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ews 7月25日消息,據彭博社報導,一家聯邦法院週五表示,比特幣是一種“貨幣”,受《華盛頓特區貨幣傳輸法案》約束。

該法院拒絕撤銷對一家比特幣地下交易平台的經營者Larry Dean Harmon的刑事指控。據稱Harmon經營未經許可的貨幣傳輸業務,並涉嫌洗錢。 Harmon在2019年被聯邦大陪審團起訴,但他此前試圖駁回非法貨幣傳輸的指控,辯稱比特幣不屬於“貨幣”,他的平台也不是美國法律下的“貨幣傳輸業務”。

首席法官Beryl a. Howell撰文指出,貨幣“通常意味著一種交換媒介、支付方式或價值儲存手段,而比特幣就是這樣的事物。”

法院稱,儘管華盛頓特區的法律沒有嚴格定義“貨幣”,但它採用了這一常用定義。

本次裁決意味著,比特幣僅在《華盛頓特區貨幣傳輸法案》下被視為貨幣。使用比特幣和其他加密貨幣進行交易的公司通常需要獲得各州頒發的貨幣傳輸許可證。

而財政部的金融犯罪執法部門也認為,通過加密貨幣進行的洗錢活動應受聯邦貨幣傳輸法的管轄。

需要指出的是,多位業內法律合規人士指出,比特幣作為貨幣在美國行政和司法部門早就是共識,在美國從事比特幣交易的平台需獲得MSB(money service business)或MTL(money transmitter license )等貨幣相關執照。而比特幣在中國一直是被認定為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