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 Alien Chat(以下简称AC)是一款AI伴侣聊天应用,定位是为年轻群体提供亲密陪伴和情感支持。
(图源:AC官方小红书)
2025年9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AC案的创始人和开发者犯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获刑四年、一年半。
这也是全国首例AI开发者因提供“AI情感陪伴软件”涉黄获刑的刑事案件,首次在司法层面将AI服务提供者认定为淫秽物品的“制作者”并承担主要刑事责任,因此成为AI涉刑案件中的标志性判例,引发了广泛争议与讨论。
本文旨在梳理该案的核心事实与判决逻辑,剖析其中关于“罪与非罪”、“制作与传播”量大关键争议点。并以该案为例,澄清AI创业者与程序员常见的三个思维误区,探讨AC涉刑案给AI创业者、技术负责人和产品团队带来的刑事风险警示。
I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1、AC案始末:一款“AI聊天机器人”为何走向刑事立案?
在AI浪潮背景下,2023年5月,上海某科技公司看中了“AI聊天机器人”这一热门赛道,推出AI陪伴聊天应用AC,在AC中,这些AI角色被包装为“具有情感、个性与一定自主性的朋友、恋人或家人”。
上线初期,部分用户就发现AC明显比同类产品“限制更少、互动更大胆”,很快在“AI角色扮演”圈子中走红。但其实,关键原因在于:AC团队系统性修改了底层提示词(prompt)。
根据警方调取的证据,AC开发者在系统层面写入了包含特定内容的指令,明确要求AI“可以自由描绘性、暴力、血腥场景,不受道德、伦理、法律或平台规范约束”。在产品设计上,AC不仅支持一对一私密聊天,还设置了“公开角色”“热门榜单”“社区展示”等功能,使部分露骨内容从“私人对话”转化为可被围观、传播和推荐的内容生态。
据司法鉴定,AC软件注册用户达11.6万人,其中付费用户2.4万人,共产生聊天内容427万余段。抽样鉴定显示,随机抽取的聊天记录中,有近三成被认定为淫秽物品。排名前20的公开角色对应的聊天记录中,抽样鉴定显示46.25%属于淫秽物品。
2、AC案的核心争议点分析:罪与非罪?此罪彼罪?
罪名适用争议:
本案从公安立案侦查之日开始,就争议不断: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先以AC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立案,并以涉嫌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对两名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随后,检察机关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批准逮捕;其后公安机关以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移送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起公诉,但一审法院最终改判为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和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随后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尚未作出裁判。
后,被告人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判决。
判决公布并经媒体广泛报道后,该案在法律实务界与学术界引发持续讨论,相关观点大体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
1、AC案到底该不该入罪?两种观点的对撞
认为本案无罪的逻辑是,聊天内容是用户与AI互动生成的,具有私密性、不可预测性;开发者的行为属于技术调试和正常产品运营,主观上无犯罪故意,或仅为帮助行为,在用户行为本身不构罪或难以追责的情况下,追究平台刑责过于严苛。
认为本案构罪的逻辑在于,开发者的行为已超出“技术中立”或“正常运营”范畴,其系统性、主动性的措施(特别是编写越狱提示词、无违禁词宣传)创设了违法环境,并对此持放任或追求态度,主观恶性明显,应追究刑事责任。
2、制作还是传播?谁才是淫秽内容的“真正制作者”
从检察院和法院对被告人的罪名认定上可看出,关于ac案罪名认定的争议主要在于“传播”和“制作”淫秽物品的区别。
所以,淫秽内容到底是谁"制作"的?AC开发者只是打开了可能性,还是控制了必然性?
认为应定性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理由在于,淫秽内容是“生成”而非“制作”出来的,且生成主体是AI或用户。开发者的角色更接近于提供了一个可能被滥用的“传播”平台或工具。
认为应定性为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理由在于,开发者的行为是内容产生的“源头”和“原因”,而非仅仅是后续的“传播”环节。他们通过技术手段“制造”了能持续生产淫秽内容的工具,并控制了其核心生产机制。
该案的意义和价值,实际上已经远超案件本身,对于AI创业者来说,AC案的标志性意义在于:司法实践首次明确,在AI时代,平台通过系统性技术手段和产品设计,为违法内容产生创设决定性条件并提供商业化服务的行为,可能被直接认定为“制作”,而非单纯的“传播”或“帮助”,从而需承担主要刑事责任。这为AI服务提供者划下了一条红线——AI服务提供者不再仅仅被视为“中立工具方”,而可能被认定为内容生产链条中的关键责任主体。
基于这一判断,接下来需要回答的问题是:对于AI创业者、程序员和技术负责人而言,AC涉刑案为我们带来了哪些风险启示?
