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6月23日支付寶發售付款碼NFT皮膚至今, “螞蟻鏈粉絲粒”小程序上已經出售了多款數字藏品。粉絲粒小程序對出售數字藏品業務作出了以下規定:
1、所出售數字藏品的定義:數字藏品,指具有獨創性的藝術作品,複製於螞蟻鏈指定的存儲空間,並以在螞蟻鏈平台發行的唯一對應的虛擬憑證進行標識的數字收藏品。
2 、 數字藏品為虛擬數字商品, 而非實物。 本次購買不構成任何版權許可或轉讓, 所出售的數字藏品版權由發行方或原創者擁有, 除另行取得版權擁有者書面同意外, 購買者不得將數字藏品用於任何商業用途。
3 、購買者(用戶)購買的數字藏品可在原許可範圍內,訪問、學習、研究、欣賞、下載(縮略圖)、展示、分享或以其他非商業母的使用作品,具體有以下:
( 1 )預覽:點擊圖片可預覽數字藏品縮略圖;
( 2 )查看原圖:點擊“查看原圖”按鈕,可查看該數字藏品的原圖;
( 3 )下載:點擊“下載”可保存當前數字藏品縮略圖;
( 4 )分享:點擊“炫耀一下”保存分享圖,通過社交媒體進行分享。
4 、螞蟻鏈僅就數字藏品在螞蟻鏈上的信息存證和唯一標識提供區塊鏈技術服務,不保證數字藏品在螞蟻鏈之外的唯一性。
5 、數字藏品一經售出,不支持退換。請勿對數字藏品進行炒作、場外交易、欺詐,或以任何其他非法方式進行使用。數字藏品僅限於在支付寶實名認證好友之間進行轉贈,且需要持有超過180天后方可轉贈。
根據粉絲粒小程序對數字藏品的定義,其所出售的數字藏品是在螞蟻鏈區塊鏈上鑄造,其元數據存儲在螞蟻鏈指定的存儲空間,且具有唯一標識。這些特徵符合NFT屬性。因此,數字藏品實際上是NFT 。此前,也是以NFT命名的, 2021年10月將名稱改為數字藏品。現在我國還有些NFT發行主體將數字資產名稱改為NFR 。但其實質上都是一樣的。之所以名稱要發生變化,可能是因為我國對於是否可以發行NFT沒有作出明確規定,而代幣一詞很容易使人聯想到虛擬貨幣。目前粉絲粒上出售的數字藏品物理世界的藝術品映射在數字世界所生產,是物理藝術品在數字世界的價值實現。這類數字資產,應屬於我國《民法典》第127條所規定的虛擬財產。但粉絲粒小程序關於數字藏品所有權、轉讓使用等方面的規則,是需要完善的。具體分析如下:
1、數字藏品的所有權問題
根據粉絲粒小程序上的規則,該平台所出售的數字藏品所有權,在出售之後仍歸原發行者所有。在這里首先需要明確,數字藏品所有權到底指的是什麼?數字藏品是物理世界藝術品映射在數字世界而鑄造的數字作品,是物理世界藝術品的數字化作品,是虛擬的數字資產。表示該數字資產的媒體附件及屬性數據包含於NFT ,此種情形下的NFT是數字資產本身。它區別於物理世界的實物藝術品。因此,當該數字資產NFT出售時,數字資產所有權相應發生轉移,也就是數字藏品的所有權在其出售後轉移給了買方。粉絲粒小程序規定,數字藏品所有權在數字藏品出售後,仍歸原發行者擁有,應是混淆了數字藏品所有權和物理世界藝術品所有權。試想,如果購買者購買了數字藏品卻不擁有所有權,只能和其他人一樣,僅對數字藏品進行瀏覽、欣賞,那購買的法律意義就沒有了。
2、數字藏品的數據披露和驗證問題
粉絲粒小程序雖然有證書一欄,可查詢到數字藏品的發行人、作品名稱、作品介紹、發行時間、交易時間、交易哈希值、藏品ID編號等信息,但這些信息僅僅是粉絲粒小程序上展示的信息,該小程序並沒有提供區塊鏈智能合約、區塊鏈瀏覽器的驗證鏈接,也沒有提供元數據存儲的URL鏈接予以驗證。數字藏品發行所使用的智能合約標準、智能合約地址、元數據及媒體附件的存儲方式,是數字藏品價值判斷的重要因素,出售數字藏品時應讓購買者可查詢和驗證。另外,在實踐操作上,同一藝術品除可以在螞蟻鏈上發行NFT ,也可以在其他區塊鏈上發行NFT ,因此,發行人是否可能在其他區塊鏈就同一藝術品再次發行NFT ,對於數字藏品的價值也影響重大。粉絲粒小程序雖然聲明螞蟻鏈並不保證發行人在螞蟻鏈上發行的唯一性,但發行人作為出售方是否已作出相關承諾,也應對購買方予以披露。
