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鏈新(ID:ChinaBlockchainNews)原創

作者| 馮銘

編輯| 尹岳

2020年以來,隨著投資機構對加密貨幣興趣的增加,以及加密貨幣用戶的激增,加密貨幣也成為世界各國政府監管的重要目標,越來越多的政府加入推出加密貨幣稅法的行列。

如果說,最早的加密貨幣稅收指南把加密貨幣分類為“財產”,但是從2014年起,加密稅收政策面臨的問題愈發複雜。如以太幣Ether、穩定幣、DeFi、以及眾多新幣種的增多,通常的“財產”分類處理可能不適用於所有加密貨幣。各國監管機構也正在以更加認真的態度對待加密貨幣稅收政策,不斷更新加密貨幣稅收相關指引工作。

就目前而言,加密貨幣的稅收狀況因國家而異。其中,一些國家將加密貨幣視為商品或投資資產,並出於稅收目的受到相關法律的約束;一些國家不認為加密貨幣是個人金融資產,也不徵收稅金;而一些國家禁止使用加密貨幣進行挖礦和運營,並禁止發行和組織加密貨幣流通;還有一些國家尚未就加密貨幣的監管做出正式決定。

美國

2014年,美國國家稅務局(IRS)發布了加密貨幣稅務指南,內容包括如何處理虛擬貨幣交易、支付、挖礦等活動的稅務問題。根據指南,將加密貨幣交易為美元等貨幣定為一種應稅事件。加密貨幣挖礦也應納稅,因為其被視為一種收入。相反,P2P轉賬、小額贈予、購買加密貨幣等行為不需要徵稅。

2019年10月,美國國稅局發布了新的用於計算持有加密貨幣的應繳稅款的指南。發布指南中涉及:創建加密貨幣分叉時的納稅情況;評估加密貨幣被作為收入時的方法;以及在出售加密貨幣時如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12月末,美國國稅局將兩個新的常見問題解答加入了其中,討論了接受加密貨幣作為捐贈時慈善組織的責任。

2020年8月,美國國稅局發布了1040號表“美國個人所得稅申報表”草稿。在主表中設計了一個有關虛擬貨幣的問題,詢問納稅人是否在2020年收發、買賣虛擬貨幣以及是否從中獲得利息,而之前類似問題設置在附表中。

2020年12月,美國國稅局發布了修訂後的1040指令草案,草案闡明了虛擬貨幣一詞所涵蓋的內容。 IRS使用術語virtualcurrency來描述用作交易媒介的各種類型的可轉換虛擬貨幣,例如數字貨幣和加密貨幣,並指出,無論採用哪種說法,如果特定資產具有虛擬貨幣的特徵,它將被視為虛擬貨幣。更新後的草案要求,如果公民在2020年期間購買了加密貨幣,則必須在第1頁的虛擬貨幣問題上勾選“是”,儘管這可能不會觸發任何應稅事件。

根據美國國稅局於2021年3月2日更新的加密貨幣常見問題解答(Q5),以法定貨幣進行的加密貨幣購買不受任何類型的美國國稅局稅務報告的約束。

韓國

早在2017年韓國就表示要對數字貨幣交易展開收稅,規劃在交易加密貨幣過程中徵收資本利得稅。

2020年3月,韓國通過了《關於特定金融交易信息的報告與利用等法律(特別金融法)》修訂案,完成了對加密貨幣的定義,還明確了加密交易所牌照制度和銀行支持加密交易所賬號實名登記,以及遵守部分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建議的實施標準和韓國金融服務委員會旗下金融情報機構(FIU)制定的《FIU虛擬貨幣反洗錢準則》。

2020年7月,韓國企劃財政部公開包含加密貨幣徵稅方案的“2020年稅法修正案”。根據資料,對於2021年10月1日以後交易的虛擬資產,政府將按照20%(加2%地稅,共計22%)的稅率徵繳轉讓所得稅。關於此前行業爭論不休的“收入類型”,政府計劃將加密貨幣轉讓所得視為“其他收入”進行徵稅。

對於2020年稅法修正案中的“虛擬資產交易所得徵稅方針”,韓國企劃財政部表示,“所得稅法和法人稅法並未把個人(居民、非居民)和外國法人的虛擬資產交易所得列入納稅稅目”,“但是從國外主流國家的做法和其他收入(股票、衍生商品)的納稅情況來看,為保證公平,政府有必要對這部分收入進行徵稅”。

對於投資者使用海外交易所交易避稅的情況,修正案中明確要求將投資者海外交易所得計入納稅申報範圍,否則最高將追繳60%的未申報罰金。另外,關於DeFi、穩定幣、P2P,目前還不存在直接的法律法規,相關的交易情況也難以追踪掌握。

新加坡

2019年,新加坡稅務局(IRAS)公佈了一份關於如何對支付類加密貨幣(DPT)交易徵收商品服務稅(GST)的草案,該份草案規定了何種加密貨幣在何種方式下可以免於繳納商品服務稅。

