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一則案件中判定出借比特幣對方不還需自擔風險

PANews 8月7日消息,據荔枝新聞報導,近日,江甦的徐某借給林某341個比特幣,因對方未歸還起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後認為,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法官表示,本案中雙方之間借用比特幣的交易行為,目前不受法律保護。此外,比特幣不具有種類物的屬性,在本案中不具有現實的可返回性也無法使用法定貨幣進行量化。最終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

法院在一則案件中判定出借比特幣對方不還需自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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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A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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