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案件中,向虚拟货币交易所调取的证据可以直接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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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向虚拟货币交易所调取的证据的合规性进行了分析,并阐述了证据收集的原则

引言

随着虚拟货币被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利用虚拟货币实施洗钱、诈骗、开设赌场及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日益增多。由于中国内地在2017年和2021年发布的一系列针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全面禁止了境内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目前中国用户常用的一些虚拟货币交易所(币安、欧易、bybit、bitget、HTX等)全部在海外开展业务。

这就给国内的公安侦查机关带来了难题:犯罪行为发生在国内或受害人在国内,但关键的交易数据、交易所KYC(身份认证)信息、登录日志信息等却存储在境外的服务器上。办案机关通过电子邮件、在线警务系统向境外交易所调取的“电子数据”,在法庭上究竟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作者将站在辩护律师的视角,结合中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深度解析这一实务痛点。

一、 现状:办案机关是如何向境外交易所“调证”的?

在讨论“能否使用”之前,首先需要了解“如何获取”涉案的电子证据。目前,中国内地公安机关获取境外交易所数据主要有三种途径,其法律效力各不相同:

(一)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这是最正规、最符合国际法程序的途径。通过中国司法部与虚拟货币交易所注册地或服务器所在地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部门联系,依据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调取证据。但是这种取证存在明显的缺点是,程序极其繁琐,周期通常长达6个月至数年。对于瞬息万变的币圈案件,可能迟延一天涉案的虚拟货币币价就会直接归零,这种效率几乎无法满足侦查需求,因此在实务中极少被作为首选。

(二)警务合作与“绿色通道”

基于国际刑警组织或其他警务合作机制,能够相对较为快捷地进行涉案交易所的取证工作。

但其实司法实务中更常见的是——国内公安机关直接利用虚拟货币交易所(比如Binance、OKX)设立的对外“执法合作机制”。

(上图为币安官网的“政府执法请求提交系统”,来源币安官网)

(上图为欧易官网的“执法请求指南”,来源欧易官网)

在具体操作模式上, 办案警官可以通过在币安的系统中进行身份认证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也可以进行认证),发送调证公函(比如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的扫描件),由交易所合规团队审核后,以邮件回复Excel表格或PDF文件。欧易则是通过电子邮箱接收司法机关的调证申请。这是目前国内绝大多数涉币案件的主要取证方式

(上图为币安的调证平台注册页面,来源币安官网)

(上图为欧易平台的调证方式,来源欧易官网)

(三)自行技术提取与“远程勘验”

这是司法实务中,相对较为常用的取证模式。对于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公安侦查人员可以利用扣押的犯罪嫌疑人手机、电脑等设备登录其交易所账户,直接查看并导出交易记录、充提币记录。这种方式获得的交易所数据经常直接被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使用。

根据2019年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以下简称“2019年《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此种模式属于网络远程勘验,属于对境内控制设备的电子数据直接提取,而非直接向境外主体调证,在程序上还是有一定的争议(具体见下)。

二、 核心争议:境外调取证据的“合法性”困境

目前来说,我们在辩护中主要会侧重,当公诉人拿着侦查机关提供的直接从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邮件)发回来的Excel表格或PDF文件上庭时,该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上图为我们团队承办的涉虚拟货币案件中,公安机关向huobi调证后获得的某账户交易流水)

(一)对外取证的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类似于币安、欧易、bybit等交易所往往注册或实际经营在开曼群岛、塞舌尔、迪拜、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前已提及,按照正常的刑事案件电子取证程序,国内公安侦查机关是不能直接到境外去进行取证,严格来说是要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但是实务中,采取此模式的少之又少,更多的公安机关是直接依据2016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6年《规定》”),以及2019年《规则》,对于存储于境外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或“远程勘验取证”。

如此看来,公安机关对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取证依据为司法解释或公安部的规章,但是根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境外电子数据的获取,办案机关应当通过刑事司法协助方式进行。不过熟悉国内刑事辩护现状的朋友都了解,此种争议最多可能算作程序瑕疵甚至争议,很难实质性地影响案件走向。

(二)数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无法自证

如果国内的公安机关按照前述的“执法合作机制”操作,虚拟货币交易所发回来的通常是一个普通的Excel/PDF文件,没有进行任何第三方的公证,有些没有数字签名,甚至有时发件人只是一个交易所员工的个人邮箱。

那么,作为辩护律师可能就有以下问题,比如:如何证明通过邮箱收发的文件未被篡改?如何证明个人邮箱确实代表交易所官方?如何证明数据生成过程没有技术错误?等等。

实务中,由于交易所的员工不可能出庭作证,这类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往往无法证明。

(三)交易所自身的合法性在内地存疑

根据2021年9月24日国家十部委(含“两高一部”)作出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内地展业,其所有的业务活动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所以可以理解为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自身在内地的监管视角看就是一个自带“违法光环”的主体,那么内地公安机关向这样一些境外的、违法的主体调取的证据合法性本身就有很大疑问了。

三、 相关证据法院能不能用?

