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盤HyperLiquid與Aster,我們找到了RWA的正確答案

  • 2025年,HyperLiquid和Aster的爆紅源於產品設計的根本變革:HyperLiquid將交易主權上鏈,使規則不可篡改,降低了交易者的制度風險;Aster則將交易抽象為系統能力,服務於AI、機器人和自動化系統。
  • 這一成功案例啟示RWA交易所應超越資產上鏈,專注於制度上鏈,如自動化清算、明確法律責任和處理違約。
  • 真正的RWA交易所需優先處理現金流排序權和自動執行,而非僅僅資產證明,以實現新的金融範式。
  • 核心在於將傳統金融中的違約處理和收益分配轉化為可驗證、可組合的程序結構。
  • 未來的RWA市場將吸引不願承擔制度風險的資本和需要可編程現金流的系統,關鍵在於誰先將責任與清算邏輯徹底上鏈。
總結

作者:Go2Mars的Web3研究

真正的出口是結構遷移,而不是情緒宣洩;是被接納,而不是被追捧。 RWA 的下一個階段,不是爆發點,而是接入口;不是流量口,而是製度口。

2025年最火的莫過於HyperLiquid 與Aster,外界有許多解釋它們為什麼會爆火,切入角度也很刁鑽,但本質上的火爆原因我們也許需要從產品的角度來看待會更加容易理解一些。當解讀完成以後,我們是否可以藉此衍生到RWA DEX上來呢?如果可以,應該怎麼做升級與衍生呢?本篇文章我們盡可能講清楚。

解讀HyperLiquid 與Aster 爆火的本質

Aster 和Hyperliquid 爆火的根本原因只有一句話:它們不是“更好的DEX”,而是“第一次把交易所的【主權】放在了鏈上”。簡單來說,從產品角度來看,並不是因為性能、手續費、UI UX。而是: 「誰控制交易這件事」發生了結構性變化。

HyperLiquid 為什麼會爆紅?

你肯定已經聽過這些:自研L1,性能高;CLOB 做得像CEX,延遲低、深度好,用戶體驗極佳;但是這些只解釋“好用”,解釋不了“爆火”。經過Go2Mars PRI (Product Research Institute) 深入對HyperLiquid 的研究,得出一個結論, HyperLiquid 真正的爆點:它改變了「交易主權」。

在傳統的CEX/DEX中,上幣、下架、風控、強平邏輯、規則變成、暫停交易等與交易相關的邊界,實際的控制權都在平台手裡,實際的控制者也是平台,換句話說“參與交易的用戶,只是被動參與者。”

Hyperliquid 做了什麼?它把“交易所的核心權力”,拆成了可以被鏈上規則約束的模組。關鍵不在於「去中心化」,而在於:規則是否能被單方面修改、在極端情況下是否能被人為幹預; Hyperliquid 的核心信號是: 「即使是系統本身,也不能隨意改規則」。

在2025年以及往前的歷史中,有一類的事情時常發生:太多「合規/ 風控/ 風險管理」為名的交易幹預。這一類事務的執行結果就是,盈利被回滾、頭寸被強平、市場被暫停、規則被追溯修改,這就讓高頻/ 機構/ 聰明錢第一次意識到:他們承擔的是“制度風險”,而不是市場風險

而Hyperliquid 的本質吸引力是「我只承擔市場風險,不承擔平台意志」。這是產品本身的質變。所以Hyperliquid 爆的不是用戶數,而是:專業交易者遷移、大資金願意裸跑、策略可以長期部署、系統可預期性極強,這是「交易所信用」的鏈上化。

Aster 為什麼會爆火?

我們可以明確知道一點,Aster 的爆火是和Hyperliquid 不同的。從Aster 產品的表面看起來像:新一代衍生性商品DEX、模組化、UX 好、機制設計新,但實際上這些都不是核心。 Aster 真正踩中的點是: “交易行為的抽像升級”,用一句話總結: Aster 賣的不是交易,而是“交易能力的封裝”。

傳統交易所給用戶的是:下單權、撤單權、槓桿權;而Aster 給用戶的是:策略級接口、條件執行、風險結構模板、行為組合權限,簡單來說就是:用戶並不是在“交易”,而是在:調用一套“市場行為能力”。

之所以Aster 能夠爆火起來,本質上還是因為:用戶已經改變了,大多數用戶不是新手、不是賭徒、而是“策略用戶/ 代理人/ 自動化系統”,交易行為不再是手工,而是系統化。 Aster 本質上是:為AI / Bot / Agent / 量化,提供「合法、穩定、可組合的交易執行環境」。

關於Hyperliquid與Aster的產品啟發

這類產品還能延續嗎?答案是能,當然能,但是不是去照抄,能延續的不是形態,而是三條底層邏輯:交易主權必須可驗證、交易不是“頁面行為”,而是“系統能力”、交易所本身是“制度產品”;Hyperliquid 其實解決的是“制度不可信”,它解決的是:平台會不會改規則? Aster 解決的是「交易能力不夠抽象」,它解決的是:交易是否可以被系統呼叫

在此之前我們Go2Mars PRI發表過一篇文章《Web 3正在進入規則生成期》中就有講過,Web 3下一個階段不是爆發點,而是接入口;不是流量口,而是製度口

自此,我們基本上理解Hyperliquid 與Aster 的爆火根本原因,那麼我們是否可以藉助此邏輯,來回歸到已經炒作2年有餘的RWA 板塊來,探討一下RWA交易所的方向判斷?