3、物理世界同一藝術品鑄造多個數字藏品出售的問題
粉絲粒小程序上出售的數字藏品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單個物理藝術品在螞蟻鏈上鑄造單個數字藏品並出售。另一類是一個物理藝術品在螞蟻鏈上鑄造多個(如10000個)數字藏品並分別出售。
對於第一類數字藏品,不存在同質化代幣的問題,也沒有虛擬幣、證券屬性,在政策法律上沒有違法違規問題。第二類數字藏品的鑄造出售,可能有幾個問題需要進一步釐清:( 1 )成千上萬的購買者,購買的是同一個數字藏品,還是物理世界的同一藝術品在螞蟻鏈上多次鑄造生產了不同數字藏品(即雖然媒體附件圖像和屬性一致,但每個數字藏品的標識編碼不同, ID具有唯一性)?如果屬於多次鑄造多次生成,則沒有集合、同質屬性。 ( 2 )如果同一物理藝術品在同一區塊鏈可以鑄造生產多個數字藏品,那麼發行數量的界限在哪裡?是否由發行人隨意自行決定。從理論上說,這是由市場需求所決定,即發行人根據市場需求決定鑄造發行數量和定價。但由於NFT目前在國內仍然是創新性事物,沒有形成真正的市場,而是存在盲目跟風炒作風險。有的買受人購買數字藏品並不是為了收藏,而是期盼購買後能多倍的價格出手,他們購買時並不能準確判斷,甚至不在乎所購買的數字藏品真實價值幾何。因此,從保護投資者權益的角度出發,對物理世界藝術品真實價值,以及其映射在數字世界的數字作品價值進行評估,在批量發行中是有必要的。批量發行數字藏品前,應根據相關評估結果決定其數字藏品的發行數量和出售價格。另外,為了與虛擬貨幣相區分,並防範變相集資的風險,國家相關部門應對數字藏品批量發行數量的上限作出規定,並禁止同一物理藝術品在多個區塊鏈上鑄造發行。
4、關於數字藏品的使用和轉讓問題
根據粉絲粒小程序規則,目前買受人購買的數字藏品只能用於炫耀,或滿180後轉贈給支付寶中實名認證的朋友,不得用於炒作、場外交易或任何商業用途。這或許是數字藏品相關各方基於防止虛擬資產被過度炒作,避免出現擾亂金融證券市場而作出的謹慎安排。但如果被購買數字資產被禁止商業使用、轉讓,那麼該數字資產如何能推動數字經濟發展。即使目前國內還沒有形成合規的交易市場,在規則中也應為將來可能的流轉留下空間,可表述為在國家政策許可流轉時方可轉讓。
由於數字藏品屬於虛擬資產,我國關於虛擬資產如何轉讓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而且數字藏品的轉讓容易與虛擬貨幣的炒作相混同,因此,在我國數字藏品發行後如何流轉,以及如何通過NFT流轉推動創建數字經濟新商業模式,急需一個探索、創新的機制。或許以後國家會根據實際需求在一定範圍內推動試點,或者統一打造一個全國性的數字資產交易平台,允許數字藏品等NFT資產在國家的統一監管下流轉。當然,為了杜絕NFT數字資產以虛擬貨幣類似方式作為支付工具使用的情形,在技術上可限制NFT數字錢包之間相互轉讓數字資產,錢包只能與交易所賬戶、元宇宙生態之間交互。也只有當NFT交易市場的創建被國家許可時, NFT等數字藏品資產屆時才可能得到正常流轉,真正實現其財產流動屬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