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乔喆沅 周静波 成晓宇 陈瑜诗 申璐雯

1、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TCSP)牌照

信托服务业务

TCSP牌照的发牌条件

TCSP牌照持有人的日常运作与持续责任

2、储值支付工具(SVF)牌照

多用途的储值支付工具

SVF牌照的发牌条件

SVF牌照持有人的日常运作与持续责任

3、金钱服务经营者(MSO)牌照

金钱服务

MSO牌照的发牌条件

MSO牌照持有人的日常运作与持续责任

结语

近年来,越来越多传统金融机构或金融科技企业开始布局Web3领域的多元生态系统,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监管机构也正在以谨慎开放的态度接纳Web3领域和虚拟资产行业。面对全球Web3领域和虚拟资产市场的巨大发展前景,香港正在大力培育Web3生态系统,并为全球企业在香港开展Web3相关业务提供土壤。

除虚拟资产交易所的牌照(1、7号牌照及VASP牌照)及稳定币的牌照外,Web3领域的相关业务也涉及一些香港现有的传统牌照。本文旨在简要介绍(1)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TCSP)牌照,(2)储值支付工具(SVF)牌照,及(3)金钱服务经营者(MSO)牌照的适用范围、发牌申请条件、及持牌人的持续责任。

1 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TCSP)牌照

信托服务业务

根据《打击洗钱条例》,任何人正在或拟在香港经营信托服务业务,均须申请TCSP牌照。TCSP牌照由香港公司注册处颁发,有效期一般为3年。

“信托服务业务”包括任何人以经营业务形式在香港经营或向其他人提供信托及公司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或安排另一人担任明示信托(express trust)或相类似法律安排的受托人。

香港公司注册处在判断某主体所提供的信托服务是否构成“经营业务”时,会考虑所有相关的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该主体是否(1)进行一项或多项信托服务提供者的活动;(2)宣传或推广其商业活动,或接受来自其他公司的转介;(3)旨在进行有关活动期间获取利润;及(4)经常或明显持续地进行有关活动。因此,如某公司担任信托或相类似法律安排的受托人,推广其服务并就其服务收取费用(如托管费),且持续进行有关活动,便属“经营业务”。

就虚拟资产托管业务而言,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已经在Re Gatecoin Ltd [2023] HKCFI 914一案中确认了虚拟资产属于“财产(property)”,并且“能够进行信托安排(is capable of being held on trust)”。因此,若相关虚拟资产托管业务涉及针对虚拟资产的“明示信托(express trust)或相类似法律安排”,则托管人须要获得香港公司注册处颁发的TCSP牌照。

另外,根据《打击洗钱条例》,部分人士或机构有发牌豁免,包括《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持牌法团(该法团的主要业务须为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银行业条例》所指的认可机构、会计专业人士及法律专业人士等。

TCSP牌照的发牌条件

TCSP牌照的申请人可以是个人,合伙,或公司。TCSP牌照的主要发牌条件为:申请人、其每名合伙人(如申请人为合伙企业)或其每名董事(如申请人为公司)、及每名最终拥有人属于“适当人选”。最终拥有人就个人申请人、合伙申请人或公司申请人而言的定义分别载于以下列表:

最终拥有人的定义

就个人申请人而言

就合伙申请人而言

就公司申请人而言

➢ 指最终拥有或控制个人申请人的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的另一名个人;或

➢ 如个人申请人代表另一人行事,指该另一人。

➢ 指(直接或间接地)有权摊分或控制该合伙25%以上的资本或利润的个人;

➢ 指(直接或间接地)有权行使在该合伙25%以上的投票权的个人,或支配前述投票权的行使的个人;或

➢ 指行使对该合伙的管理最终的控制权的个人。

➢ 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或控制(包括透过信托或持票人股份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本的个人;