RWA 交易所有沒有?

嚴格意義上,「真正的RWA 交易所」截止目前幾乎不存在。

為什麼現在看到的號稱RWA DEX/CEX 都「不像交易所」?因為它們大多卡在三件事:法律責任不清、清算與執行不閉環、流動性不自然。

我們分別對這三件事做一個解釋:

  1. 法律責任不清:誰是發行人、誰擔保真實性、誰要違約負責?這些都不清晰。

  2. 清算與執行不閉環:鏈上成交、鏈下不履約、最終靠法律,最後鏈上規則失效,完全成了一個笑話。

  3. 流動性不自然:沒有做市、沒有連續報價、更像「私募份額」。

根據Go2Mars PRI的調查與對歷史回溯來看,我們認為“真正的RWA 交易所”必須具備:鏈上清算權> 鏈下所有權、違約是可自動化處理的、RWA 本身是“現金流工具”,不是“資產證明”;我們對這三個基本邏輯做一個解釋:

  1. 鏈上清算權> 鏈下所有權:不是“我有這個資產”,而是: “在規則觸發時,我有權執行某個結果。”例如:收益優先級、抵押物處置權、現金流量分配權。

  2. 違約是可自動化處理的:這裡的違約執行,肯定不是依靠法律、法院來執行,而是透過:質押、保證金、風險池、先行賠付,將違約成本前置,而不是事後追責。

  3. RWA 本身是“現金流工具”,不是“資產證明” :RWA 能交易的不是“房子/ 債權”等等,而是“現金流的排序權”。現金流的排序權是指,是誰先拿錢、拿多少、承擔多少風險的協議。核心在於風險和收益的重新組合,現金流的排序權可以說是RWA 重點中的重點。

那麼基於目前來看,有沒有「接近正確形態」的產品呢?答案是有的,但都還在半成品階段,它們通常表現為:不叫交易所、也沒有強調RWA、但已經在做:鏈上現金流分配、風險分層、自動清算,所以未來真正的RWA 交易所,很可能不會叫RWA 交易所。

對於RWA以及RWA 交易所來說,要解決的並不是“資產上鍊”,因為資產上鍊是一件非常簡單的事情,而是要解決的是“責任、清算和違約的製度上鍊”。違約、執行、現金流排序能不能被程序接手執行。

結論:RWA 的終局,不是“資產上鍊”,而是“制度上鍊”

當我們回看Hyperliquid 與Aster 的爆火,本質上它們並不是在“做一個更好的交易所”,而是在完成一件更深層的事情——把交易所的製度,變成鏈上規則

Hyperliquid 解決的是:平台會不會改規則? Aster 解決的是:交易能不能被系統呼叫?而真正的RWA 交易所要解決的,是一個更難的問題:違約、責任與現金流排序,能不能被程式接手?如果這個問題不能被解決,RWA 永遠只是「資產展示層」;如果這個問題被解決,RWA 才會變成「制度金融層」。

過去兩年,市場把注意力集中在「資產怎麼上鍊」——房產、債權、票據、基金份額、收益權、礦場、電廠……但這些都只是表象。真正有價值的,不是資產證明,而是現金流的執行結構。誰先分配?誰承擔第一損失?違約觸發條件是什麼?執行是否自動?清算是否不可逆?這些問題,本質上都是“制度問題”,而不是“資產問題”。如果違約仍然要回到法院,如果履約仍然依賴人為判斷,如果清算仍然可以被協商修改——那麼所謂的RWA DEX,只是一個帶有區塊鏈UI 的傳統金融產品。那不是升級,而是包裝。

真正的RWA 交易所,可能不會長成我們熟悉的樣子。它未必強調「去中心化」、未必主打「資產種類豐富」、甚至未必叫「交易所」。但它一定具備三件事:規則先於資產存在、清算權重於所有權、違約成本前置,而不是事後追責;當這些條件成立時,RWA 才不是“鏈上的私募份額”,而是一個可組合的現金流市場。那時,交易的對像不再是“某個項目”,而是“某種風險結構”。不是“買資產”,而是“買一段現金流排序權”。

如果說Web3 正在進入“規則生成期”,那麼RWA 的使命就是:把傳統金融最核心、最隱蔽、最人為的部分,違約處理與收益排序,轉化為可驗證、可組合、可執行的程序結構。當制度本身成為產品,當清算邏輯成為接口,當風險結構可以像樂高一樣被拼接,RWA 才會真正成為一個新金融範式,而不是舊金融的殼。

也許,真正的RWA 交易所不會以「資產規模」爆發,而是以「制度可信度」吸引資本。就像Hyperliquid 的吸引

所以,問題並不是:RWA 能不能做交易所?而是:誰能第一個,把「責任、違約與清算」徹底寫進鏈上規則?當那天到來時,RWA 不會再是敘事板塊,而是成為新的製度金融基礎層。而那,才是真正的升級與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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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o2Mars的Web3研究

本文為PANews入駐專欄作者的觀點,不代表PANews立場,不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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