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目前主要應用於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作為物理世界資產的權利憑證存在,另一方面是作為數字資產本身存在。 NFT之所以會在這兩個層面得以應用,是因為NFT具有的不可篡改的可信屬性、獨特標識的唯一屬性,以及易於流通的便捷交易屬性。
物理世界中的資產大致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不動產,第二類是動產,第三類是無形資產。對於不動產,我國法律規定由相關登記機構登記其所有權及其他相關權利,不動產所有權及其他權利憑證,由登記機關頒發。權利人轉讓其所有權及相關權利時,需要到登記機關辦理轉移過戶登記手續。另外,特定動產如汽車、飛機、輪船、股權等,以及某些無形資產如專利、商標等,依照法律規定,均需由相關登記機構登記並頒發權利證書,轉移時也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對於這些資產,目前在我國並不適合發行NFT權利憑證,更不允許這類NFT交易流通,否則與國家法律規定相衝突,從民事法律關係上講不具有有效性,從刑事法律關係上講可能涉嫌擾亂相關市場秩序犯罪。但是,隨著區塊鏈技術的發展,以及為滿足促進資產便利流通創新商業模式帶來的新需求,今後不排除以信託等模式,利用NFT作為所有權憑證,甚至利用拆分所有權等形式實現大類資產的公共持有模式。當然,這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許可授權的情形下方可得以實施和實踐。
動產中除法律規定所有權及其他權利必須登記以外的其他資產,在區塊鏈上發行所有權憑證或其他權利憑證NFT ,雖然我國法律沒有禁止,但必須認識到國家法律對於這一類動產所有權轉移也是有規定的,即動產交付時其所有權發生轉移。因此,當該類動產所有人在區塊鏈上發行了所有權NFT ,並在區塊鏈上將該NFT轉移給買方,買方只要沒有實際取得該動產,在法律上買方就沒有取得該動產所有權。對於動產的交付,除資產由賣方向買方直接交付外,還可以採取指示交付、擬制交付等形式。因此,在NFT智能合約中,可以約定該動產所有權自NFT轉移時,動產所有權發生轉移,資產以指示或者擬制方式交付。從保障買方權利的角度看,只有當該動產以信託倉儲方式存放在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的情形下,買方才能便捷地以指示交付或擬制交付的方式獲得併佔有該動產。可以預見,提單、倉單、票據等權利憑證將率先實現NFT形式,而其他特定動產則需相關信託託管倉儲產業配套發展,其NFT才會發揮經濟效益。
對於除專利、商標等之外的無形資產,權利人可以為其資產鑄造相應的所有權憑證NFT ,以證明該資產的權利歸屬,以防止其他主體在接觸無形資產內容後侵占原權利人權益。從這個角度講, NFT對於某些無形資產所有人權益的保護具有積極意義。人們現在把以藝術品、視頻、音樂、電影片段、遊戲裝備、體育精彩片段、品牌形像等為基礎發行的NFT ,都稱為該資產的所有權憑證。但實際上,大多數NFT並不是該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憑證,而僅僅是指該資產映射在數字世界而形成的數字資產。因此,當該NFT轉移時,其基礎資產並沒有移交給買方,而是仍然由原所有人持有。
以上是NFT在權利憑證方面的應用。 NFT在第二個方面的應用是作為數字資產本身存在,這是當前NFT最主要的應用形式。早期採用NFT形式的加密貓、密碼朋克、無聊猿(這一類頭像類數字資產。後來是藝術品收藏、遊戲裝備,然後延伸到體育、奢侈品品牌等多個領域。此類NFT本身不僅包括智能合約方面的數據,還包括元數據(如以數字表示的圖像數據)。元數據是數字作品在數字世界的表達,可以在數字世界以資產的形式得以展現。轉讓該NFT時,元數據同時轉讓給了買方,無需再另行交付。目前,元數據大致有三類存儲方式。第一類是元數據直接存儲在區塊鏈上,第二類是元數據以IPFS網絡去中心化方式存儲,第三類是元數據存儲在中心化服務器。對於第一類和第二類情形,由於元數據去中心化分佈式存儲的屬性,轉移時不涉及到特定第三方,因此NFT轉移時其元數據轉移是同步的,在實際操作上和法律意義上不存在問題。對於第三類情形,由於元數據存儲在第三方,在法律上涉及第三方向買方交付元數據或者原指定託管主體發生變更的問題,因此在智能合約設定時或者
NFT發行時,應當對NFT轉移時其元數據如何移轉有相應設置。
國內各大廠目前發行的NFT ,不管是以數字藏品命名,還是以非同質化權益命名,大多都屬於以物理世界藝術品映射在數字世界而發行的數字資產,其NFT是數字資產本身,而不是物理世界的藝術品權利憑證。遊戲內發行的裝備類資產,如在區塊鏈上以NFT形式發行,其NFT也是數字資產本身。這一類資產應當屬於我國《民法典》第127條規定的虛擬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