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大年初二,也是春节假期的第二天,飒姐团队准备在假期中,针对一些关乎大家切身利益的法律做一个普法专题,为读者们过一个顺顺利利的春假保驾护航。相信大部分读者们此时与飒姐团队成员们一样,在经历了一整年的努力后,正在家里享受着难得的假期。但是,即使在春节期间,也有不少特殊岗位的打工人们依坚守在岗位。

 

今天飒姐团队就与大家聊一聊,打工人们如果在春节期间被要求加班,加班工资怎么算?以及如果普通打工人拒绝加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

 


一、劳动者在春节期间享有法定休息权


 

劳动者享有休息权,这是我国宪法直接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3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学者普遍认为,休息权的宪法价值体现了休息权是公民人人必须享有的、不可剥夺的一项基本权利。而根据宪法本条之规定,我国《劳动法》将劳动者的休息权通过具体规定的方式,进一步明确,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但是,根据行业特性和用人单位、劳动者自身的特殊要求,法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灵活协商劳动时间和方式,包括延长劳动时间、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假期工作等。

 

而《劳动法》基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目的,规定了劳动者在休息期间进行劳动时,用人单位需要额外支付劳动报酬的制度。根据我国《劳动法》第44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劳动者在春节假期加班,工资应如何计算?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的春节假期2023年春节假期为2023年1月21日至1月27日,共7天,其中1月22日至1月24日是法定节假日。那么我们在计算加班工资时,就需要区分法定节假日加班和普通假期加班,并对加班工资进行区分计算

 

首先是在1月22日至1月24日法定节假日加班,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又根据《劳动法》第51条之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在此期间内加班的劳动者,最终应当获得100%正常工资+300%加班工资,共400%的工资。计算公式:月工资基数÷21.75÷8×加班小时数×300%

 

 

其次是在1月21日、25日-27日普通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先安排劳动者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则需要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俗称二倍工资规定)。计算公式为:月工资基数÷21.75÷8×加班小时数×200%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如果要求劳动者在1月22日至1月24日的法定休息日上班,不得以调休抵消加班工资。

 


三、劳动者如拒绝加班安排,用人单位可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我们需要先明确一个问题: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加班?答案:有

 

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71条明确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为劳动者拒绝加班而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先给答案:不能,如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则需依法补偿劳动者的损失。下面我们用一个从劳动仲裁一路打到二审的真实案例:【(2020)沪01民终11227号】,来完整解答这个问题。

 

Part 1. 

案情概要

 

本案劳动者张某是一位软件工程师(即大家俗称的“程序猿”),2015年1月15日,某公司与张某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自该日起的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每月税前工资为6,200元。2019年春节假期期间,张某明确向公司表示自己拒绝在春节期间加班,并同时拒绝了公司建议其将工作电脑带回家以方便在紧急情况时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要求。随后,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张某出具了《开除通知》,内载:“张某,鉴于你在担任本公司软件工程师期间,出现以下严重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开除......”

 

公司认为,张某主要有三项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1. 张某在春节期间拒绝带电脑回家,构成恶意拒绝工作安排

2. 午餐使用时间过长,恶意侵占劳动时间;

3. 为客户服务迟到,恶意拖延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

 

Part 2. 

法院判决及理由

 

在本案中,针对某公司提出的张某的第一项违规行为:在春节期间拒绝带电脑回家,构成恶意拒绝工作安排。法院认为,在(春节假期)期间,张某处于休假状态,因而不具有向某公司提供劳动的义务。诚然,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第三方企业突发状况需要某公司在春节假期等特殊时期向客户提供服务或咨询,而张某作为向该第三方提供服务的主要负责人员,某公司要求张某携带向第三方提供服务所必须的工作设备,即电脑回家,并无不妥。但张某在春节休假期间,出于能够获得充分的休息时间或陪伴家人等原因,拒绝某公司提出的携带电脑的要求,该行为不属于恶意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

 

因此,由于张某的行为难以认定为属可予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行为,某公司解除张宇超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应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94,166.70元

 

飒姐团队提示,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安排劳动者在假期加班等事宜需要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如员工拒绝,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强制员工加班,更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会面临大额赔偿。

 


写在最后


 

我们明白,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几乎总是处于弱势地位,抛开法律规定不谈,劳动者几乎无法主动拒绝用人单位的加班需求,即使这种要求不仅不合理甚至还有不当压榨之嫌。对于绝大多数勤勤恳恳的普通打工人来说,2022年能够好好生活已是不易,更遑论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因此飒姐团队在此呼吁各大企业,务必善待打工人,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劳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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