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對區塊鏈項目進行專利申請,什麼情況下不侵權?


A:專利申請的工作,從來沒有停止過。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就是為了讓專利權人獲得優勢(含經濟優勢),從而激勵其進一步投入研發,取得更高技術成就。但是,專利也確實會阻止後來者的腳步,這是人類IP制度的選擇。各國對於知識產權的保護都達到一定的高度,不可能因為社區管理、非營利就放你一馬。


法律的基本原則是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但是會容忍在先權利的存在。所謂在先權利是指,在專利權人獲得專利前,已經開始使用相同專利技術的,可以在原有範圍內繼續使用


但是,區塊鏈技術發展日新月異,我們看到的技術成果都是各個團隊的集體結晶,各自專利和know-how交織在一起,overlap重疊,此時,進行專利訴訟難度極高,根據不同國家的保護規則(成文法看法條規定,案例法看案例抽取的rules),也許在A國家構成侵權,在C國家不構成侵權。


但有一個道理,全世界通用,偷來的錢送給孤兒院難道就是合法的嗎?不以是否營利和公益,為判斷技術侵權與否的要件。



2Q:未來,區塊鏈項目會分化成什麼樣子?

A: (1)“沙漏式”結構明顯


優質項目和“騙子”項目,都會大量湧出。


以騰訊等為代表的“實踐應用派”,將持續發力,在未來我們期待看到技術本身繼續服務“人”這個要素,我們相信區塊鏈票據、基於區塊鏈技術的庭審、智能合約會真實地走進日常生活和商務活動。


同時,“空氣幣”也會大量出現。以目前二三線城市的代幣銷售火爆程度,項目方、私募轉賣方持續借助“地推團隊”(類傳銷組織)進行各級分銷,最終銷售給C端炒幣人。


(2)海外監管趨嚴,回流項目增多


觀察新加坡、日本等國的監管趨勢,表面鼓勵,真實打壓的局面逐漸浮現。順便提一句,這兩個國家對於金融詐騙、金融犯罪的處理出了名的“超嚴苛”,項目方要想以身試法,不是皮開肉綻就是在異鄉孤獨終老。


外部監管趨嚴,有些華人偽“出口”的ICO項目勢必回流。我們預計,到今年年底前,在全國各地的涉幣、通證、token的路演和項目推薦將會層出不窮,甚至會採取一些傳統的營銷手段,提高客戶“轉化率”。此時,一定要小心“組織領導傳銷罪”的風險,不要直接或間接授意一些組織或社區參與幣的銷售活動。我們相信,司法機關會關注涉幣案件,及時處置風險,該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果斷出手。


(3)場外交易,地下“幣”莊


如今的場外交易行為,包括合法行為也有部分違法行為。如果某幣持有者不想再持有該幣,則可以通過場外交易交割給其他持有者。如果上述行為是偶發的、自發的行為,我國法律不認為是非法行為;如果某人或某交易所以此為業,專門幫忙交換各種幣(或長期提供撮合服務),那麼,該類行為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的法律風險



3Q:區塊鏈“存證”,如何落地?


A: (1)不可篡改,絕不等於“真實性”


誠然,證據要想被採信必須符合三個性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眾人對區塊鏈技術的期待是:用區塊鏈技術在時間上給予確定的表達,在內容上不可篡改。但是不可篡改只是“真實性”的一個或有條件,在舉證時比較容易被各方認可,但並非充分必要條件。


證據的作用是為了證明事實的存在或者行為的發生,如果全世界都在鏈上生存,如互聯網一樣,那麼,用區塊鏈的辦法來進行取證是最好的辦法。如果保險公司需要理賠盜搶險,我們怎麼證明自己有被盜搶的行為呢,還是要將他人的行為進行描述,把這個描述轉化成鏈語言,然後在法庭需要的時候提取出來。但這只能保證從一個描述上鍊開始沒有被篡改過,並不能證明:事實確實發生過。與其如此,還不如撿到現場丟失的“一把螺絲刀”上面有嫌疑人的指紋,更有說服力。


我們特別提醒,想採取區塊鏈技術的公證處,珍惜法律給公證行業的榮譽,打破技術崇拜,如若使用技術存證,一定要注意證明的事實確有其事。


(2)合法性是重點


做區塊鏈的存證,切勿觸及法律紅線。其一是刑法第285條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數據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其二是刑法第253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取證,不是偵查權


在我國,刑事案件的偵查權在公安機關等,不在民間。小時候經常看《偵探柯南》,很喜歡破案的感覺,但你有沒有看過《包青天》,對比一下二人的身份,聰慧的你應當可以看出,偵探所在日本境內是合法的,而我國不允許個人從事類似偵探行為,否則構成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


所以,我們並不是攔著大家存有破案的好奇心,是告誡大家,破案的技術和能力在現有條件下,一般民企很難獲得(具有海外架構的更不可能讓你獲得)。咱們也許可以跟一些司法機關合作,輸出技術,但不宜進行社會實驗,否則,有觸犯紅線之憂。



4Q: 區塊鏈應用,“反洗錢”邊界在哪裡?


A:隸屬於經合組織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是專門致力於國際反洗錢和恐怖融資的一個政府間國際組織。它有個類似黑名單制度,只要上了黑名單,來自五大洲的經濟和道德壓力撲面而來。


這個特別行動組,在各國進行了解和調研,如今比特幣等非法定虛擬幣蔓延,對於反洗錢工作提出更大挑戰。跨國區塊鏈金融項目,務必關注該行動組的約定和黑名單,謹防成為資助毒品、人口交易、戰爭、恐怖行動等的網絡通道,否則,真的要全世界被通緝,在各國都難以落腳了。


同時,非金融機構也有反洗錢義務


自巴拿馬某法律服務商出現為客戶提供洗錢籌劃之後,我們發現全世界的監管機構不僅對銀行等古典金融機構拉上反洗錢戰車,對於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都具備相應的反洗錢義務。


當然,虛擬幣交易所,概莫能外。


如果明知資金來源不明,還接受其資金或等價物在自家平台進行自由交易,收取手續費或免費為其提供交易服務,則,有可能構成我國法律項下的洗錢罪


當然,在我國法律體系下,洗錢類犯罪是一系列犯罪的統稱,正如非法集資犯罪一樣。洗錢類犯罪包括:刑法第191條洗錢罪;第312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利益罪;第349條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臟罪。


同時,根據2017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加強特定非金融機構風險監測,探索建立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制度,根據“一業一策”原則,由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特定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監管制度等。因此,一些以積分(通證)交換為創業方向的企業,需要注意“三反義務”,防止在與國際接軌的路上由於反洗錢問題“翻船”。



5Q:區塊鏈應用,如何應對“反洗錢”?


A:建議聘請反洗錢師


反洗錢工作是國際區塊鏈金融項目必備工作,不僅要做好KYC,而且要做到CBD,也就是從了解你的客戶“升級”為勤勉盡責調查。前者多半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形式審查;後者不是形式審,而是實質審查。


用北大法學院王新教授的話說,反洗錢就是反情報。解釋一下,反洗錢工作實際上需要大量的信息和了解情況,並不是輸入名字和護照號碼即可的簡單事情。需要DD盡職調查,需要了解更多情報才能獲得較為準確的結果。


我們建議具備能力的優質團隊,考慮配備專業的反洗錢師(總部在紐約的國際認證資格),如今社區能人輩出,英文不錯的朋友也可以考一個。對於防範、識別、調查、打擊洗錢行為,有更專業的知識,防止成為各國政府監管部門的重點盯防對象。


上篇地址:原創| “區塊鏈應用”常見法律風險問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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