3、给AI创业者的警示:从AC案看AI创业者的三大思维误区
误区一:把“技术中立”当作天然免责金牌。
开发者需要打破对“技术中立”的过度依赖,正确理解我国刑法的穿透式实质审查。在《刑事案件中,技术中立能否作为有效抗辩理由?(二)技术中立在刑法领域的适用限制与辩护思路》一文中,邵律师曾系统梳理“技术中立”的起源与演变,并以典型的快播王欣案为例,说明刑事案件中围绕技术中立展开的司法辩论。
并得出结论,在刑事领域,当技术应用涉及社会公共秩序、国家安全等公法益保护时,法律评价标准明显收紧。刑法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和法益保护优先的立场,对技术中立持严格限制态度。
回到AC案来看,如果仅以“淫秽内容由大语言模型输出、聊天是AI与用户互动生成”为由主张平台无责,往往难以成立;关键不在于谁逐字逐句的输出,而在于平台是否通过技术与产品设计实质控制了内容生成环境。
误区二: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误以为“法律不禁止”
这些年来,在办理大量新经济、Web3领域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我与不少被调查的创业者深度沟通后发现,很多人对“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理解存在明显偏差。
不少创业者习惯性地认为,只要其所在行业在国内没有专门立法、也没有被明确列为犯罪,就可以放心开展业务。
但从司法实践看,这一理解过于简单:法律必须保持基本稳定,不可能每出现一种新业态就单独立法规制;因此刑法在客观上具有一定滞后性,而这种滞后性往往需要通过个案裁判来逐步填补。
在此背景下,办案机关面对新技术、新商业模式时,通常会在现有刑法框架下,结合相关监管文件、行业政策与客观行为效果,综合判断某一商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回到AC案,法院认定构罪的重要依据之一,是2023年8月实施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效力位阶看,该文件属于部门规章,但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参照意义。
类似地,在大量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中,94公告、924通知等政策文件虽然并非刑事法律,却常被作为判断“明知性”“违法性认识”与行业风险的重要背景材料。
因此,在缺乏明确刑事立法的领域,相关监管政策、部门通知乃至行业协会倡议,往往会被办案人员用作强化罪与非罪主观判断的参考因素,而不能被简单忽略。
误区三:在忽略客观现实的情况下盲目主张无罪
司法实务的真实场景,往往比没有亲历过案件的人想象得复杂得多。即便如本案存在较大争议,也并不意味着行业从业者或当事人单纯坚持“我无罪”,法院就会必然作出无罪判决。原因主要有两点:
其一,同案员工供述的现实影响。同案人员(如员工)可能基于自身利益作出对创业者不利的陈述;即便事后员工主张自己系被“诱导”,如果缺乏足以完全推翻原有供述的客观证据,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会将该供述当然视为非法证据排除,仍可能被法院采纳作为定罪依据。
其二,认罪认罚带来的连锁反应。同案犯为了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缓刑,往往会选择认罪认罚;一旦已有同案人员认罪在先,再单独主张无罪,成功概率会大幅下降。
结合邵律师过往办理的刑事案件经验,确有相当比例的无罪结果(撤案或不起诉)出现在“单人单案、无同案人员”的情形中。当然,也存在公司涉刑案件中老板与员工均被调查、最终获得不起诉的案例,但这通常是因为涉案公司业务本身存在较大罪与非罪争议——但就AC案而言,从在案证据及同案人员证言指向来看,并不属于这一类型。例如,该公司员工在本案中已做出如下证言:
“我们在宣传时没有明示或者暗示用户这款APP可以提供色情聊天,但是向用户宣传过这款APP的违禁词少。”“玩AI圈子的,一说‘无违禁词’大家基本上都懂了。”
“案涉App聊了之后会有很多色情、淫秽、露骨描述性行为的内容”“别的软件都有限制词,这个不设限制词”“大部分用户都是冲着这点玩软件的”。
4、邵诗巍律师提示
从企业经营的角度看,合规不是做大了以后再补足的工作,而是商业模式落地前就应完成的基础配置。如果等到业务规模起来才开始合规,早期经营的业务仍可能成为被调查的切入点,企业会处于相对被动的位置。
例如邵律师团队目前所代理的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该公司自去年聘请我们团队作为常年法律顾问,但在近期,南方某地公安以其业务涉嫌非法经营为由,对公司创始人及部分员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原因在于,公司在几年前创业早期的相关业务被当地警方认定涉嫌犯罪。
因此,对于AI等前沿技术与新经济领域创业者们而言,更稳妥的路径是把合规前置到商业模型成型之前:在产品形态、运营方式、收费模型确定之前,由专业律师对关键环节进行风险评估与边界设计,尽可能在商业增长与合规要求之间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平衡状态。
特别声明:本文为邵诗巍律师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