尽管存在上述瑕疵,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向境外交易所调取的证据被法院排除的案例极少,大多数情况下即使有明显瑕疵,经过“补正”后仍可以被法院采信。法院在审查这类证据时,通常遵循以下逻辑和标准:

(一)区分“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

法院倾向于认为,通过邮件向境外交易所调证,虽然不完全符合严谨的司法协助程序,但通常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非法证据,而属于“瑕疵证据”。它们是可以通过补正或合理解释来进行修补的,而不需要直接排除。

(二)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

稍微严谨一点的公安侦查机关、检察院会采取以下措施来补强直接向境外交易所进行调证获得的电子数据:

第一,发送和接收邮件时全程录音录像。同时,对接收到的邮件内容进行完整性校验的哈希计算(如常用的MD5或SHA-256等),保证数据不被篡改;

第二,公证处公证或第三方存证。对发送调证邮件及接收回复邮件的全过程进行公证,或者进行区块链存证,证明“这封邮件确实是交易所的邮箱发来的,内容没有被办案人员修改过”。

第三,附加分析报告。聘请国内的区块链安全公司出具分析报告。虽然他们不能验证交易所内部数据(如KYC),但他们可以验证链上数据。基本逻辑为:如果交易所提供的Excel表中的转账哈希值与区块链浏览器上公开查询到的数据一致,则可以间接印证交易所数据的真实性。

第四,在案其他证据的印证。将交易所数据与被告人的口供、扣押手机中的聊天记录、本地缓存数据进行比对。如果多源头数据吻合,法院通常予以采信。

四、 辩护视角:如何有效质证?

对于涉案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而言,面对办案机关提交的境外交易所证据,并非束手无策。以下是刘律师根据自己的实务经验总结的几个高频的有效质证切入点:

(一)审核KYC的真实性(账户归属问题)

交易所提供的KYC数据(通常是护照或身份证信息)往往是静态的。那么辩护人尤其要注意,某个被指控的涉案账户中的KYC信息有无可能是通过买卖KYC的方式获得的,也即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有可能涉案账户并非注册人在实际操作(参照现实中存在的大量买卖银行卡案例);此外,通过查询交易所账户的登录IP地址与当事人的生活轨迹是否重合,也可以从侧面验证某账户是否真的是被指控的当事人在实际使用。

(二)挑战数据的完整性

如果在案证据中的交易所账户流水仅仅是打印的是Excel表格的截图或其他打印件,而非电子原始文件。那么无法证明该证据具有唯一性,存在被编辑、修改的可能性。还有就是有些公诉人竟然会将打印的纸质流水或聊天记录作为书证,这是完全错误的,辩护律师一定要坚决反对。

(三)针对USDT等稳定币的特殊性

对于Tether公司调取的数据,或者是去中心化钱包的数据,与中心化交易所(如币安)的数据性质不同。链上数据是公开的,谁都可以查。如果公诉人仅提供链上转账图,却无法提供交易所内部的实名认证信息将地址与人对应,那么证据链就是断裂的。

五、 写在最后

总结一下,向境外交易所调取的证据可以使用吗?简短的回答是:可以,但有门槛,且存在被“技术性击破”的空间。具体来说:

第一,在证据资格层面。中国法院普遍不排斥境外交易所数据的证据资格。只要办案机关能证明数据来源的客观性(如通过公证邮件往来),该证据通常会被接纳。

第二,在证明力层面。单一的交易所Excel表格证明力较弱。必须形成“链上数据 + 交易所内部数据 + 被告人终端数据 + 资金流向”的闭环。

第三,实务趋势。随着Binance、OKX等头部交易所合规力度的加强,它们回复的数据格式越来越规范(现在基本带有电子签章),这使得辩方从“形式真实性”角度进行攻击的难度在增加。

一点建议:

对于办案人员:务必对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发函-回函”全过程进行证据固定(录音录像或公证),同时考虑委托专业机构做链上数据通过性分析,以补强证据。

对于涉案人员及辩护律师: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原始性(是否移交了原始电子文件)、同一性(哈希值是否比对一致)以及关联性(是否能排除他人操作账户的可能性等)。

短期内的未来几年,在虚拟货币案件中,技术与法律的博弈仍在继续。境外证据的使用,会在这种博弈中不断确立新的司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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작성자: 刘正要律师

이 글은 PANews 입주 칼럼니스트의 관점으로, PANews의 입장을 대표하지 않으며 법적 책임을 지지 않습니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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