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許倩律師
引言
「邀請有禮」「分享返傭」「推廣獎勵」…不論是傳統電商、內容平台,還是Web3項目,越來越多的產品設計中引入了用戶激勵機制。然而,返傭機制的合規邊界,始終是一道模糊線:在推廣者眼中,這是合理分潤;但在監管者眼中,卻有時被視為「傳銷」嫌疑。
這種誤解從何而來?平台返傭是否真的踩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紅線?本篇文章將結合真實案例與司法認定標準,釐清「返傭」與「傳銷」的界線。
本文旨在從法律角度探討「平台返傭」與「傳銷犯罪」的邊界,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也不構成對任何營運模式是否構成犯罪的判斷。傳銷行為的認定具有高度個案性,需結合全部證據由司法機關依法裁量。
案例簡介
某NFT平台,將NFT分為五個不同等級(一級最低,五級最高),每個等級對應不同的產能(算力),價格自然也不同,對於介紹購買NFT的佣金(獎勵)也不同。該佣金只可以給登記高於購買者的NFT等級且佣金只能給到一人。
舉例:

該NFT平台實控人是否會被認定為傳銷犯罪呢?
法律剖析|平台返傭是否構成傳銷?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單位可以成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主體。在定罪處罰時,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那麼,法律重點打擊的是哪些人?主要包括:在傳銷活動中扮演關鍵角色的發起人、組織者、決策者,以及負責策劃、指揮、協調等工作的核心人員。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滿足「騙取財物」並「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前提下,這類行為才可能被認定為傳銷犯罪。此外,刑法明確指出, 「繳費取得加入資格」與「依序組成層級」必須同時滿足,才可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傳銷行為。僅具備其中一項,通常不構成刑事犯罪。
1.獲利來源:是否靠「賣人頭」?
平台主要的獲利模式是銷售NFT的收入,以及NFT流通、產能交換等手續費作為收入,獲利來自真實的商品銷售及服務費用, 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以新加入者的「入門費」 或不斷拉新的「人頭費」作為資金沉澱有著本質差異。
2.計酬依據:是否「以人頭計酬」?
平台獲利來自於銷售NFT以及二級市場流通的手續費, 平台給介紹人的佣金(獎勵)來自真實的NFT銷售分潤。平台透過推廣擴大銷售規模,從增量利潤中拿出一部分獎勵給介紹人,這是有真實交易,真實商品的銷售行為,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賴發展人員數量、聚集財物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不同。

3.是否構成“層級式結構”
平台採用「單線直推」模式,不存在三級以上金字塔結構。用戶之間並非逐級上下掛靠,僅就單次交易給予佣金,且最多只獎勵一人,不具備「持續收益」、「多層嵌套」特質。
4.商品價值是否真實?
NFT交易定價符合市場規律,購買人基於對商品及其權益的追求,購買意願強,且NFT對應的產能能在二級市場流通,具有較高的價值,可長遠維繫。平台不以發展下線作為目的,也不是只有透過老客戶推薦才可以購買NFT,而是任何用戶可以直接向平台購買。
如何避免返傭機制有「傳銷」之嫌?
