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OTC 洗錢案:出借銀行賬戶,提現買 USDT,為什麼被判刑?

香港支持虛擬資產發展,但須在持牌合規框架內運行。近期一起 OTC 洗錢案判決,揭示了犯罪集團將詐騙贓款通過香港數字銀行賬戶、現金提現和場外換幣,轉換爲鏈上資產的手法。

  • 案件核心:34 歲內地女子在港開設數字銀行賬戶,接收詐騙贓款 929 萬港元,提現後經本地 OTC 購買加密貨幣轉移,被判洗黑錢罪,監禁 47.5 個月。
  • 風險關鍵不在買 U,而在於資金鏈無法解釋:贓款來源、賬戶角色、取現斷鏈、換幣出境,每個環節都可能構成洗錢。
  • 個人風險:出租、出借賬戶或替人收款、提現、買 U,可能被認定爲協助洗錢。真實資金需求應走合規路徑,保留完整資金來源證明。
  • OTC 從業者:僅爲客戶拍照、籤聲明不足以合規,須覈實資金來源、交易目的、錢包地址,拒絕無法解釋的可疑交易,並留存風控記錄。
  • 監管趨勢:香港已實施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和穩定幣發牌制度,OTC 立法建議要求持牌經營,反洗錢執法持續收緊。
  • 跨境風險:內地資金經香港 OTC 出境,可能同時觸發兩地刑法,如非法經營、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需謹慎評估。

能解釋的資金流轉是交易,無法解釋的可能構成洗錢資金鏈,合規與風險識別是避免刑責的關鍵。

總結

作者:曼昆區塊鏈

很多人對香港 Web3 政策有一個誤解:香港支持虛擬資產發展,所以在香港買幣、賣幣、做 OTC、做穩定幣業務,就都是合法和安全的。

這句話只說對了一半。

香港確實在發展虛擬資產市場,也在給交易平台、穩定幣、託管、支付等業務留出制度空間。但香港鼓勵的是有牌照、有內控、有客戶識別、有可疑交易監測的金融創新,不是給不明資金開一條更快的出境通道。

最近香港區域法院宣判的一起案件,就很適合拿來說明這個邊界。

據香港媒體報道,香港區域法院於 2026 年 6 月 23 日就一起涉及虛擬資產 OTC 的洗黑錢案作出判決。一名 34 歲內地女子在香港承認 4 項洗黑錢罪。她來港後開設多個本地數字銀行賬戶,這些賬戶被跨境犯罪集團用於接收詐騙贓款。錢進賬後,她再把款項提成現金,到香港本地虛擬資產找換店買入加密貨幣。兩個月時間,涉案金額達到 929 萬港元。法庭最終判處其監禁 47.5 個月。

**這不是「在香港買 U 會被判刑」的故事。**這個案子真正值得看的是:詐騙贓款如何從受害人賬戶,進入香港本地數字銀行賬戶,再通過現金和 OTC 轉成鏈上資產。對犯罪集團來說,OTC 不是投資工具,而是把贓款從銀行系統搬到鏈上的出金口。

問題不是買 U,而是詐騙贓款被換成 USDT

很多人討論這類新聞時,容易把問題說偏:是不是不能買 USDT?是不是用了 OTC 就會被抓?是不是把錢拆成幾筆就一定有問題?

都不是。

**刑事案件裡真正要看的,是這筆錢的來源、用途和中間人角色。**乾淨的錢,拆成幾筆不當然變成黑錢;有真實投資、貿易、家庭支持、移民安排的資金,也不會因為使用了某種金融工具就自動構成犯罪。

但如果上游是詐騙贓款,後面每一個動作都會被重新理解。開賬戶不是普通開戶,而是在提供收款口;提現不是普通取現,而是在切斷銀行流水;OTC 買 U 不是普通交易,而是在把犯罪所得轉成更容易跨境流轉的鏈上資產;把幣轉到指定錢包,也不再只是轉賬,而是在幫助犯罪集團控制和轉移贓款。

這也是為什麼這類案件裏,被追究的往往不只是詐騙話術前端的人。賬戶是誰開的,錢是誰取的,現金是誰拿去換 U 的,錢包地址是誰提供的,手續費是誰拿的,這些動作都會被放回同一條資金鏈裏看。

