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ger Research:深入亞洲預測市場監管空白

預測市場全球年交易量預計超過兩千億美元,但亞洲仍陷監管真空。監管空白不是文化問題,而是制度設計缺失。

作者:Tiger Research Reports

編譯:深潮 TechFlow

深潮導讀: 西方已經通過衍生品法或博弈牌照為預測市場開了口子,但亞洲監管者既沒有通用牌照框架、也沒有開放式的金融產品定義,導致數千萬美元流向離岸平台,政府收不到稅、投資者沒保護。監管空白不是文化問題,是制度設計缺失。

核心要點

亞洲市場缺乏對預測市場進行分類的監管架構,監管者只能將其留在灰色地帶

西方司法管轄區利用現有框架——美國的衍生品監管或英國的博弈法——為運營商創造了明確的准入路徑並建立了監管機制

亞洲缺乏框架並未抑制市場活動,大量流動性湧入離岸平台就是證明,但這阻止了稅收徵管和消費者保護

建立監管基礎需要公開討論:預測市場應被視為衍生品、博弈,還是全新的第三類別

定義與分類的重要性

正如此前報告所述,預測市場作為資訊平台有其價值,但法律從未在它與賭博之間劃出清晰界限。

這引出一個問題:法律如何定義賭博,特別是投注行為。

英國 2005 年博弈法第 9 條對投注對象做了廣泛定義,一旦附加了金錢價值,就會被納入博弈監管範圍:

比賽、競爭或其他事件或過程的結果

某事發生或不發生的可能性

某事是否為真

根據這一法律定義,預測市場將經濟價值附加於特定事件的結果或事實的判定,這意味著它們與投注(賭博的核心要素)在結構上高度相似。

監管辯論的核心最終歸結為定義問題:是將預測市場納入傳統博弈監管框架,還是在衍生品等金融架構下重新分類,或是通過單獨立法建立為獨立類別。

西方:制度路徑如何產生不同結果

與亞洲相比,西方司法管轄區對預測市場態度更寬容,但這並非源於對賭博的文化容忍,而是反映了現有制度架構允許它們繞開與博弈法的直接對抗。主要路徑如下:

美國:預測市場被歸類為商品交易法下的衍生品(掉期),納入現有註冊框架

英國:市場被容納在通用「博弈中介」牌照制度內

歐盟:如合約被歸類為金融工具,則適用二元期權禁令;若避開這一歸類,則面臨嚴格的各國博弈法這第二道屏障

一致的規律是:只有在擁有衍生品法或靈活牌照制度等獨立於博弈法規的替代監管框架的司法管轄區,才可能實現制度性接納。

美國:擴展衍生品定義

美國並非透過認可博弈框架來容納預測市場,而是透過有目的地應用商品交易法(CEA)的現有合約結構。

2000 年商品期貨現代化法(CFMA):透過對「排除商品」的開放式定義奠定基礎,允許選舉結果和天氣事件等非金融變數與原油等傳統商品並列分類

2010 年多德-弗蘭克法:賦予 CFTC 兩項關鍵權力:對事件合約的聯邦專屬管轄權;根據 40.11 規則禁止與恐怖主義、暗殺、戰爭和博弈相關的特定合約的權力

兩部法律均非為預測市場設計,但它們共同創造了將此類合約視為金融協議而非賭博的法律基礎,並在 CFTC 建立了集中監管對應方,取代了原本需要逐州遊說的碎片化過程。

長期積累的法律架構催生了圍繞持牌實體運作的市場。

2020 年 11 月,Kalshi 獲得指定合約市場(DCM)資格,允許向散戶投資者出售廣泛的事件合約。Polymarket 在 2022 年遭執法後,透過 2025 年收購持牌交易所 QCEX 走向合規。

英國:透過通用牌照框架納入

英國並未將預測市場視為衍生品的延伸,而是將其作為投注的一種形式,利用現有的 2005 年博弈法將其納入監管範圍。三項條款尤為重要:

第 9 條:對投注的定義足夠寬泛,為預測市場提供了靈活的法律基礎

第 13 條「博弈中介」:精準捕捉了預測市場的結構特徵,因為它們撮合用戶間的合約而非直接持倉

第 65(4)條:允許透過部長令調整牌照類別,使框架能夠在無需單獨立法的情況下吸納新市場模式

2026 年 2 月,博弈委員會明確預測市場平台屬於「博弈中介」類別,必須獲得相應牌照。這並非一概禁止,而是構成了明確定義的准入路徑:一方面是對無牌運營的嚴厲處罰,另一方面是開放的註冊窗口。

