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公安局法治總隊的公眾號上發布了一篇文章:《首創!涉案虛擬貨幣處置「新通路」 》。大有一石激起千層浪之勢,有不少圈內朋友知道在web3領域,劉律師對虛擬貨幣司法處置略有研究,不斷有人私信問我這個所謂的「首創」「新管道」是怎麼回事,甚至還有朋友說:「中國不是不讓進行虛擬貨幣交易嗎,這個處置不就是把國家開立司法機構的虛擬貨幣
其實,這些理解都有些偏差,甚至包括北京公安局自己的這篇文章,有些地方的陳述都不是很準確。

(圖片來源:法青苑,侵刪)
根據北京公安局法治總隊的文章,北京公安局與北京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對於涉案虛擬貨幣處置簽訂了《涉案虛擬貨幣處置業務合作框架協議》。
文章介紹其處置的具體模式為:
(一)北市的公安機關將涉案虛擬貨幣實物委託給北交所處置;
(二)北交所接受公安委託後,選定第三方對涉案虛擬貨幣進行檢測、接收、移交等操作,並透過香港合規持牌交易所公開變現出售(處置變現為法幣);
(三)在履行國家外管局核准後,將變現經費結匯後轉入公安機關專戶。
根據文章的表示,此種模式已經幫助北京公安局順義分局辦理過一起涉案虛擬貨幣的處置。
但是,作為深度參與國內司法處置業務的web3律師,從劉律師的實務經驗來看,北京公安局和北交所合作的處置模式,並非國內首創,也並非使用了什麼新管道。這種境內委託+境外處置的聯合處置模式早在2023年都有處置公司開始做了。
之所以這麼說,是因為劉律師太熟悉中國大陸的司法處置模式了。整體來說,我國的司法處置經歷了三個時期:
在2018年至2021年(大致)期間,國內的司法機關對於司法扣押的涉案虛擬貨幣處置變現大多直接透過交易所的場外OTC(U商)、私人等等進行變現。這裡面存在著透過利用為司法機關處置變現進行洗錢活動的可能,具有巨大的合規風險;
在2021年9月至2023年,基於「9.24通知」(《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中「禁止在中國內地進行虛擬貨幣和法幣的兌換業務」等規定,國內原則上都不再進行虛擬貨幣的處置變現活動,一些第三方處置後通過在境外將資金處置在境外支付給現行資金,並彙存的司法機構通過現行資金。這裡有個問題就是很多處置公司的結匯名義是假借貿易/服務/資本項下等外匯額度進行虛假結匯,本質上是違反了外管局、央行的相關規定,所以仍然不合規;
(三)處置3.0時期
從2023年底至今,國內有少數第三方處置公司已經率先完成了類似北交所和北京市公安局合作的處置模式,即境內、境外聯合處置模式。
簡要來說就是,國內的司法機關委託內地的第三方處置公司,再由第三方處置公司委託境外主體在境外合規平台進行處置變現為法幣(一般為美元、港幣、離岸人民幣);變現法幣轉至境內第三方處置公司的外幣帳戶,再由處置公司結匯入境後轉帳至非司法管理機關。
所以說,北交所與北京市公安局的處置模式可能在北京來說是第一次採取這種境內+境外的聯合處置,但是從全國範圍來說,很多地方早已經在實務中這樣操作起來了。
其實,劉律師仔細看了北京市公安局的文章後,還是有一點發現的:
第一,北交所實質是接受了北京市公安局委託後,再選定「專業服務機構」進行實質性的處置操作,所以本質上北交所連第三方處置公司都不算,只是一個居間、介紹方,它需要把拿到的案源再委託給第三方處置公司;
第二,「北交所選定的服務機構需要預先提供110%的履約保證金”,這在實務作業中還是偏高的。正常來說,例如要處置價值一億人民幣的虛擬貨幣,那麼第三方處置公司需要提供一億一千萬的保證金才能處置。其實實務上是不需要交這麼多的,正常來說,價值一億人民幣的虛擬貨幣,在境外處置變現後,肯定有所損耗(比如滑點損耗、交易所手續費、處置公司的技術服務費等),最終回款到境內的金額肯定是小於一億元的。所以,原則上處置公司提交不小於匯款到司法機關處置金額的保證金都是可以的;

(圖片來源:法青苑,侵刪)
第三,關於服務費問題。文章中提到會“按照財政部《罰沒財物管理辦法》設定保留價,詢價後以最優報價成交···”,劉律師查了該辦法,其中關於保留價有一個規定:
「根據需要,可以採取「一物一拍」等方式對罰沒物品進行拍賣。採用公開拍賣方式處置的,一般應當確定拍賣標的保留價。保留價一般參照價格認定機構或者符合資格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價確定,也可以參照市場價或透過網路詢價決定。
公開拍賣發生流拍情形的,再次拍賣的保留價不得低於前次拍賣保留價的80% 。發生3次(含)以上流拍情形的,經執法機關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後,可以透過網路平台採取無底價拍賣或轉為其他處置方式。 」
也就是說這裡的保留價是適用在公開拍賣方式進行司法處置時才使用的,但是虛擬貨幣的司法處置如果在香港合規交易所進行,那麼並不算是公開拍賣涉案財物(本質上是按照虛擬貨幣市場價賣出而已)。
其實,山東省財政廳等17個部門在2023年8月25日聯合發布的《山東省罰沒物品處置工作規程(試行)》但是更加直接地提到了虛擬貨幣的處置變現價格問題:
「執法機關依法罰沒的預付卡以及虛擬貨幣,可與發行該預付卡及虛擬貨幣的商戶進行協商,由該商戶出價回收,回收價格由雙方商定,原則上不低於該虛擬貨幣、預付卡面值或餘額的80% , 雙方簽訂回收協議。 」
在劉律師所經歷的涉虛擬貨幣刑事案件辯護中,我們遇到一些地方司法機關和處置簽訂的處置協議中,處置費率最高的竟然達到35%! (也就是價值一億的虛擬貨幣最終處置後回款只有6500萬,其餘的3500萬都作為手續費被處置公司收取);目前合規的處置公司一般都不可能收取高於20%的服務費,這也和山東省的規定相一致。
有人會想,北京市公安局都發文章說可以合法進行司法處置了,那麼是不是預示著未來中國會放開司法處置甚至是虛擬貨幣交易了呢?
劉律師的看法是這樣:對於涉案虛擬貨幣司法處置並沒有放開不放開一說,因為國家從來沒有禁止過。全國各地司法機關從2017、2018年開始摸索做虛擬貨幣的司法處置,到如今形成的境內境外聯合處置模式,國內的處置從來沒有停止過。
至於說國家放寬虛擬貨幣交易的說法,還為時過早。我預期未來兩三年內我國內地仍會以強監管為主,不會放寬公民普遍參與虛擬貨幣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