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與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共同發布了名為《Application of the Federal Securities Laws to Certain Types of Crypto Assets and CertainTransactions Involving Crypto Assets》(《聯邦證券法對特定類型加密資產及相關交易的適用》)。這份長達68頁的監管文件,系統性回答了加密資產分類、證券定性、典型交易合規性等核心問題,標誌著美國加密資產監管從長期以來的"通過執法進行監管"(regulation by enforcement)模式,轉向規則化、透明化的監管框架。本文Beosin將對報告的核心內容進行解讀,幫助產業從業人員深入了解美國最新監管政策與合規指引。
一、監理背景
長期以來,美國加密資產監管缺乏明確規則,SEC主要透過執法行動,而非專門的監管框架來界定加密資產的證券屬性,導致加密市場的參與者面臨極高的合規不確定性。為改變這一現狀,SEC於2025年成立了加密任務小組(Crypto Task Force),並啟動了「專案加密」(Project Crypto),旨在與CFTC合作,統一聯邦監管標準,為加密資產提供清晰的法律界限。
而本文件的核心目標,是為加密市場提供一套清晰的分類標準和法律解釋。文件明確將加密資產分類,劃清證券與非證券資產的邊界,對常見鏈上活動(POW挖礦、POS質押、流動性質押、代幣包裝、空投)進行定性,並且表明監管的核心原則應是「經濟實質」而非資產的名稱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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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密資產的五大分類
文件將所有加密資產分為五大類,分別適用不同監管規則,徹底改變了以往模糊的定性模式。
1. 數位商品(Digital Commodities)
數位商品本身不是證券。它們的價值來自於去中心化系統的程序化運作以及市場供需,而非依賴他人的管理努力。
● 核心特徵:與功能性加密系統內在相關
● 案例:文件明確列舉了屬於數位商品的資產,包括:Bitcoin (BTC), Ether (ETH), Solana (SOL), XRP (XRP), Cardano (ADA), Avalanche (AVAX), Dogecoin (DOGE), Polkadot (DOT) 等。
● 監理歸屬:CFTC
● 合規要求:符合《商品交易法》的商品定義,需遵守《商品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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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數位收藏品(Digital Collectibles)
包括NFT和模因幣(Memecoins)在內。由於其價值主要源自於藝術、娛樂或社交意義,且不具備證券的經濟特徵,因此不是證券。
● 核心特徵:以收藏或使用為目的,代表藝術品、遊戲道具等權益,無企業利益關聯
●案例:文件明確列舉了CryptoPunks、Chromie Squiggles、FanTokens及Memecoin
● 監理歸屬:無專門監管
原始發行無證券註冊,但若涉及數位收藏品的碎片化(fractionalization),則可能構成證券,需受到SEC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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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數位工具(Digital Tools)
指在特定應用中用於取得服務或功能的資產,本身不是證券。
● 核心特徵:具備實務功能的憑證類資產,如會員資格、門票、網域等,價值源自於功能性
● 案例:以太坊域名服務(ENS)、CoinDesk的會議NFT門票
● 監理歸屬:無專門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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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穩定幣(Stablecoins)
根據《GENIUS法案》,符合特定條件的「受監管支付穩定幣」不被視為證券。此類穩定幣的發行和贖回不需要在SEC註冊。但要注意的是支付型穩定幣需符合《GENIUS Act》要求,非支付型需依經濟實質判斷是否構成證券。
5. 數位證券(Digital Securities)
即“代幣化證券”,是傳統證券的數位表現形式,法律地位上屬於證券。
● 核心定義:具備證券核心特徵的代幣化金融工具
● 案例:代幣化股票
● 監理歸屬:SEC
● 合規要求:需遵守《1933年證券法》註冊要求,資訊揭露與投資人保護規則適用
三、「投資合約」的關鍵解釋:加密資產與投資合約的分離
(1)Howey測試的細化適用
本文件並未取代經典的Howey測試,而是針對加密資產特性提供了更細化的指引:一項加密資產交易構成"投資合約"(證券)需同時滿足三要素:
● 投資要素:投資人投入資金或有價值的對價(包括加密資產)
● 共同企業:投資者的收益與發行方或第三方的營運活動高度關聯
● 收益預期:投資者合理預期收益主要來自發行方的"必要的管理努力"(essential managerial efforts),而非自身勞動或市場供需變化
文件特別明確"必要的管理努力"的判斷標準:包括但不限於專案開發、技術升級、商業推廣等影響專案成敗的關鍵活動;而純粹的行政性、事務性工作(如節點維護、交易結算)不構成該要素。
(2)非證券加密資產的"證券化"風險與解除
這是本文件最具創新性的解讀:非證券類資產(如數位商品)可以作為投資合約的一部分進行銷售,但資產本身並不會因此變成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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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證券化觸發條件