➢ 指(直接或间接地)有权行使在该公司的成员大会上25%以上的投票权的个人,或支配前述投票权的行使的个人;或

➢ 指行使对该公司的管理最终的控制权的个人。

在判断某人是否为“适当人选”时,香港公司注册处会考虑其认为有关的任何事项,包括罪行纪录、是否存在破产令或正在清盘当中等。香港公司注册处有可能会要求提供额外资料或证明文件,也有可能会邀请相关人士参加面试回答问题。如果香港公司注册处不认可某人是“适当人选”,则香港公司注册处可决定不批准牌照或不将牌照续期,或不批准该人成为该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的最终拥有人、合伙人或董事。

TCSP牌照持有人的日常运作与持续责任

在获发牌照后,TCSP牌照持有人须要遵从《打击洗钱条例》的规定及香港公司注册处发出的指引,包括制订并维持有效的打击洗钱政策、客户尽职审查及纪录留存的规定。另外,如果香港公司注册处在发牌时施加了发牌条件,持牌人也须要符合这些条件。

另外,如果持牌人的详情,例如业务名称、营业地址等有所改变,或持牌人的最终拥有人、合伙人、董事、合规主任、洗钱报告主任的人选或其详情有所改变,或原本符合“适当人选”的人士的相关状况有所改变,都须要在该等改变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报。

2 储值支付工具(SVF)牌照

多用途的储值支付工具

根据《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任何人发行多用途的储值支付工具须持有由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颁发的SVF牌照。

某工具要构成《储值支付工具条例》所定义的“储值支付工具”,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该工具可用来储存款额(storing the value of an amount of money)(“款额”指根据该工具的规则不时被存入该工具的款额);及

(2) 该工具可作以下两项或其中一项用途:

(a) 根据发行人作出的承诺(指承诺如有关工具用作就货品或服务付款的方式,发行人(或由发行人促致接受该等付款的人将会接受该等付款,但款额不超过根据该工具的规则可供使用的储值款额),用作就货品或服务付款的方法;和/或

(b) 根据发行人作出的承诺,用作向另一人付款的方法(上述(a)项所述情况外)。

按用途划分,储值支付工具可以分为单用途或多用途。单用途的储值支付工具只能用于支付由储值支付工具发行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而多用途的储值支付工具可用于支付由多个商户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单用途储值支付工具被排除在《储值支付工具条例》所定义的“储值支付工具”之外,因此发行单用途储值支付工具不须要SVF牌照。

就Web3领域而言,若某些类似“稳定币”的安排下客户可将法币存储入某工具中,并使用储值款额支付由多个商户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那么该安排下的工具发行人须要获得由金管局颁发的SVF牌照。

SVF牌照的发牌条件

SVF牌照的申请人只能是公司。《储值支付工具条例》要求SVF牌照申请人须至少符合以下最低要求:

(1)主要业务- 申请人的主要业务须为根据某储值支付工具牌照发行储值支付工具或促进发行储值支付工具。

(2)财政资源- 申请人的已缴股本不少于25,000,000港元。

(3)适当人选- 申请人的每名行政总裁、董事或控权人,均须是“适当人选”。

(4)知识及经验- 申请人的每名高级人员具有适当的知识及经验实施储值支付工具计划或该计划的日常管理。

(5)审慎及风险管理- 申请人须设有并实行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以管理运作其储值支付工具业务所产生的风险。

(6)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措施- 申请人必须为其储值支付工具计划设有健全和适当的管控制度,以防止或打击可能出现的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7)储值金额及工具按金的管理- 申请人必须设有并实行足够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以确保常有充足资金应付赎回工具,并确保与其他资金分隔开。

(8)赎回未使用的储值- 申请人必须在使用者提出要求后,尽快悉数赎回有关工具的总剩余储值。

(9)运作规则- 在顾及储值支付工具计划的目的及该计划如何运作及管理下,该计划的运作规则须周全而稳妥。

(10)有关计划的目的及稳健程度 - 储值支付工具计划的运作方式不会对香港任何支付系统的稳定程度、使用者或潜在使用者的利益有不利影响。

SVF牌照持有人的日常运作与持续责任

在获发牌照后,SVF牌照持有人须履行多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每年缴付牌照费;

(2) 确保储值支付工具的安全及效率;

(3) 确保符合最低要求;

