到國家相關機構的議事日程裡。


從某種意義上講,如果在中國大陸境內出售類似產品,實際上很有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非法經營罪。因此,我們會建議相關產業的運營團隊不要在中國境內從事類似行為。


對證券類型的token,我國有不一樣的態度。其實之前我也跟幣圈裡的朋友討論,如果是該類型,是否有擅自發行股票證券的嫌疑,而且現在確實也有人認為此種類型的token是涉嫌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擅自發行股票罪的。


但在我看來這種說法是不成立的,因為我國的證券法和公司法,實際上對股票、證券、債券的定義是有嚴格規定的。 “法無禁止即可為”在刑法世界裡實際上是走不通的。所以只有當法律有嚴格規定的情況下才可能構成犯罪。


以現有情況來講,如果有以token或coins向公眾進行發售的行為,是不能叫做嚴格法律意義上股票的。因此就談不上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非法發行股票罪這樣的一個說法。這時用的罪名仍是口袋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也就是說,當存在某種類似發行股票、證券行為,影響了金融管理秩序,此時許多人選擇不去正規的交易所去發行股票、證券,而是去幣的交易所去發一些coin和token,這在某種程度上來看確實是影響了金融管理秩序的。



3Q:流轉的通證,都是違法嗎?



A:所謂“流轉”,如果指的是到交易所進行一般交易,在我國境內會認定其行為涉嫌非法經營,或者在未來證券法修改後,涉嫌擅自發行股票證券。同時,流轉,如果指的是幣的持有者偶發交換行為,法律實際上是容忍的。換句話說,場外交易不宜一棒子打死,只要不是以此為業的“幣的中間商”,法律不會強人所難。


另外,什麼叫做“通證”?


咱們國人最擅長的事情,可能就是創造新名詞。聽到通證的中文說法,我還是會想到token,隨即想起在美國讀書時坐地下鐵,當時用的就是圓圓的亮晶晶的token,實際上就是通過閘機的票證。一家之言,本質上,通證還是token ,不用掩耳盜鈴,


既然如此,整個邏輯就理順了,到交易所交易token,將通證作為金融產品,是我國法律不允許的行為;如果將比特幣等作為特定虛擬商品,進行個體與個體之間的交換(含法幣購買),我認為並不違反現行法,只是你不要以此為業,成為專門賣幣的商家



4Q: 如果區塊鏈項目不公募,只是以功能性token內部流動,這樣應該是合法的。但如果用戶將通證上到交易所,項目方完全不管市值,你怎麼看?中國法律容忍度有多大?


A:首先您的問題是假設,我也以假設的前提作答。區塊鏈項目如果發起功能性token內部流動,而不到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嚴禁持有人到交易所交易),則我國境內法律可以容忍。


目前的實際情況多為,區塊鏈項目設立新加坡基金會,搭建海外架構,在發幣問題上,採取了首次售賣批發給“私募機構”,再由私募機構售賣給不同的C端客戶,在一些省市出現了二級、三級分銷商,有重大法律糾紛隱患


同時,我們必須清醒的知道,token一旦被以故意或放任地形式進入海外交易所,則token不再是所謂的“功能性”通證,而質變為:金融產品,供大眾炒作。既然是供炒作的金融產品,價格的跌宕起伏在所難免,一旦出現價值大幅度縮水,目前有些幣已縮水90%+,易引髮用戶情緒崩潰,從而帶來各類風險。


即便是項目方完全不管市值,這種放任自家幣被炒作的行為,也很難被法律容忍。更何況上交易所後,幾乎沒有項目方不在乎幣值,大家的手似乎都伸得很長。


最後,2017年9月4日代幣發行公告,已經明確代幣發行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即便是做種種掩飾,我國“穿透式”的金融監管和法律的實質考察,也會把事情的本質看清楚。



5Q:前段時間EOS賬戶被仲裁後,沒收了賬戶裡的EOS。請問,如果賬戶所有人不服,現實世界裡應該通過什麼方式維權?



A:中國民事訴訟法保障國內外主體的“訴權” ,當然可以到法院起訴,但能否勝訴要看證據情況。


社區內的仲裁,是基於共識機制下,類似於“多邊合同”,如果某個人的行為觸犯到合同條款,按照合同約定,對手方或者條款指向的權利方,當然可以行使權利。這是“意思自治原則”,我國民商法同樣遵循。


如果出現糾紛,可以根據約定到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法院起訴,至於到哪個機構,要看共識機制裡有沒有將“準據法”、“約定管轄”提前說明,如果颯姐參與製定規則,會根據國際私法原則,將準據法和管轄權約定在適宜的地區或仲裁庭。


編輯註:下篇已在PANews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