當發行者通過白皮書、社群媒體等管道,明確承諾將進行必要的管理努力以提升資產價值,並據此誘導投資者購買時,非證券加密資產將被認定為"投資合約"的載體,需遵守證券監管要求。
2. 解除證券化的三種情形
● 承諾履行完成:發行方完成所承諾的必要的管理努力(如專案去中心化部署、功能開發完成)並公開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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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失效:長期未履行承諾且無明確推進計劃,導致投資者合理預期消失;
● 無法履行:發行方公開、廣泛地宣布放棄承諾的必要的管理努力,且市場已充分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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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規則為加密產業的專案方提供了明確的合規路徑,允許一個專案從「證券化」的融資階段開始,透過努力建設,實現其發行的加密資產從證券屬性到非證券屬性的轉變。
四、加密行業常見活動定性
針對加密資產市場常見的挖礦、質押、代幣包裝(Wrapping)、空投等活動,政策逐一明確其合規邊界:
1. POW挖礦
● 活動說明:在PoW網路中,礦工提供算力維護網路並獲得獎勵。
● 監理判定:不涉及證券的發行或銷售。
● 分析:礦工透過自己的「行政或事務性」工作(提供算力)獲得獎勵,並非被動地從「他人必要的管理努力」中獲利。即使是加入礦池,礦池運營者的角色也是事務性的,不構成「必要的管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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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協議質押
● 活動說明:在PoS網路中,使用者質押代幣以運行驗證節點或委託驗證節點,獲得質押獎勵。
● 監理判定:不涉及證券的發行或銷售。
● 分析:無論是自質押、委託給第三方,或是透過中心化機構進行託管質押,其本質都是使用者透過提供「質押服務」來維護網路安全並獲得服務報酬,而非投資於一個共同企業。文件特別指出,提供罰沒保險、提前解質押等附加服務,不影響其非證券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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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質押憑證代幣
● 活動說明:用戶在Lido等流動性質押平台存入代幣,取得代表其質押資產和收益的憑證(如stETH)。
● 監管判定:只要底層資產是非證券數位商品,且憑證僅代表底層資產的所有權和收益權,那麼該憑證本身的發行與交易不涉及證券交易。若質押憑證代幣是針對數位證券或受投資合約約束的非證券類加密資產的憑證,則需要受到SEC監管。
● 分析:它被視為一種“收據”,其價值來自底層資產,而非發行人的管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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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代幣包裝
● 活動描述:將一種鏈上的資產(如BTC)通過跨鏈橋或託管方,在另一鏈上產生代表其所有權的代幣(如WBTC)。
● 監管判定:與流動性質押的判斷類似,只要底層資產是非證券數位商品,且可贖回的,不附帶任何收益承諾,那麼該包裝代幣的發行與交易不涉及證券交易。而如果底層資產是數位證券或受投資合約約束的非證券類加密資產的憑證,則需要受到SEC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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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空投
● 活動說明:加密資產發行者以無償或像徵性對價為條件,向市場發行其加密資產的一種方式。
● 監理判定:若發行方向接收方空投非證券類加密資產,且接收方未向發行方支付貨幣、提供商品或服務、給予其他對價以換取該等空投資產,則該等非證券類加密資產不構成投資合約。
● 分析:空投活動不符合Howey測試的第一個要素“投入資金”,即使是空投給活躍用戶(作為對過去行為的獎勵)。核心點在於接收方未為換取空投的非證券類加密資產,向發行商提供任何對價,發行方可無須依據《1933 年證券法》向SEC辦理交易註冊。但上述判定不適用於數位證券的空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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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政策對"灰色地帶"的界定:若挖礦池承諾固定收益、質押服務提供保本保障、空投要求接收方完成特定推廣任務等,均可能突破合規邊界,被認定為證券發行。
結語
本次文件的出台,標誌著美國加密資產監管完成了從「透過執法進行監管」到「提供明確規則」的關鍵轉變。其核心邏輯為:透過明確分類標準與合規邊界,為加密市場創新預留空間。美國此次的監管解讀與指引更側重"功能監管"與"實質監管",強調無論技術形式如何,具備何種經濟功能就適用何種監管規則。對於市場參與者而言,此次政策提供了清晰的合規路徑,徹底釐清了多年的「資產與證券」之爭。未來,隨著GENIUS Act的全面生效與後續補充規則的出台,美國加密資產監管框架將進一步完善,以實現加密產業的合規化營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