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币类刑事案件当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一直是实务当中争议不断的问题。
2026年2月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虚拟财产执行工作指引(试行)》,这在法院执行系统内,这是首次以高级法院名义对虚拟财产执行全流程作出系统规范。该《指引》将虚拟货币纳入可执行财产范围。
但从律师办案实践来看,该文件虽然对执行阶段的虚拟货币的扣押、保管、处置等环节作出了系统规定,但针对实务中的高频问题,仍未提供明确的解决路径。本文将结合该《指引》,结合办案实务,谈谈关于虚拟货币司法处置过程中的三大痛点问题。
I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1涉案虚拟货币往往在侦查阶段即被公安先行处置
在虚拟货币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即处置涉案虚拟货币的情况较为普遍,理由通常是价格波动大、保管难度高,以及需要变现用于退赔被害人。
但这一做法的问题在于:在未经法院审判确认有罪、涉案金额尚未认定的情况下,已将涉案虚拟货币提前处置。
此时,案件仍处于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尚未确定;涉案虚拟货币究竟是否应被定性为违法所得还是合法财产、能否达到追诉标准,亦未查清;相关证据仍在进一步收集、核实过程中。
在这一阶段即对虚拟货币进行处置,本质上已经对尚未完成法律评价的财产作出实体性处分。
更为关键的是,该处理具有不可逆性:虚拟货币一旦变现,难以回转,当案件结论发生变化,例如不构罪,已处置的虚拟货币已无法恢复原状。
同时,在邵律师办理的部分案件中可以看到,案件评价事实上受到既有处置结果的影响:即便案件罪与非罪的定性存在争议,在涉案财产已被处置的前提下,作出无罪认定的空间会被明显压缩。关于这一问题,邵律师亦曾在《未经法院判决,公安不应处置涉案虚拟货币!》一文中进行过讨论。
而本次出台的《指引》的局限性就在于:
其一,仅针对执行阶段作出规范,未能约束侦查阶段普遍存在的先行处置问题;
其二,即便在执行阶段,《指引》亦未涉及“处置后无法回转”的核心问题——对于撤案、不起诉或宣告无罪情形下,已处置财产如何返还,仍无明确规则。
2处置路径不统一、价格认定不一致,直接影响定罪数额
1、在具体案件中,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方式并不统一。
从办案实践来看,公安机关对于虚拟货币的处置路径,有的通过OTC场外交易渠道与U商直接变现,有的经由境外交易所处理,有的由第三方机构代为操作,也有让当事人自行处置变现的情形;
从程序上看,有的履行了审批手续并形成书面记录,有的则仅有一纸“情况说明”对处置过程作简单陈述。
当前,公安机关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处置已较为常见。实践中,相关机构多以“技术服务”或“处置协助”名义介入,费用比例差异较大,部分案件中处置成本达到涉案金额的15%至30%。在涉案金额动辄几千万、上亿的情况下,意味着存在巨额处置成本。
据路透社报道,深圳某科技公司自2018年起已代表多地政府处置超过30亿元人民币的加密货币。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此类第三方并非司法处置主体,其资质标准、准入条件及责任边界并不明确。
2、与处置路径的多元化和缺乏统一规范相比,虚拟货币价格认定的问题更为突出。
根据邵律师与全国多地办案人员沟通的经验,同一币种在不同案件中的认定标准并不一致:有的以扣押日价格为准,有的以实际变价价格计算,有的参考案发时点,也有以当事人购入成本作为依据。价格来源亦不统一,可能来自交易所均价、特定成交价格、第三方报价,甚至存在内部确定的情形。
在时间节点上亦缺乏统一标准。有的在扣押后即行处置,有的则延迟数月甚至更久,而处置时点的不同,往往直接导致币价基准出现明显差异。
在确定参考价格时,缺乏统一规则,价格偏高或偏低的情况均有出现。而价格一旦被采纳,便直接对应涉案金额的认定,从而影响定罪及量刑结果。
针对上述问题,《指引》第18条尝试通过“市场价格—协商价格—询价—评估”的路径构建价格确定机制,并引入“网络服务提供者参考价”、“线上交易价格”等规则,对价格认定提供框架。
但从实际执行的角度看,核心问题仍未解决:定罪所依据的价格与实际处置价格之间的关系并未明确;“市场价格”、“线上交易价格”等关键概念缺乏具体界定;拍卖、变价等程序的适用标准亦未细化。
同时,对于当事人不认可价格认定的情形,仍缺乏清晰的救济路径。
3与境外交易所的协作缺乏规则支撑,执行仍停留在“可冻结、难划转”
在大量案件中,涉案虚拟货币实际存储于境外中心化交易所账户中。但从目前的执行情况来看,司法机关对该类资产的查控仍然有限。
根据实务经验可以看到,如果在被告人配合的情况下,相关资产可以通过转移至指定账户完成处置;但在被告人不配合的情形下,通常仅能实现账户冻结,而难以直接划转虚拟货币。
对此问题,邵律师在此前办理的相关案件中亦曾撰文专门讨论(➡️《被司法冻结的虚拟货币,当事人拒不配合,能否强制执行?》)。
从技术层面看,我国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发函或协助请求实现账户冻结,但无法直接对境外交易所实施强制划扣;从法律层面看,境外交易所不受我国司法管辖权直接约束,其配合程度取决于自身合规政策、司法协助安排以及对请求主体身份的认可程度。
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系列更为具体的问题。例如,与境外交易所之间缺乏稳定的身份核验与信任机制,对外联络渠道并不统一;在提交执法材料过程中,亦存在信息泄露方面的顾虑;一旦交易所拒绝配合或响应周期过长,缺乏明确的应对方案。
《指引》虽未直接规定与境外交易所的协作机制,但通过第17条、第20条、第22条,为“境内委托、境外处置、闭环回流”的路径预留了一定空间。该模式在个别案件中已有实践基础。如在《指引》发布前,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已成功采用这种模式处置9万余枚FIL币。
但从规则层面来看,“境外处置”并未形成可操作的制度安排。例如,境外交易所的选择标准、处置审批程序、第三方机构的资质要求以及境外交易价格的认定规则,均未明确。
对于执行失败情形,如当境外交易所拒不配合、响应迟延,或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价格异常、资产风险时,也未规定相应的救济路径与责任承担机制。
此外,《指引》第22条虽对外汇管理提出原则性要求,但未对具体操作流程作出细化。在实践中,涉及跨境资金回流的审批路径、材料要求及周期安排,仍高度依赖个案协调。
在上述背景下,涉境外交易所资产的处置,仍然主要依赖被告人配合及个案操作经验,并未形成稳定、可预期的执行机制。
4结语
从执行程序本身来看,该《指引》对虚拟货币的扣押与保管规则作出了较为清晰的安排,这一点在当前阶段具有现实意义。
但从办案实际出发,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往往并非发生在执行阶段,而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已被变卖处置。
在这一前提下,仅通过执行层面的规则完善,尚不足以回应实务中的核心问题。相关问题的解决,仍有赖于在更前端的处置环节建立相应规则。
特别声明:本文为邵诗巍律师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