對刑事辯護來說,這裡最關鍵的也不是「懂不懂幣」,而是能不能解釋資金鏈:錢從哪裡來,為什麼到你這裡,為什麼要取現,為什麼要換 U,換完以後去了哪裡,當事人當時有沒有看到異常信號。

賬戶負責收錢,OTC 負責出金:警方會怎樣還原資金鏈

跨境犯罪集團要洗錢,第一步通常不是馬上買幣,而是先找賬戶。

受害人的錢需要先進入一個看起來真實、可以收款、可以提現的本地賬戶。賬戶越多,資金越容易分散;賬戶持有人越分散,犯罪集團越容易把自己藏在後面。

所以,出租、出售、出借賬戶,或者按照他人指示去開賬戶收錢,風險從來不低。**賬戶持有人可能會覺得自己沒有騙人,只是幫忙過賬。**但在辦案機關看來,賬戶就是贓款進入香港金融系統的入口。

後面如果再出現短時間大額入賬、馬上提現、付款人和交易對手對不上、聊天裡要求不要備註、不要問來源、盡快處理,這些都會變成判斷「明知或應知」的證據。

OTC 環節的敏感點,則在於現金和鏈上資產之間的斷點。

一邊是現金,來源不好追;另一邊是 USDT,轉移速度快、跨平台、跨錢包、跨司法區。中間如果沒有嚴格 KYC、資金來源審查、交易記錄、錢包地址留存和可疑交易處理,OTC 就會從交易服務變成資金通道。

**行業裡最危險的不是「客戶來買 U」,而是客戶的交易行為根本說不清。**比如,一個沒有穩定收入來源的人,短時間內拿着幾百萬現金來換穩定幣;同一個中介不斷帶不同客戶到店交易,但錢包地址、設備、聯繫方式高度重合;資金先在多個銀行賬戶之間快速流轉,最後集中到 OTC 買幣;客戶不願解釋資金來源,只要求馬上收幣、馬上轉走。

這些交易如果照單全收,等案件倒查時,OTC 店很難只用「不知道」解釋過去。刑事案件裡,「不知道」不是一句口頭辯解,而要看你有没有做過與風險相匹配的識別、核驗和拒絕。

香港支持 Web3,不等於放鬆 OTC 反洗錢

香港確實在推動虛擬資產市場發展。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發牌制度已經運行,穩定幣發行人監管制度也已經在 2025 年 8 月 1 日實施。按照香港金管局公開信息,穩定幣發行人在香港已經進入持牌監管框架,市場參與者需要遵守《穩定幣條例》及相關指引,無牌活動和不當宣傳都可能觸發監管後果。

但這條監管路線不是放鬆,而是把虛擬資產放進更清楚的金融監管框架裡。

2024 年 2 月,香港政府就規管虛擬資產場外交易的立法建議進行公眾諮詢,提出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設立虛擬資產場外交易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建議裡有幾個信息很關鍵:以業務形式提供虛擬資產與金錢現貨交易服務,需要向海關關長申領牌照;監管範圍覆蓋實體店和線上平台;海關關長會監督持牌人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合規情況。

這說明監管部門已經把 OTC 當成虛擬資產市場的關鍵接口來看。它連接着法幣和虛擬資產,也連接着銀行、現金、穩定幣、錢包和跨境轉賬。接口越重要,越不可能長期停留在「熟人介紹、現金交易、不給來源也能成交」的狀態。

香港海關在 2025 年 7 月公布過一宗涉款約 11.5 億港元的清洗黑錢案,案情涉及走私現金和虛擬資產。海關提到,涉案人員以來源不明資金頻繁、快速地進行巨額穩定幣和法幣交易,與其背景和財務狀況極不相稱。這個表述其實很有行業意義:執法機關看 OTC 風險,不是只看有没有買幣,而是看金額、頻率、客戶畫像、資金來源和交易方式能不能互相解釋。