儘管有既定框架,主要全球平台對進入英國市場仍持謹慎態度,原因根植於它們的美國訴訟策略。

Kalshi 和 Polymarket 都在法律論證中大量強調預測合約是金融衍生品而非賭博。獲得英國「博弈中介」牌照會將它們正式歸類為博弈運營商,這會削弱它們在美國訴訟中的法律立場。

這使英國形成了與全球標準不同的市場環境,實際上為英國本土運營商創造了理想的建立業務的條件。現有博弈交易所 Matchbook 利用其博弈中介牌照於 2026 年 1 月推出「Matchbook Predictions」,新入局者 Versus 獲得 UKGC 通用博弈牌照並推出自己的預測市場。

歐洲:金融與博弈監管的雙重封閉

歐洲大陸的監管格局將 MiFID II 下的金融監管與各國博弈法結合,形成雙層屏障:

任何被歸類為金融工具的合約立即遭遇二元期權禁令

任何逃脫該歸類的合約隨後面臨嚴格的各國博弈定義

2026 年 7 月,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ESMA)在官方聲明中明確了金融監管維度,指出事件合約的二元支付結構完全屬於二元期權禁令範圍。這有效關閉了以金融產品身份進入歐洲市場的路徑。

預測市場在博弈法下面臨同樣困難的條件。法國是最清晰的例證:國家博弈管理局(ANJ)實施了分階段執法升級,最終將預測市場運營歸類為非法賭博。

唯一例外是直布羅陀。2026 年 7 月,直布羅陀設計了專門立法框架——預測市場法規,將預測市場定義為獨特的「第三類別」。這是創造新路徑而非在現有框架內運作的策略,但由於直布羅陀不是歐盟成員國,該方法的局限在於不受歐洲內部互認約束。

然而歐洲的封閉結構未必永久。歐盟委員會目前已將預測市場的法律處理正式列入加密資產市場監管(MiCA)審查流程。取決於 2027 年 6 月到期報告的結論,向容納預測市場的新制度框架轉變的大門仍然敞開。

亞洲:制度缺失的現狀

亞洲司法管轄區面臨兩個在西方市場不以同樣形式存在的結構性障礙:

國家控制的博弈牌照:不存在能夠以英國「博弈中介」類別方式容納私營部門創新的通用牌照框架。牌照權通過國家控制的壟斷結構分配

金融產品分類約束:韓國和日本的金融法使用封閉的正面清單定義標的資產,這使得美國通過「非金融或有事件」概念實現的廣泛重新分類在法律上不可行

正如西方案例所示,預測市場能否立足取決於哪條路徑定義它:現有金融產品架構或博弈監管。然而亞洲市場面臨的根本約束是,兩套分類系統都未提供能夠容納這種新商業模式的制度基礎。

亞洲各地已存在合法博弈市場——日本、韓國、新加坡和香港——因此任何以情感牴觸或文化特殊性為由否定市場的觀點都與實際情況大相逕庭。

那麼核心問題不是市場是否被社會接受,而是如何設計監管基礎來容納這種新市場模式。

韓國:缺失的架構與刑事執法作為默認選項

國內對預測市場的討論尚未達到辯論其法律地位或社會價值的階段。現有監管框架默認將其視為投機產品,這在實質性討論開始之前就切斷了它。

相關的法律條款已經與預測市場的運營方式存在衝突。《投機行為規制及處罰特別法》涵蓋「獎金業務」,定義為通過正確預測特定事件結果來分配金錢或財產的業務。這在結構上與預測市場的運作相似。

然而,法律問題尚未完全解決。獎金業務法預設了一種賭場式結構,即運營商直接控制資金池。像 Polymarket 這樣的現代平台使用撮合架構,運營商在用戶之間促成合約,而不是直接持有資金。目前還沒有司法解釋說明這種結構性差異在現行法規下會如何處理。

金融監管路徑也被封閉。《資本市場法》採用正面清單方式定義標的資產。雖然金融指標被涵蓋,但沒有明確依據將選舉結果等非金融變數歸類為衍生性商品。

由於經營博弈業務的權利無論如何都保留給國家獨占實體,私人平台也無法透過此一管道進入市場。

日本:複雜的變通方法和非正式實踐的侷限

日本的預測市場遵循了監管變通而非制度整合的模式。

本地平台採用的方法類似於三店系統,這種機制起源於柏青哥行業,透過在運營過程中物理切斷直接現金流。

平台運營商:平台阻止直接現金存款,改為運行基於觀看廣告等活動的免費獎勵模式。它還消除了平台內部的任何現金兌換功能,從而移除了「財產得失」這一賭博的定義要素。

獎勵發行方:獨立於平台的第三方為成功預測發放獎勵,如禮品券。將平台運營商與發行實體分離,消除了運營商成為獎勵兌換現金直接參與方的法律風險。

外部兌現市場:平台外的點對點轉移市場和附屬商戶形成生態系統,在那裡獎勵實際被消費或轉換為現金。由於運營平台不參與這一分配過程,結構保持獨立並避免滿足賭博罪的法律要素。