(4) 向金融管理专员报告(如果无能力履行义务);及

(5) 通知金融管理专员详情或情况的变化。

3 金钱服务经营者(MSO)牌照

金钱服务

根据《打击洗钱条例》,任何在香港经营或拟经营金钱服务的人士必须申请MSO牌照。MSO牌照由香港海关颁发,有效期一般为2年。

金钱服务包括货币兑换服务或汇款服务:

(1) 货币兑换服务指在香港作为业务经营的货币兑换服务(不包括由管理酒店的人在该酒店主要为方便入住该酒店的顾客提供以港元货币兑换非港元货币的交易);

(2) 汇款服务指在香港经营提供或安排将金钱汇出或汇入香港服务的业务。

就Web3领域而言,若服务提供商在香港的相关业务(例如涉及法币的虚拟资产买卖)涵盖货币兑换服务或汇款服务,则相关服务提供商须要获得香港海关颁发的MSO牌照。

另外,根据《打击洗钱条例》,部分人士或机构有发牌豁免,包括《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持牌法团(前提是金钱服务附属于该法团的主要业务)、《银行业条例》所指的认可机构、SVF牌照持有人(前提是金钱服务附属于该法团的主要业务)、《保险公司条例》所指的获授权保险人、持牌保险经纪公司、持牌保险代理(前提是金钱服务附属于该保险人、该公司或该代理的主要业务)等。

MSO牌照的发牌条件

MSO牌照的申请人可以是个人,合伙,或公司。MSO牌照的主要发牌条件为:申请人、其每名合伙人(如申请人为合伙企业)或其每名董事(如申请人为公司)、及每名最终拥有人属于适当人选。最终拥有人就个人申请人、合伙申请人及公司申请人而言的定义分别载于以下列表:

最终拥有人的定义

就个人申请人而言

就合伙申请人而言

就公司申请人而言

➢ 指最终拥有或控制个人申请人的金钱服务业务的另一名个人;或

➢ 如个人申请人代表另一人行事,指该另一人。

➢ 指(直接或间接地)有权摊分或控制该合伙25%以上的资本或利润的个人;

➢ 指(直接或间接地)有权行使在该合伙25%以上的投票权的个人,或支配前述投票权的行使的个人;或

➢ 指行使对该合伙的管理最终的控制权的个人。

➢ 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或控制(包括透过信托或持票人股份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本的个人;

➢ 指(直接或间接地)有权行使在该公司的成员大会上25%以上的投票权的个人,或支配前述投票权的行使的个人;或

➢ 指行使对该公司的管理最终的控制权的个人。

在判断某人是否属“适当人选”时,香港海关会考虑其认为有关的任何事项,包括罪行纪录、是否存在破产令或正在清盘当中等。香港海关收到牌照申请书后,会邀请提名合资格人士(即申请人的独资经营者、合伙人或董事)参加能力评核考试及参加面试,在断定申请人是否属经营金钱服务业务的“适当人选”时,香港海关会参考能力评核的成绩。如果香港海关不认可某人是“适当人选”,则香港海关可决定不批准牌照或不将牌照续期,或不批准该人成为持牌人的最终拥有人、合伙人或董事。

MSO牌照持有人的日常运作与持续责任

在获发牌照后,MSO牌照持有人须要遵从《打击洗钱条例》的规定及香港海关公布的指引,包括制订并维持有效的打击洗钱政策、客户尽职审查及纪录留存的规定。如果香港海关在发牌时施加了发牌条件,持牌人也须要符合这些条件。

另外,如果持牌人的详情,例如业务名称、营业地址等有所改变,或持牌人的最终拥有人、合伙人、董事、合规主任、洗钱报告主任的人选或其详情有所改变,或原本符合“适当人选”的人士的相关状况有所改变,都须要在该等改变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向香港海关申报。

结 语

随着越来越多传统金融机构及金融科技服务供应商进军Web3领域和虚拟资产市场,Web3生态系统正在稳定扩张。香港也正在朝着全球虚拟资产中心的方向有序发展。我们建议现时在香港经营及拟在香港经营信托业务、发行多用途的储值支付工具、或经营金钱服务的实体,应确保其业务合规并为申请相关牌照做好准备。如果对任何牌照的合规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团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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