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作者:李馨怡
引言
2026年2月24日,最高法院召開記者會。民二庭庭長王闖在介紹年度工作重點時,講了句令人印象深刻的話:
“制定證券市場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民事賠償司法解釋,深入研究私募基金、虛擬貨幣等新型金融案件司法應對舉措。”
過去十年,人們談到加密貨幣與中國法律,聯想到的往往是「詐騙」、「傳銷」、「洗錢」 。而今天,它被正式納入最高法的年度工作規劃,與「證券市場」、「私募基金」並列同框。
這傳遞的訊號,比字面意義更為深遠——
加密貨幣,正從刑事犯罪的重災區,走向民商事規範的新節點。
本文中,我將為各位解讀這句話背後釋放的三重訊號。
訊號一:身分之變-從非法標的到新型財產
過去,如果你因為加密貨幣交易產生了糾紛,想要去法院維權,往往面臨一個尷尬的局面:法院的大門,可能不會對你敞開。
兩種最常見的駁回理由是:
- 「這事兒不歸我們管」 ——法院可能認為,加密貨幣交易引發的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直接裁定駁回起訴。
- 「你們的交易違法,協議無效」 ——法院可能認定,加密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原、被告之間的交易行為違反了金融法規,因此交易協議無效,原告的訴訟請求自然也無法得到支持。
在這樣的司法環境下,加密貨幣相關的爭議就成了法律上的無名之訴。你明明覺得自己受了損失、權益被侵害,但當你站到法庭上時,你所主張的權利,在法律上甚至沒有一個合適的稱謂和落腳點。
轉機,出現在2025年底。
2025年12月,最高法院發布《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這項決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次修正,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首次增設「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糾紛」作為第一級案由。
這意味著什麼?
- 加密貨幣有了「戶口」:從此以後,在法院的案件登記系統裡,加密貨幣、數位藏品(NFT)與網路遊戲裝備被一併納入了「網路虛擬財產」的範疇。它們不再是法律上身份不明的「黑戶」。
- 從「合不合法」到「怎麼解決」:法院不再糾結於你的交易行為是否合法這一前置問題,而是承認——一旦產生糾紛,這首先是一個需要法律解決的財產權益問題。司法的大門,正式向這類糾紛敞開。
簡言之,只有先成為法律上的事,法院才能依法去判。對於所有身處Web3與加密領域的參與者來說,這無疑是建構合規護城河的最堅實的地基。
訊號二:裁量之變-從一刀切到精細化
如果說案由確立解決了「能不能立案」的問題,那麼裁判邏輯的轉變,則回答了「怎麼判才公平」 。
過去幾年,加密貨幣案件主要依據2的態度,堅決打擊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整頓虛擬貨幣亂象,所以相關民事行為無效,損失自行承擔。這一一刀切的邏輯雖然直截了當,但在複雜糾紛面前,常常無法真正實現個案的公平。
2024年起,一批更精細的判例出現。法院在認定交易無效的同時,開始援引《民法典》第157條,將雙方的過失程度、交易地位等因素納入考量,並酌定雙方按比例承擔責任。
2025年上海楊浦區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就採用了這一思路:委託理財關係無效,但被告仍需返還原告部分款項並賠償損失。法官的解釋很關鍵——“合約無效並不當然消滅既成損失”,需要在公平原則下合理分配賠償比例。
從一刀切到按比例分責,司法裁判正在告別僵化,走向精細化。最高法這次「深入研究」的提法,正是對此趨勢的確認:加密貨幣糾紛,正被納入更成熟、更細緻的法治軌道。
信號三:救濟之變-更全面的司法
如果說案由確立解決了能不能立案的問題,裁判邏輯轉變回答了怎麼判才公平,那麼救濟路徑的完善,則直指一個更現實的問題——錢能不能追回來。
過去,打擊涉幣違法犯罪,刑事手段是主要突破。在刑事領域,加密貨幣的財產屬性其實已經得到一定認可。 2025年8月,最高法發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涉及加密貨幣的案例,指出犯罪者利用區塊鏈和加密貨幣轉移、掩飾犯罪資金,手法越來越專業和隱蔽,司法機關需要穿透表象、精準打擊。
但問題在於:刑事打擊能抓人,卻未必能追錢。很多案件最後是「人抓了、錢沒了、民怨還在」──涉案資金要麼被揮霍,要麼難以追繳,受害者往往兩手空空。
這正是這次最高法發聲的另一層深意。
隨著對虛擬貨幣等新型金融案件的司法應對不斷完善,未來的路徑將更加多元:刑事追責之外,民事賠償機制正成為重要補充。司法理念也悄悄轉變──從過去“只管打擊”,逐步走向“管打也管賠”。
對市場參與者來說,這意味著兩件事:
- 一是救濟途徑更完整了。守約方、受損方的權益,有了更多維度的保障,不再只能等著刑事退賠。
- 二是違法成本真正提高了。各種鑽空子的僥倖心理,正被重新估價。風險,正在被司法重構。
結語
正如上海楊浦法院的法官所言:“在虛擬資產風險持續外溢的背景下,投資者應樹立'風險自擔,合規優先'的責任意識……司法對涉加密貨幣投融資活動的穩健回應,有助於引導市場理性回歸。”
這段話其實點明了目前最核心的態度:對於加密貨幣,司法正在做三件事──承認其存在、正視其糾紛、規範其裁判。
路還很長,但方向已經明確。當然,有幾個事實要清醒認識:
- 新案由的確立,不等於交易的合法化。能立案,不代表受保護。
- 精細化裁量,不等於風險的免除。判得更細,不代表虧了能賠。
但最重要的改變在於:當糾紛發生時,法院的大門不再緊閉。這或許就是法治的意義──不鼓勵,不縱容,但也不迴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