具體包括:使用數字支付代幣為貨物或服務付款不會引發代幣應稅供應;用法幣或其他數字支付代幣交換數字支付代幣將免徵商品服務稅。草案中提到,DPT的實例包括:比特幣,以太坊,Litecoin,Dash,Monero,Ripple和Zcash等。

2020年4月,新加坡稅務局發布了《加密貨幣所得稅課稅指南》,內容涉及數字代幣以及初始代幣發行(ICO)的交易所得稅處理。該指南重點介紹了三種類型的數字代幣,即支付代幣,實用程序代幣和安全代幣,並進一步闡明了以非常規方式(例如通過空投或硬叉)收到代幣的稅收待遇。

根據指南,涉及支付代幣的交易被視為易貨交易。支付代幣的接收者要對所提供的基礎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的價值徵稅。對於ICO,將根據發行代幣的權利和功能來徵稅收益。同時,由於發行證券代幣的收益與發行債務或股權的收益類似,與資本性質的收益類似,無需徵稅。但是,一般所得稅和預扣稅義務將適用於支付給代幣所有者的股息或利息。

英國

2018年12月,英國首份數字貨幣指南問世。英國稅務及海關總署(HMRC)將數字貨幣視為一種資產,每次買賣數字貨幣都需要繳納資本利得稅。不過,數字貨幣用於慈善捐贈用途不需要繳納資本利得稅。此外,雇主以數字資產代替現金、從挖礦活動、空投獲得收入也將按照該國現行的所得稅和國家保險供款法進行徵稅。

2021年1月,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禁止向零售消費者出售加密貨幣衍生品和交易所交易票據。 FCA認為,衍生品不適合零售消費者,因為這些產品會對零售消費者造成傷害。

印度

2018年4月,印度儲備銀行強迫該國所有銀行停止與加密貨幣交易所開展業務。但是,後來他們修改了法律,並提出了以下建議:

購買或出售加密貨幣將被視為一項服務;可以根據盧比或任何自由兌換外幣的等值貨幣的交易價值來確定加密貨幣的價值;如果買賣雙方在印度,則該交易將被視為軟件交付;印度境外的交易將被徵收商品和服務稅(GST),並將被視為商品的進口或出口。

2020年12月消息,印度政府正在考慮一項提案,對比特幣交易徵收18%的商品和服務稅,預計每年徵稅約40億盧比(5340萬美元)。財政部下屬中央經濟情報局(CEIB)已將該提案提交給間接稅與海關中央委員會(CBIC)。據財政部消息來源稱,中央經濟情報局建議將比特幣歸類為“無形資產”類別。

瑞士

儘管瑞士政府計劃對加密貨幣業務實行控制,但對加密貨幣業務不徵稅。在瑞士,出於個人利益購買、出售或持有加密貨幣的合格個人無需為其資本收益納稅。不過,來自挖礦的收入被認為是自僱收入,將通過所得稅徵稅。由合格專業人員進行的盈利加密貨幣交易需要繳納公司稅,用比特幣支付的工資必須申報所得稅。

未來,瑞士可能會引入以下法規:加密貨幣將被視為有價值的財產,因此其擁有的事實應反映在納稅申報表中,並對其價值徵稅;如果加密貨幣符合作為私有財產的資格(即它們不用於商業目的),則根據當前的稅收法規,僅對不斷上漲的價格中的利潤徵稅。

中國

目前,中國禁止了虛擬貨幣交易和IC0,因而在對加密貨幣及加密資產徵稅方面還無進一步行動。 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禁止中國金融公司開展比特幣業務。同時,個人可以自由參加互聯網交易,風險自負。加密貨幣被視為商品,而不是現金。由於香港不禁止加密貨幣交易所,中國加密貨幣交易者經常使用香港平台來兌現其數字資產,其本身沒有資本利得稅。隨著加密貨幣和數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加密資產徵稅或將提上日程。

澳大利亞

在澳大利亞,為個人使用而進行的加密貨幣交易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免稅:當比特幣用作個人使用的商品和服務的付款時;交易金額不超過10,000澳元時。挖礦或交易所等活動被視同為股票交易,因此需要繳稅。

日本

日本在2017年頒布了《支付服務法案》,規定比特幣的銷售免徵消費稅。日本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被視為資產化價值,可以進行數字化轉移,也可以用於支付。從比特幣中獲得的利潤被視為業務收入。因此,所有者要同時繳納所得稅和資本收益稅。

德國

自2013年起,比特幣在德國正式被認定為私有財產。比特幣所有者需要繳納資本收益稅,然而,只有利潤是在購買比特幣一年內獲得的情況下才會徵稅。如果持有加密貨幣超過一年,加密貨幣所有者不需要繳納資本收益稅,但是必須報告所有使用加密貨幣的買賣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