1.不設“入門費”、禁止“拉人頭”
「入門費」和「拉人頭」是傳銷罪最核心、最明確的特徵。要求用戶繳納會員費、加盟費、認購商品等形式才能獲得推廣資格或享受更高收益,以及將發展下線人員數量(而非實際銷售業績)作為主要計酬依據。
不設立任何形式的強制性“入門費”
用戶無需支付任何費用即可註冊成為用戶或購買商品,享受推廣返傭權利。警惕變相“入門費”, 避免設定“高級會員權益”、“享受更高佣金”等實質上構成付費門檻才能獲得推廣資格或更高佣金比例的設計。支付的費用應與可享有的、價值相符的實體商品或服務直接掛鉤,且購買該商品/服務並非獲得推廣資格的前提條件。
計酬/返利依據應錨定在「真實銷售業績」上
明確佣金來源:清楚說明佣金來自推廣所帶來的實際成交訂單的利潤分成。強調平台是在商品/服務售出並獲得利潤後,才拿出部分利潤獎勵推廣者。
嚴格區分「推廣」與「拉人頭」:推廣者的佣金應建立在有效用戶註冊、實際銷售額、完成訂單數等與真實交易直接相關指標上。 禁止將「直接或間接發展的推廣者人數」、「團隊人數成長」、「下線層級數量」等「人頭」指標作為計算推廣者報酬的主要或決定性因素。
數據透明可查:向推廣者清楚展示其每一筆佣金的來源(具體訂單、用戶、金額),證明其與真實銷售的關聯性。
2.建議「直線型」的一層獎勵,而非「金字塔型」三級或三級以上獎勵
多層金字塔結構(通常指三級以上)是傳銷組織的典型特徵,容易導致上線收益主要依賴下線及其團隊的「績效」(實為人頭費或入門費累積),而非真實商品流通價值。層級越多,風險幾何級成長。 《刑法》認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關鍵要素之一就是形成三層級以上的金字塔結構。
建議「直線型」一級返傭
推廣者A邀請用戶B。只有B進行了真實消費,A才能獲得佣金。 B再邀請用戶C消費,C的消費與A無關,A不會因此獲得任何利益。 所有佣金只發生在直接推廣者(A)與其直接帶來的消費者(B)之間。這樣的結構簡單、透明,聚焦於直接銷售結果,層級關係清晰止於一層,基本杜絕了「團隊計酬」和「拉人頭」嫌疑,法律風險最低。
最多允許兩層獎勵,並設計多維度獎勵指標
若為了擴大推廣力度,增加推廣者收益或增強趣味,不得不採用多層返傭時,也需要謹慎並嚴格限制層級。如考慮激勵推廣者管理團隊,最多允許兩層關係,例如:A邀請B成為推廣者,B邀請C消費。 C消費,B獲得直接推廣佣金,A獲得管理B團隊的獎勵,該獎勵的計算基礎是該團隊的實際銷售業績總額,但可以對A設計多指標不同權重的獎勵,以表彰其對團隊建設、培訓、管理等的付出,而非對發展人頭或層級本身獎勵。絕不能出現無限層級、收益無限傳遞的情況。
3.保障交易真實、合法、可持續
傳銷犯罪的本質在於「騙取財物」。如果專案本身是虛假的、商品是嚴重溢價的「道具」或模式本身不具有可持續性,最終導致大量參與者(特別是底層)損失錢財,即使形式上規避了前兩點,也可能被穿透實質認定為傳銷。
提供真實、有價值、定價合理的商品或服務
專案的立足點必須是滿足市場真實需求的商品或服務。消費者購買應基於對商品/服務本身價值的認可,而非為了獲得推廣資格或投機獲利。同時, 商品/服務的價格必須與其市場價值基本相符,堅決杜絕將普通商品包裝成天價「道具」用於掩蓋資金盤本質。成本、利潤構成應相對透明或有合理依據。
確保交易的真實性和正當性
要有真實、可驗證的商品出貨、服務交付記錄和消費者實際使用/消費的證據。防止虛假刷單、自買自賣沖業績。 建立完善售後服務機制,保障一般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反映正常商業邏輯。 佣金支付、貨款結算等資金流向清晰、合規,透過正規管道進行,依法繳稅。
獲利模式可持續,不依賴「後來者」資金
平台的整體獲利應主要來自商品/服務的銷售利潤,而非新加入推廣者或消費者所繳納的費用(入門費或變相入門費)。 確保支付給推廣者的佣金不是主要依賴後期加入者投入的資金。商業模式本身應具有可持續性,即使新用戶成長放緩,也能依靠現有用戶的複購和正常銷售維持營運。
宣傳推廣實事求是,杜絕詐欺和誤導
推廣宣傳資料必須真實、準確,不得誇大收益、承諾“躺賺”、“暴富”,應清晰提示推廣收益與個人努力、市場情況相關,存在不確定性,做好合規宣傳,消費指引。宣傳重點應放在商品/服務的優勢和價值上,而非過度渲染推廣獲利機會。
結論:合規的返傭,是行銷;非法的返傭,是犯罪
法律會穿透「行銷手段」的包裝,判斷其是否實質「傳銷」。
即使形式上規避了多級和入門費,但若核心是騙取財物(如商品嚴重虛高、模式不可持續),仍可能被定性。專案要走得更遠,就必須回歸真實價值創造:以產品和服務取勝,而非靠層層返利造富神話。守住邊界,才能走得更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