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至今日,數字藏品行業在國內已經略具規模,無論是新興企業亦或是老牌大廠都對此有所佈局。但一直以來,數字藏品行業相關的判決都少之又少,公開判決更是屈指可數,以至於無論是從法律規範亦或是司法實踐的角度出發都難以起到較好的示範作用。

但應當肯定的是,即使是這極少的公開判決也能對市場起到一定引導作用,並且能夠為行業內的企業明確一定的監管方向。在此,颯姐團隊便以今年1月份的一份判決(案號:(2022)粵0606民初35095號)為例,為大家簡要講講目前的監管動向。

從最新案例出發,探討NFT交易在國內的合法性

一、案情簡介

被告佛山某公司於2020年創立,該司運營“某數藏平台”網站,並已於2022年5月6日取得ICP備案,該網站主要經營數字藏品的出售、收藏及二手交易。

原告辛某在“某數藏平台”上進行註冊,其稱通過綁定手機號碼並獲取手機驗證碼,用驗證碼登錄,登錄之後若購買數字藏品則需要進行身份證實名驗證、綁定銀行卡,每次遇到自己合適的數字藏品就充值到被告的平台充值、進行購買。在2022年6月20日起至8月12日內原告共花費17677.78元用於購買平台中的數字藏品。

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辛某確認可以在該平台上進行買賣交易,交易金額不固定,範圍自幾十到幾百元,且其看到合適的藏品就自願購買。辛某並沒有統計過從平台購買和從其他用戶處購買的數字藏品的數量,同時其所購買的數字藏品中的部分已出售,具體數量亦沒有進行統計,訴爭的退貨金額17677.67元中包含出售的一部分。此外,訴訟中原告承認其所購買的是數字藏品,具有一定收藏性質,不是用於生活消費的

原告認為,其受被告的廣告誘導才購買數字藏品,因此,被告存在非法及欺詐行為,故而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提起本案訴訟,訴請退貨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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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理由

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從三方面進行了論述:

(一)買賣行為是否合法有效

一審法院認為,數字藏品本身系一種新生事物,雖然不同於實體商品,但具有交換價值,可以作為商品進行交換,進而其肯定:“僅就目前來說,數字藏品的發行、交易並未有法律明令禁止,原告在被告運營的數字藏品平台進行數字藏品的交易,屬於經營性的商業行為,該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故原告作為商事交易的一方主體應自行承擔有關交易的風險。”亦即,法院肯定了該買賣行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被告是否具有經營數藏產品的資質或牌照

一審法院認為,對於數字藏品這樣一種特殊商品而言,是否需要辦理經營的特別的許可或者牌照,目前也仍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且即便被告某公司的資質存在缺陷,在數字藏品本身並非如同比特幣等國家明令禁止流通的商品的前提下,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並不會被影響,仍然是有效合同。

(三)被告是否有誘導、欺詐行為

一審法院認為,一方面,原告自認系看中藏品後自願購買,另一方面,原告本人也確認數字藏品具有收藏價值而非僅僅是生活消費品,因此,原告訴求缺乏相關的事實依據,陳述前後矛盾,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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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評析

對於數字藏品行業的企業及有關從業人員,本案價值有三。

其一,法院肯定了數字藏品市場二級交易的合法性及有效性。一直以來,在數字藏品行業,發行數字藏品之行為是否違法一般未有爭議,但是是否允許在二級市場對數字藏品進行交易則令許多企業躊躇。在本案中,原告辛某購買的數字藏品既有一級發行的數字藏品,又有二級市場中由其他用戶出售的數字藏品,對此,法院均對相關交易行為的合法性及有效性進行了肯定評價,而並未根據數字藏品究竟系一級市場發行而來或是二級市場購買而來進行區分。可見,就目前的法律體係而言,數字藏品的二級交易行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值得肯定的。同時,判決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肯定了數字藏品作為一類特殊的商品的價值所在,該價值決定了其可以作為買賣合同的標的在市場中流轉,而不應與比特幣等被命令禁止的物品一樣否定相關交易的合法性。

其二,法院肯定了目前並未有特殊的行政許可對數字藏品予以規制的事實,且指出,相關資質之缺陷並不否定交易行為的有效性。之所以如此,並非法院鼓勵數字藏品行業內的企業都無照經營,而是因為買賣合同的有效性不應因企業本身資質的欠缺而受到影響。對於買賣合同這一民事法律行為而言,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只要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且行為本身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那麼該買賣合同即屬有效。而對於數字藏品而言,其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在現行法律下,交易數字藏品的行為當然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沒有違反公序良俗,而本案中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因此該行為自然有效。至於資質欠缺所帶來的,應當是行政法上的相關行政責任。民事法律關係與行政法律關係在此處應當作出合理區分。

其三,法院肯定了數字藏品不僅具有交換價值,而且具有收藏價值。收藏價值的意義在於,即便該數字藏品的售賣價格高於其“實際價值”,但只要該價格偏差沒有過於巨大,那麼可以合理認為買家係出於一種收藏之目的進行買賣,其願意為該藏品給付更高額的價款,而非因為受到數字藏品平台之宣傳而被“誘導”或被“欺騙”從而進行購買。當然,這並不意味著,購買者並不能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者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以“誘導”或是“欺騙”為由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是明確購買者必須提供合理的、可供採信的事實和理由來證明自己確係被“誘導”或是被“欺騙”方才購買。在前述情形下,購買者當然能夠依法維權,法院也應當支持購買者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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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寫在最後

如今的數藏行業在國內已經站穩腳步,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都承認了其合法性,但如何能夠再進一步仍然有待廣大從業人員的努力。我們相信百花齊放就在不遠的未來,但腳踏實地合法經營方才是致勝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