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姚前,中國金融雜誌

在數字經濟時代,數據已成為新型生產要素,是推動經濟轉型升級的基礎性、戰略性資源。將數據轉變為數據資產,使其有序流轉並合規使用,是發展數字經濟的重要課題。近年來,我國先後頒布施行《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初步構建了數據法制保障體系。 2022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提出構建數據要素產權制度、流通交易制度、收益分配製度和治理制度等20條政策舉措。上述綱領性文件對於探索數據確權、定價、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的具體實施方案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數據權益分配面臨的困局

作為全新的生產要素,如何對數據進行定價和收益分配,吸引了許多研究者和業內人士的關注。 2022年2月,圖靈獎得主、中國科學院院士姚期智先生髮布數據要素定價算法及要素收益分配平台。他認為,數據定價算法是一項非常新穎的交叉學科,涉及經濟學、計算科學、人工智能,需要具備信息經濟學、博弈論以及計算經濟學等領域的理論基礎。其中,信息經濟學研究信息在經濟活動中產生的價值和作用;博弈論中的合作博弈理論可以提供數據多方建模的理論基礎;計算經濟學涉及數據要素的聯合建模、算力成本計算。姚期智先生的研究成果顯示,可以根據博弈論的合作博弈理論,確立不同的數據對於決策模型的貢獻度,貢獻度越大的數據要素越具有價值。通過經濟主體功效函數與決策模型貢獻度的耦合,我們就可以對不同數據要素起到的經濟價值進行合理公平的定量評估,從而對數據要素進行定價和收益分配。這就是數據要素定價的機理,在實踐中則需要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實現數據資源的有效定價和合理配置。為此,理順各方關係至關重要。

數據相關方可分為兩個層次:一個層次是與數據生產消費直接相關的數據主體、數據處理者和數據使用者;另一個層次則是與數據生產消費間接相關的監管機構、國家以及國際組織。與數據生產消費活動直接相關的業務場景是:數據主體產生原始數據,通常包括識別客戶(KYC)數據、交易明細數據等;數據處理者採集並控制原始數據,通過加工形成數據產品和服務,如客戶畫像、統計分析等;數據使用者從數據處理者獲取數據產品和服務,用於包括營銷推廣、識別風險等在內的商業目的。與數據生產消費活動間接相關的業務場景是:監管機構層面按職責對行業進行監管,比如反洗錢、反壟斷等;國家層面對數據治理進行立法,比如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並對數據跨境流動進行管控;國際組織推動全球數據標準制定,比如數據報文標準ISO 8583、ISO 20022等。

目前數據相關方的權益分配存在諸多不合理現象,主要體現為數據處理者利用技術優勢和應用場景優勢壟斷數據權益。數據使用者通過數據處理者獲取數據產品和服務並支付對價;數據處理者壟斷數據權益,導致數據主體無法獲得轉移原始數據帶來的收益,國家也無法獲取相應的數字稅,監管機構也因“手中無數”而面臨監管和執法困難。此外,數據處理者為了維持數據收益,往往會利用自身科技優勢自建標準,形成數據孤島和數據壟斷。

數據託管基礎設施重塑數據權益分配格局

在傳統方式中,數據處理者包攬了數據存儲和數據使用;而在數據託管新模式下,數據的存儲、使用、管理相互分離,由數據託管者為各方提供公共可信的數據存儲和託管服務。數據存儲工作由專業的數據託管機構承擔,早期可從高價值數據和數據庫日誌著手,以後逐步過渡到全量數據。數據處理者在監管條件下採集和加工數據,並向消費者提供數據產品和服務,加工後的數據也要交由數據託管機構統一存儲。數據託管還支持監管機構和國家有關部門開展防止數據濫用、監控數據跨境流動、執法取證、徵收數字稅等方面的工作。

數據託管新型基礎設施改變了以數據控制者為核心的傳統模式,建立以數據為中心的新型生產關係,從根本上改變了數據權益分配格局,有助於在數據消費者和數據處理者之間建立公平的定價機制(見圖1)。

姚前:為什麼可以將數據託管在Web3平台?

