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離我們的日常生活不再遙遠,越來越多的人從各種渠道了解並利用它。由於虛擬貨幣具有虛擬性、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徵,它成為了洗錢、非法集資等許多犯罪的“秘密武器”。

涉案流水4000億,執法機關如何處置沒收的加密貨幣?

最近,湖北荊門市有一起關注度很高的“跨境網絡賭博案”,其中涉案人員就是使用虛擬貨幣進行結算。專案組與該虛擬貨幣發行機構進行對接,將相關涉案虛擬貨幣賬戶凍結,避免了賬戶中價值1.6 億美元(約人民幣10 億餘元)的涉案虛擬貨幣流入嫌疑人團伙手中。 2022 年10 月,沙洋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對部分凍結的虛擬貨幣依法沒收。該案成為全國首例經法院判決沒收的「虛擬貨幣第一案」。

那麼,人們不禁發出疑問,“沒收虛擬貨幣”,究竟是怎麼執行的?執行機關是怎麼把這些虛擬貨幣變現的?這些變現方式是否會違反法律規定?本文將為大家講解虛擬貨幣的司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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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傳統的涉案財產執行方式

一般的刑事訴訟流程分三個階段:公安偵察-檢察院起訴-法院審判。涉案財產的處理方式一般是,先由偵查機關(公安)經批准後,對涉案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沒收等強制性措施。警方偵察完,案件會移送到檢察院這裡,檢察院會提起公訴並對涉案財產提出處理意見。隨後,案件移送到法院,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並對涉案財產作出處理。如果涉案財產經審查,確屬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則應當判決返還被害人,或者沒收上繳國庫。上述流程如下圖所示:

涉案流水4000億,執法機關如何處置沒收的加密貨幣?

02、虛擬貨幣的執行困境

由於虛擬貨幣的特殊性,辦案人員很難按照上述常規流程對涉案財產進行處理。虛擬貨幣的執行困難主要有三點:

1. 難以實施扣押措施

與一般的財產不同,偵查機關想要扣押虛擬貨幣,首先就是要讓犯罪嫌疑人交出密鑰(私鑰助記詞等)。犯罪嫌疑人同意將電子錢包中的虛擬貨幣轉移到公安手裡,公安再保管密鑰和電子錢包。那麼,一旦犯罪嫌疑人不配合,公安就無法扣押這些虛擬財產。

2. 難以保管虛擬貨幣

我國的公安機關或者司法機關大部分都沒有熟練掌握區塊鏈技術,也沒有專用賬戶和專業存管機構來存儲虛擬貨幣。因此,存管人員很容易丟失沒收來的虛擬貨幣。除此之外,這些沒收來的虛擬貨幣也有可能受到不法分子或者黑客攻擊,使其無法復原,造成巨大損失。

3. 處理方式可能違法

目前,我國對與虛擬貨幣有關的各類交易服務都全面禁止,不允許在國內市場開展此類活動。那麼,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司法機關對案件查獲的虛擬貨幣該怎麼處理?如果司法機關將這些虛擬貨幣變現,也會面臨違法風險。雖然司法執行機構有權對涉案財物進行拍賣、變賣,但是司法機關查沒虛擬貨幣後變現,其本質是一種虛擬貨幣的交易行為或者默許虛擬貨幣交易的行為,與當下我國防範與打擊虛擬貨幣炒作背景下的政策不符。

03、國內虛擬貨幣執行現狀

由於我國對沒收虛擬貨幣的執行問題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各個司法機關對涉案的虛擬貨幣處理方式也各有不同。他們處理方式的不同點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1. 是否“變現”

各地機關處理虛擬貨幣的第一個分歧點在於——是否要將虛擬貨幣“變現”。有的地方機關會將虛擬貨幣變現,所得財產上繳國庫;有的地方機關只沒收這些虛擬貨幣,不變現。

然而,這些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所獲取的虛擬貨幣大部分都是先從普通民眾那裡獲得資金,再將這些資金兌換成虛擬貨幣匯集。因此,直接沒收繳獲的虛擬貨幣,不將其變現成現流通貨幣,這些受害者的利益將會受到巨大損失,也是社會資源的一種巨大浪費。

另外,如果直接將虛擬貨幣上繳國庫,隨後又投入公共財政支出,這在一定意義上等於變相承認虛擬貨幣具有與法定貨幣同等的地位,這與我國政策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態度相違背。

“變現”,似乎成了司法機關沒收涉案虛擬貨幣後不得不做的事。

2. 由誰“變現”

被沒收的虛擬貨幣由誰處理,目前主要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由公安機關先行處理,另一種是由法院判決沒收再上交地方財政。

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各地通常做法是由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將虛擬貨幣先行處置。因為一般財政部門無法處理這些虛擬貨幣,也需要司法機關變現,而大部分的司法機關又會找到公安部門進行變現。兜兜轉轉,最後還是公安機關“變現”。

3. 如何“變現”

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將虛擬貨幣變現的常用做法主要有以下三種:

  • 相關部門直接出售
  • 委託第三方出售
  • 要求嫌疑人委託第三方出售

當前的主流做法是通過勸說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配合公安機關將涉案虛擬貨幣委託第三方出售,獲得的款項進行退賠或上交國庫。

04、"變現"過程的法律風險

原本,通過第三方變現是司法機關解決虛擬貨幣執行問題的主要路徑,但是隨著2021年十部委發布了《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這條路似乎又被“堵死”了:

“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服務。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賬戶開立、資金劃轉和清算結算等服務,不得將虛擬貨幣納入抵質押品範圍,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互聯網企業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為相關調查、偵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網信和電信主管部門根據金融管理部門移送的問題線索及時依法關閉開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網站、移動應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聯網應用。”

根據《通知》可知,執行機關一般選擇的“第三方”存在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的嫌疑,這就使得我們司法機關的執行之路變得“難上加難”。即使能通過第三方來變現,第三方機構會收取一定比例的費用,而虛擬貨幣相關案件的涉案金額大部分又十分巨大,費用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司法成本極高。除此之外,第三方變現後資金的流向並不明朗,變現行為是否會助長其進行“炒幣”等非法金融活動也未可知。

因此,通過第三方來將繳獲的虛擬貨幣變現,並非良策。

05、總結

其實,虛擬貨幣的司法執行“難”問題,其根本在於我國立法的缺失。虛擬貨幣“變現”這件事與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本身就是矛盾且衝突的,再加上程序性的規定不明確,使得在處理虛擬貨幣案件的時候很容易出現各個機關互相推諉扯皮,推卸責任的情況。虛擬貨幣已經成為犯罪之“矛”,鑄造司法之“盾”也迫在眉睫。路漫漫其修遠兮,隨著Web3.0時代越來越多數字資產的誕生與流通,完善虛擬貨幣執行問題的相關製度規定任重而道遠。

參考文獻:

韓紅興、王然:《論刑事涉案虛擬貨幣處置程序的構建》,《犯罪研究》2023年第3期。

趙冠男:《論比特幣的刑事沒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2 年第4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