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重磅|本輪重點是啥?央行再規制“虛擬幣炒作”

就在9月24日,央行等多部門發布了《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一時之間,引起熱議,眾說紛紜。今天我們便來談一談本輪政策的重點究竟為何

在正文之前,我們與鏈審科技的朋友商榷一下:

有群友詢問,鏈審公號有觀點稱:“這個條例意味著,只要符合使用加密技術及分佈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的行為,都屬於國家不允許的行為。即無論何種行為,只要有虛擬幣參與的商業行為,均可以適用非法經營罪。”這個觀點,我們不同意,非法經營罪雖然被坊間詬病為“口袋罪”,但刑法第225條明確要求違法性即違反國家規定(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制定的相關文件) ,而目前新規的效力級別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因此單純違反新規不能得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結論。同時,對於區塊鍊等加密技術,我國的態度是積極鼓勵,數字化轉型更是大力推進的。我們不會因噎廢食,對於不炒作、不理財的技術創新不僅不能當做犯罪,反而應當創造空間去支持。

一、出台目的及前置法

我們認為,新規出台目的是:虛擬貨幣炒作回潮,大量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發生,本次吸取網貸行業風險發酵週期長等教訓,該出手時出手,監管機關及時介入進行規制。

根據《通知》,新規的前置法包括《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網安法》《電信條例》《防範非法集資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38號文和37號文。由此可見,本輪規制的邏輯起點其實是虛擬幣的強金融屬性,也就是反對虛擬幣成為金融產品(貨幣、證券、大宗商品、CDS等)。反洗錢是今年的工作重點,也是國際社會對我們的期待。虛擬貨幣的匿名性讓它成為非法交易的首選,颯姐同事辦理的一起綁架案中,綁匪要求的贖金就是比特幣。非法交易而來的虛擬幣要想花出去,就需要交換媒介和信息中介等。這一輪再規制,也許與虛擬貨幣成為洗錢重要工具有一定關聯。

其實,我們很擔心對於虛擬貨幣的打擊影響到其他區塊鏈合法應用場景,例如金融屬性較低的數字藝術品NFT,說巧不巧,剛剛發生的亞運會火炬NFT被炒作到上百萬元的事件,要想保住碩果僅存的NFT,就不能放任其炒作和期貨化,將其金融性降低到法律容許的範圍內。

二、有何不同?

對於諸位讀者而言,大家最關心的問題便是,本次出台的《通知》,與以往的政策規範究竟有何不同,仔細分析下來,主要有如下七點:

(1)直接挑明USDT屬於虛擬貨幣,不受我國法律保護。 《通知》中第一條就明確將泰達幣即USDT劃入虛擬貨幣的範疇,同時指明虛擬貨幣並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2)為虛擬幣提供“定價服務”也屬違法,未來會被取締。 《通知》第二條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可見,即便是只為虛擬貨幣做“定價服務”也被認定為一種非法行為,從而具備相應的法律風險。

(3)虛擬幣交易“信息中介”模式,壽終正寢,不再灰色,已歸於非法範疇。與“定價服務”相同,《通知》也明確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的行為認定為一種非法金融活動,肯定了違法性。

(4)境外交易所的境內人員,不能逃避法律責任。 《通知》不僅認定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同時也規定對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5)涉虛擬幣投資交易的合同無效,理由是違反公序良俗。 《通知》指出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因為一旦該活動違反公序良俗,則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損失自行承擔

(6)加密資產概念,將成為“敏感詞彙”,在本輪規制中被重點關注。 《通知》第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企業、個體工商戶註冊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不得含有'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等字樣或內容。”可見,對於監管機構而言,加密資產等名詞已經成為“敏感詞彙”。

(7)重點打擊罪名,由之前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等,逐漸向非法經營罪和詐騙類犯罪更迭。相較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通知》將相關虛擬貨幣交易認定為非法金融活動,因此其重心逐漸向非法經營、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這說明未來打擊的虛擬幣產業類型和業務類型均會有所變化,據此,颯姐認為DeFi業務可能會成為眾矢之的。

三、劃重點,會被取締甚至歸罪的業務類型

經總結,可能會被取締甚至涉嫌犯罪的業務類型如下:

(1)法幣與虛擬幣兌換業務,含外國法幣;

(2)虛擬幣之間互相兌換業務;

(3)虛擬幣交易的信息中介業務;

(4)為虛擬幣交易定價的業務(颯姐認為展示定價有可能也會劃入圈內,建議相關企業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風險);

(5)ICO;

(6)DeFi;

(7)虛擬幣交易的宣傳媒體;

(8)第三方支付公司為虛擬幣相關業務提供支付結算服務;

(9)區塊鏈技術公司為虛擬幣業務提供技術支持,含所謂技術中立行為;

(10)名為海外交易所,實際上為境內客戶服務的業務。

四、關於“挖礦”,徹底給了結論

之前,有些律師同仁還在堅持除去比特幣挖礦並未禁止其他挖礦,現在隨著同日國家發改委等部門公佈的《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此事徹底有了結論,那就是虛擬幣挖礦被全面禁止。該通知中,規制的邏輯起點是與碳中和相關。根據新規的措施,挖礦將重回淘汰類產業,並不給予任何支持。而對於以數據中心名義掛羊頭賣狗肉的情況,監管部門也已經了然於胸,直指問題核心,明文規定嚴禁以數據中心名義開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同時,該通知也提醒地方上不要給“挖礦”企業財稅支持和金融服務,從資金來源上打擊“挖礦”企業,可見新規之堅決。

寫在最後

新規再次表明監管機關的態度,將過去一段時間市場上沒有明確的“灰色地帶”進行了釐清,杜絕了炒幣者的幻想。然而,鑑於幣價跌宕有獲利空間,未來虛擬幣交易和理財,可能會走向隱形,形成“影子交易所”唯有人性,顛簸不變
如上,感恩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