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ChatGpt大火,帶動了一系列AIGC產品受到關注。人工智能除了應用於問答式服務外,還能撰寫文案、生成圖片、製作音頻或視頻等等,且部分應用生成的內容質量較高,具有潛在商業價值。對此,不少人會提出若自己將藉助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用於商業使用,無論是to B 還是to C ,是否會因侵犯知識產權而承擔賠償責任?

商用AIGC內容可能侵犯知識產權的情況

人工智能的發展帶給了企業極大的便利,許多內容都可以藉助人工智能完成,節省了人力物力,但如果將這些內容直接進行商業使用,可能侵犯知識產權的幾種情況如下所示:

AIGC訓練數據侵犯知識產權的風險

人工智能在訓練的過程需要大量信息數據供AIGC模型訓練,提取有價值內容後,根據輸入指令輸出成果,因而數據樣本越多,生成的算法模型越精準,“智能”程度越高。由於目前缺乏明確的AI相關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法規,人工智能研發方在訓練過程中可能存在為了滿足數據內容的數量和豐富度要求,使用未獲得授權的作品進行訓練算法模型。

“Stable Diffusion案”作為全球首例AIGC商業化領域訓練數據侵權案,引發了各界關注。三位藝術家認為Stability AI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將版權作品用於訓練Stable Diffusion生成的新內容損害了原作品的市場。

目前,該案件還處於訴訟過程中,未有明確的判決結果,對於Stable Diffusion模型訓練過程中利用版權作品的方式和行為的版權定性有待確定。倘若判決認為模型訓練過程中使用未經許可的作品從而生成的內容也同樣侵犯了知識產權,那毫無疑問這些AIGC生成物無法用於商業使用。

AIGC生成結果侵犯知識產權的隱患

隨著人工智能的發展,人們也逐漸認為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具有一定能的創造性,具有受到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 “中國AI作品第一案”騰訊狀告上海盈訊科技有限公司未經授權許可,抄襲騰訊研發的機器人Dreamwriter撰寫的文章,最終以騰訊勝訴告終。

受理法院認為,該文章表現出“最低限度的創造性”,從分析文章的外在表現形式和生成過程來看,該文章源自於創作者個性化的信息篩选和排版,並由智能寫作助手軟件在技術上合成的創作過程滿足著作權法對文字作品的保護條件,因此,法院認定涉案文章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文字作品。若AIGC生成的內容包含研發人員的個性化篩选和創作,那麼此時該內容就有可能被認定為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經研發方的授權用於商用,具有需要賠償侵權責任的風險。

商用時如何避免侵犯知識產權

若用戶協議或者平台明確表示了AIGC生成內容的版權歸屬,則根據相關內容行事。在註冊成為產品用戶,使用人工智能產品時都會有用戶協議,有些協議中會明確有關AIGC生成物的版權歸屬,用戶是否為創作者,平台方能否使用該內容等等規定,出於雙方意思自治,使用該產品就意味著默認同意有關規定,若協議中未對作品進行商業授權,建議避免將相關內容用於商業用途。

對於部分人工智能產品,在生成作品的過程中,並沒有研發人員和使用方過多的智力投入和創造性篩選修改,根據著作權法對於作品的定義,在這種情況下生成的內容不滿足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要件,很可能不受版權保護,此時用於商用,侵犯知識產權的風險較低。

一個務實的建議是,作為人工智能產品的使用者,我們無法判斷該模型在訓練過程中是否完全合規使用數據,不存在未經商業授權但使用了作品的情況;或者平台在協議中未明確表示生成物的版權歸屬問題。為了降低侵權的可能性,企業最穩妥的方式是將人工智能作為輔助工具,在其生成物的基礎上進行後續的創作與修改,使得作品間存在一定的差異性,二次創作而成的作品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的要求,那麼此時作品的版權無疑屬於二次創作方,企業可以放心使用,即使用於商用,侵犯知識產權的可能性也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