這最終是一種出現在監管灰色地帶的非正式商業實踐,而不是建立在堅實法律基礎上的結構。全球平台要麼被封鎖進入日本市場,要麼透過加密貨幣交易所在嚴格限制下運營。日本政策討論的實質水準與韓國並無實質差異。

亞洲市場正在放棄什麼

亞洲缺乏制度架構並不意味著市場不存在。超過5200 萬美元(約728 億韓元)的流動性流入與韓國 2026 年 6 月地方選舉相關的預測市場,表明即使沒有國內監管框架,用戶對境外平台的參與已經跨越了一個有意義的門檻。這些交易處於稅收體系之外,缺乏消費者保護機制,市場誠信監督也不可能。

監管機構面臨三種可用的應對措施:

擴展現有刑事法規以實施制裁(當前韓國的做法)。

使用技術手段完全封鎖平台存取(新加坡模式)。

將預測市場納入監管範圍,在此過程中獲得稅收收入和監管權。

只有第三種選擇能夠精確實現稅收徵收、消費者保護和市場透明度等實際監管目標。

2026 年預測市場的全球年交易量預計將超過2000 億美元。保守假設韓國國內用戶占該交易量的 1%,任何給定亞洲市場可歸因的交易量將達到20 億美元。根據採用的稅收模式,這將產生估計每年400 萬至 4320 萬美元的新稅收收入。

更重要的一點不是這些數字本身的規模。如果沒有監管適應,這些交易不會消失;它們將在不受監管的環境中繼續進行。監管機構將放棄稅收和監管權,同時繼續承擔行政和刑事執法成本。

重構預測市場的監管方法

如上所述,預測市場的制度適應取決於使用哪種現有監管架構(賭博或金融產品)來定義它們。

賭博監管框架:這條路徑改編了現有的亞洲模式,用於國家批准的投機活動,如體育博弈彩池或綜合度假村賭場。它與國家獨占結構一致,可以透過公共資金理由證明其合理性,但在適應私人平台的商業模式方面存在固有侷限。

衍生性商品監管框架:這代表了摩擦最小、運營上最可行的路徑。它涉及微調金融產品的定義,借鑑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接受非金融變數或韓國《資本市場法》中「經濟風險」語言等先例。這種方法避免與現有國家賭博獨占的直接衝突,同時透過將合格標的資產限制在可公開驗證的統計變數來預防對投機和市場操縱的擔憂。

創建獨立的第三類別:這涉及設計專門的立法框架,就像直布羅陀所做的那樣。它允許最精確的監管校準,但鑑於缺乏先例,承擔最高的立法和政治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這是一項長期的制度事業,而不是近期結果。在許多亞洲司法管轄區,關於預測市場法律身分的基本公共討論尚未形成。確保任何這些路徑所需的立法動力,首先需要建立公共審議程序,並就預測市場的價值建立廣泛的社會共識。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預測市場在整個亞洲仍然是一個陌生的概念,沒有實體帶頭塑造圍繞預測市場的話語。因此,即使是最基本的議程項目也尚未討論。

精確分析預測市場整體如何運作需要一個正式的公共論壇,例如圍繞上述核心問題建立的公私圓桌會議,建立這樣的論壇現在是當務之急。

即使設定了這種討論水準,也需要一個能夠將其實際帶到政策桌面的實體。像 Limitless Research 這樣的專業研究機構在實踐中展示數據驅動的預測模型,並在此過程中在建立市場價值體系和塑造公共話語方面發揮核心作用。

從 Limitless Research 開始,具有專業分析能力的組織展示其數據可靠性和公共價值的過程,將成為將預測市場的碎片化話語提升為制度體系內核心議程項目的決定性催化劑。

預測市場具有明顯的收益和風險,但在辯論發生之前就達成制度性結論將是一種忽視核心問題的草率做法。現在需要的是尚未發生的建設性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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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iger Research

本文為PANews入駐專欄作者的觀點,不代表PANews立場,不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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