從數據處理和服務流程來看:數據主體將原始數據託管給數據託管者;數據處理者取得數據,加工數據,加工後的數據產品也需要被託管;數據託管者對數據處理者的數據使用和服務過程進行監督;數據處理者可以按照市場化的方式為數據使用者提供數據產品和服務。

從數據權益分配流程來看:數據使用者消費數據產品和服務並支付對價給數據託管者;數據託管者按照規則將原始數據權益分配給數據主體,將增值數據權益分配給數據處理者;數據託管者按照監管要求,報送監管數據並配合執法取證;數據託管者按照國家要求繳納數字稅;數據託管者按照通行標准進行數據治理。

數據託管的國際實踐

近年來,國際上在數據託管方面已經展開了探索,並在某些領域取得了初步成效,其中版權託管方面的實踐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為了實現知識傳播與版權保護兩者的平衡,全球非營利組織知識共享(Creative Commons)推出了許可證模式,試圖以一種自由、簡單、標準化的版權授予方式,在允許他人復制、分發和使用知識作品的同時又確保版權不受侵害。許可證類型分為六種。其中,最寬鬆的許可證允許再使用者只要註明出處便可以通過任何媒介分發、改編和重構原著,並且允許用於商業目的;最嚴格的許可證則僅允許再使用者以未經改編的形式複制和分發作品且只能用於非商業目的並保留原創者署名。目前,知識共享已經匯集了各類支持知識開放共享的教育工作者、藝術家、技術人員、法律專家、社會活動家及相關國際團體。他們將作品版權託管至支持知識共享許可證的內容平台,以許可證的形式允許再使用者按照規定分發、重新混合、改編和重建原著。目前,Wikipedia、Google、Bing、Flickr、YouTube等互聯網平台均集成了知識共享的許可證,超過14億件作品被託管至這些平台,以許可證的形式開放共享,其中包含文學藝術、開放教育、科學研究等領域的視頻或音頻作品。

基於許可證的作品託管及分享模式,較為有效地解決了創作者權利保護與知識開放共享之間的矛盾,本文提出的數據託管思路也與之不謀而合。但值得擔憂的是,由於作品的託管機構中包括了Google、YouTube這類商業平台,其商業逐利性很可能最終會偏離知識開放共享的初衷。有鑑於此,為了避免可能的商業利益衝突,數據託管的較好方案是:要么將數據託管在可信的非營利性公共機構,要么將數據託管在基於可信技術的Web3.0平台。

前一個思路已有相似案例。 2001年成立的美國科學公共圖書館(Public Library of Science,PLOS)是一家非營利性機構,其宗旨就是促進全球科學期刊開放共享。 20多年來,PLOS組織了許多有影響力的期刊開放共享。研究人員可在經過同行嚴格評審後在PLOS上在線公開出版其研究成果,且成果可不受限制地被免費獲取。此外,PLOS還將與研究成果相關的基礎數據託管存放在專用數據庫,同研究文章一起發布,從而確保文章的數據可驗證、可複制、可重用,此舉有助於促進新的科學研究。總體而言,PLOS打造的交流平台堪稱一個可信的數據託管基礎設施。

後一個思路正在積極探索中。區塊鏈技術在版權確權和維權方面具有獨特優勢,它可以不依賴特定機構又能有效規避商業利益與公共服務的衝突。目前知識共享正在積極研究如何將知識許可證模式與Web3.0技術融合起來,以便更好地實現知識的自由開放共享。

結語

數據託管機構作為所有數據主體的受託者,對數據資產進行集中託管,可以有效保證數據安全、數據可控且高效利用。就像前台的股票交易需要後台的股票登記存管一樣,數據託管機構剛好承擔了大數據交易所的後台基礎設施角色,從而與大數據交易所一道,構成了完整的大數據基礎設施體系。數據託管機構可以是由相關機構組建的數據託管行業聯盟,推動數據共建共享;亦可利用區塊鏈技術,基於聯盟鍊或有管理的公鏈,實現數據的鏈上託管、確權、交易、流轉與權益分配。哪種方式更好,有待在未來實踐中進一步探索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