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湖北鹹寧警方的官方文章(《 17部手機+5台電腦,7人落網!「翻牆」紅線千萬別碰! 」),近日其破獲一起「擅自使用非法頻道進行國際聯網案件」(翻譯一下就是使用翻牆工具訪問境外互聯網)。翻牆被抓的案例年年都有並不稀奇,這個案例為何引起劉律師(web3_lawyer)的關注,主要還是涉及了虛擬貨幣。

一、案情簡介
2025年4月6日,鹹安公安接到線索查獲轄區內有人從事涉嫌非法跨國網路經營活動,公安機關最終查獲以湯某某為首的犯罪團隊透過多台網路設備,利用非法頻道接入國際互聯網,使用境外軟體從事虛擬貨幣和外匯非法交易。
公安機關查證湯某等人的工作室透過搭建網路頻道,進行跨國虛擬資產的交易,「已形成完整違法鏈條」。文章中還說經過“民警經過連續24小時取證攻堅,完整固定電子證據,涉案人員對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鹹寧公安發布的文章有些歧義的地方就是,文章開頭說共有7名違法人員被行政處罰;但是第二段又說「以湯某某為首的犯罪團隊···,當場控制涉案人員5名···」;文章最後又說公安機關對湯某等7人作出行政處罰。一篇文章中涉案的人數和性質都不相同,要知道「犯罪團夥」的法律含義至少是涉嫌刑事犯罪,它和行政違法是截然不同的法律後果。不過文章最後一句「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深挖中。」讓人回味無窮,可能公安機關還在看案件是否構成刑事立案標準。
當然,這可能是文章小編並非法律從業人員,行文不嚴謹所致。我們目前可以從鹹寧公安文章中得到的結論是:湯某某等人透過翻牆訪問外網的方式進行了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最終被抓並被處以行政處罰。
二、翻牆違法嗎?
包括鹹寧公安在內的全國公安機關,目前對於翻牆行為的處罰依據就是我國在1997生效的《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的第六條、第十四條。也就是「擅自使用非法頻道進行國際聯網」。
但劉律師在多篇文章中都分析過,暫行至今都未被修改的規定中,其對「非法頻道」的規定僅限於實體頻道(電線、光纜、通訊衛星等),而不包含虛擬貨幣頻道(如VPN),有些使用VPS工具翻牆的更不能說其非法搭建了網路頻道。
從時間上來說,對於1997年生效的規定,彼時還沒有GFW和虛擬信道一說,只是後來隨著互聯網在中國的不斷普及和發展,以及中國的國內外政治環境的變化等因素,中國才實行互聯網管制,以GFW技術為代表,中國內地互聯網屏蔽了大量的境外網站,所以後來才有了“翻牆”一說。但是這種網路管制更多是技術、政治等因素在發力,中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並沒有禁止中國公民訪問境外互聯網。
所以劉律師一直的觀點是翻牆並不違法,因為沒有法律規定不讓翻牆。其實對於公安機關等執法部門來說,判斷一個行為是否違法其實和是否翻牆並無本質關係,比如搞黃色、搞反動鍵政(在中國內地法律評價標準)等,即使不翻牆也是違法的。

三、炒幣違法嗎?
那麼翻牆炒幣違法嗎?劉律師的觀點也是不違法。理由如下:
第一,「9.24通知」(《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中對於中國境內的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其衍生品的行為,只規定了風險自擔原則,只有在「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置」。
第二,對於使用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法律判斷:“9.24通知”禁止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網絡向我國內地展業,並將其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但這只針對虛擬貨幣交易所的行為而言,也就是說只規制虛擬貨幣交易所;而對使用了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炒幣的內地公民來說,“9.2441”並未規定任何後果。
第三,如果是普通的公民或其組成的工作室只是炒幣賺錢,很難說會達到破壞國家金融秩序或危害金融安全的程度,如果達到此種程度也需要司法機關進行舉證證明。回到文中的湯某某等七人的案例中,公安的文章中還提到他們進行了“外匯非法交易”,如果此外匯為真外匯,並非USDT、USDC等“假外匯”,那麼湯某某等人可能會違反了外管局或央行的相關規定。
四、結語
透過上述分析,我們認為在中國炒幣不違法,合法目的的翻牆也不違法。但身為web3律師,我又必須要指出:即使炒幣不違法,我國實際上已經切斷了合規出入金的一切管道(比如銀行、第三方支付公司等都明確禁止使用其支付結算通道進行虛擬貨幣交易)、實踐中有大量的幣圈玩家出金時收到贓物涉案的;即使是牆不違法,我們每年都有上百例違法,我們每年都有上百例違法的行為。也就是說翻牆+炒幣即使沒有法律風險,卻又充滿著“法律風險”,即使這個“法律風險”本質上是因執法者誤解法律而製造的風險,但是一旦你陷入其中,你就會發現維權之難、成本之高是很多普通人難以承受的,所以也只能認栽了事。
作為法律從業者,我們希望並且也在設法推動有司明確對訪問境外互聯網的監管標準(雖然這在互聯網時代感覺會有點怪異甚至荒謬),1997年的暫行規定確實已經完全不適用於這個時代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