這些信息放在一起看,香港的態度並不矛盾:合規的虛擬資產行業繼續發展,利用賬戶、現金、OTC 和錢包清洗犯罪所得的通道持續收緊。

普通人和 OTC 店,分別要留哪些解釋材料

這類案件裏,被捲進去的可能是普通人。

有人被朋友說服,去香港開幾個賬戶,「只是幫忙收一下錢」。有人把自己的銀行賬戶或電子錢包賬戶賣給中介。有人覺得自己只是跑腿,拿一點手續費去提現、買 U、轉幣,最多算違規,不至於到刑事案件。

問題是,賬戶實名制的意義就在於賬戶背後有人負責。犯罪集團願意給你好处費,不是因為這個動作沒有風險,而是因為它需要你的身份去承接風險。

等受害人報案、銀行流水被追蹤、賬戶被凍結、警方上門,真正要解釋資金來源的人,是賬戶持有人自己。那時聊天記錄、收款流水、提現記錄、OTC 交易、錢包地址都會連在一起看。你能不能拿出真實貨物、服務、借貸、投資或其他基礎關係,直接決定「幫朋友忙」還有沒有說服力。

如果普通人確實有跨境資金需求,應該回到真實原因和合規路徑。移民、投資、家庭支持、醫療、貿易結算、境外生活,各自有不同的文件、額度、稅務和外匯管理要求。嫌合規路徑麻煩,轉而借賬戶、找地下錢莊、現金買 U,往往不是降低成本,而是把民事、行政和刑事風險疊在一起。

對 OTC、錢包、支付和穩定幣相關從業者來說,風險控制也不能停在「客戶說自己合法」這一層。**合規不是拍一張身份證照片,也不是讓客戶簽一句「資金來源合法」就結束。**真正有用的記錄,應當能把客戶身份、付款路徑、資金來源文件、交易目的、錢包地址、交易哈希、風控判斷連起來。遇到明顯不合理的交易,還要能拿出拒絕、暫停、增強盡調或報告可疑交易的痕跡。

內地客戶經香港買 U,還要多看一層兩地法律風險。這也是很多人最容易誤判的地方:**人在香港操作,不等於風險只按香港法律計算。**如果資金來源、客戶招攬、賬戶提供、換匯需求或上游犯罪在內地,動作發生在香港,並不意味着風險只留在香港。內地語境下,虛擬貨幣和跨境資金案件常見入口包括非法經營、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洗錢、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詐騙共犯、開設賭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關鍵仍然不是「買賣 USDT」這個標籤,而是資金從哪裡來、為什麼經過你、你賺了什麼、有没有代收代付、有没有異常價格、有没有證據解釋交易目的。

如果已經出現賬戶被凍結、警方聯繫、被要求協助調查,第一步不是反覆解釋「我只是幫忙」,而是先把材料整理出來:資金來源文件、交易基礎關係、聊天記錄、收款流水、提現記錄、OTC 交易憑證、錢包地址、鏈上哈希、交易對手信息,以及自己爲什麼相信這筆交易合法的過程。刑事案件裏,能不能解釋清楚資金鏈,往往比單純說自己不懂幣更重要。

能解釋的是交易,解釋不了的可能就是資金鏈

這起香港 OTC 洗錢案真正值得記住的,不是「買 U 會坐牢」,而是:當一筆錢必須經過別人的賬戶、現金提現、OTC 買幣和境外錢包才能完成轉移時,它已經不只是一個技術路徑問題,而是一條需要被法律解釋的資金鏈。

香港發展 Web3,這個方向沒有變。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穩定幣、代幣化資產、加密支付、錢包和託管,都可能成為香港金融市場的一部分。

但**發展 Web3,不等於允許虛擬資產成為犯罪資金的高速通道。**越是被納入監管的新金融工具,越要接受賬戶、客戶、資金來源、交易記錄和可疑交易監測的約束。

對普通人來說,不要借賬戶,不要賣賬戶,不要替陌生人收錢、提現、買 U、轉幣。對 OTC、錢包、支付和穩定幣相關從業者來說,不要只問客戶要買多少 U,更要問這筆錢從哪裡來、為什麼這樣買、交易後到哪裡去、有沒有證據能解釋。

能解釋的,才是交易;解釋不了的,就可能是一條灰黑產的資金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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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曼昆区块链

本文為PANews入駐專欄作者的觀點,不代表PANews立場,不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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