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诗巍律师 | 买卖虚拟货但问题在于,账户曾经被冻结,是否就等于行为人已经知道自己收到了赃款?一次没有说明原因的冻结经历,能否直接传导到后续交易,币被指控帮信罪:账户曾被冻结,能否推定“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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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是目前最高频的罪名之一。帮信罪案件的核心争点,往往不在客观行为,毕竟银行流水的转账记录本身并无争议,而在于主观明知:行为人到底知不知道自己收到的钱涉及犯罪? 控方在推定主观明知时,最常用的依据之一是行为人“此前有过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的经历”。逻辑很简单:你之前的账户因为涉案资金被冻结过,说明你已经知道买卖虚拟货币可能收到赃款,但你还继续做,所以推定你主观上至少是放任。 这个推定逻辑在实务中非常普遍。邵诗巍律师在与各地办案民警检察官法官交流中,多次听到类似观点。 但问题在于,账户曾经被冻结是否就等于行为人已经知道自己收到了赃款?

在涉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是目前最高频的罪名之一。帮信罪案件的核心争点,往往不在客观行为,毕竟银行流水的转账记录本身并无争议,而在于主观明知:行为人到底知不知道自己收到的钱涉及犯罪?

控方在推定主观明知时,最常用的依据之一是行为人“此前有过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的经历”。逻辑很简单:你之前的账户因为涉案资金被冻结过,说明你已经知道买卖虚拟货币可能收到赃款,但你还继续做,所以推定你主观上至少是放任。

这个推定逻辑在实务中非常普遍。邵诗巍律师在与各地办案民警、检察官、法官交流中,多次听到类似观点。

但问题在于,账户曾经被冻结,是否就等于行为人已经知道自己收到了赃款?一次没有说明原因的冻结经历,能否直接传导到后续交易,并据此认定行为人具有帮信罪的主观明知?

结论是:账户被冻结可以成为判断主观明知的证据之一,但不能仅凭“曾经被冻结”这一结果,直接推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要判断这种推定能否成立,首先需要回答一个经常被忽略的问题:行为人在账户被冻结或者被限制使用时,究竟获得了什么信息?

I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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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主观明知规则:账户受限后继续交易能否推定明知?

账户因涉诈异常受限后仍继续交易,可以作为帮信罪主观明知的推定依据,但必须综合判断,并允许相反证据推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人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可以推定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存在相反证据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进一步明确,行为人因涉诈等异常情形被金融机构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措施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可以作为认定帮信罪主观明知的依据。

该条同时要求结合交易方式、交易次数、非法获利、既往经历、职业身份以及是否逃避监管等因素综合认定。

那么,银行卡曾经被冻结,后来又继续买卖虚拟货币,是不是就一定属于主观明知?

答案是否定的。上述规则规定的是可以推定,而不是当然认定;规定的是因涉诈等异常情形被采取限制措施,而不是所有司法冻结、银行风控、非柜面限制都具有相同的证明意义。

因此,具体案件仍需审查账户为何被冻结,行为人是否知道冻结原因,有关机关向其告知了什么,以及此前的账户异常与后续OTC交易之间是否具有实质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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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推定主观明知的关键:账户被冻结时,行为人到底被告知了什么?

 

在涉虚拟货币交易的帮信罪案件中,控方推定主观明知的基础,通常是行为人此前有过账户被冻结的经历。但“被冻结过”这几个字背后,不同的人获得的信息量差距极大。把所有被冻结过账户的人一概而论地推定为“应当明知”,在逻辑上是站不住的。

很多办案人员会默认:账户被冻过,就等于行为人被明确告知收到了赃款。但实际情况复杂得多。

大多数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人被冻结账户时,真实经历是这样的:银行卡突然用不了了,打银行客服,被告知“司法冻结。至于是哪个单位冻的、为什么冻、涉及哪笔资金,银行不会告诉你。有的人连冻结机关的联系方式都查不到。等着到期自动解冻了,也没人找过他,什么事都没有。

还有一种更容易被忽略的情况:上次账户被冻结跟虚拟货币交易根本没关系。日常银行转账被关联冻结、做外贸生意的货款被冻、银行自身反洗钱风控系统误触发——实务中都很常见。经历过这种冻了几个月、自动解了、没人找过的人,对账户冻结这件事的理解就是:跟银行风控限额差不多,等等就好了。你让他从中得出以后做OTC交易可能收到赃款这个结论,他怎么也想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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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账户冻结知情光谱:七类告知程度如何影响主观明知?

邵律师根据涉虚拟货币案件办理经验,将账户被冻结后行为人实际获得的信息划分为七个层级,归纳为账户冻结知情光谱

第一档:纯冻结,零信息。银行告知司法冻结,其他一概不知——不知道哪个单位冻的,不知道为什么冻,不知道跟哪笔交易有关。到期解冻了也没人找。行为人从这段经历中唯一能确认的事实就是我的账户被冻过,除此之外什么都不知道。这是最常见的情形。

第二档:主动联系了冻结机关,但没有获得实质信息。行为人比较谨慎,通过银行查到了冻结机关,打电话过去问。办案人员只是笼统地说案件在侦办中,不方便告知,或者要求提供材料说明资金来源,始终不告诉具体冻结原因。付出了主动了解的努力,但实际获得的信息量跟第一档没有本质区别。

第三档:被口头告知了大致方向,但没有书面材料。办案人员在电话或当面简单提了一句,比如你账户收到过涉电诈资金你那笔钱涉及网赌案件,但不给任何书面材料,也不说清楚是哪笔交易、哪个交易对手。还有一种常见的说法是要解冻需要退赔被害人。行为人听完虽然一头雾水,但客观上已经接收到了一个信号:冻结跟某种犯罪有关,账上的钱可能跟被害人有关系。这一档的信息量比前两档高了一个台阶,但具体细节仍然模糊。

第四档:被正式做过笔录或约谈,内容涉及冻结原因。公安机关要求配合做笔录或当面约谈。谈话内容涉及冻结原因和相关交易,但详细程度差异很大——有的笔录只写了你账户收到过涉案资金,看完还是不清楚具体是哪笔;有的则写得更细,指出了某个时间段内某几笔可疑入账,甚至提到了具体的交易对手。到了这一档,不能简单地说我什么都不知道了,但具体知道多少,取决于笔录内容。

第五档:收到过书面告知书或《风险提示函》。公安机关出具了正式的书面文件,白纸黑字写明了冻结原因、涉案资金情况,有的还要求签收。到了这一步,手上有了书面材料,再说不知道为什么被冻就很困难了。

第六档:被明确指出具体交易、具体对手、具体赃款来源。办案机关明确告知:你和某个人的某笔交易,对方支付给你的钱是某某案件被害人打来的赃款,涉案金额多少。被告知到这个程度,确实很难再说不知道

第七档:被刑事立案侦查,甚至被采取过强制措施。不只是账户被冻结,而是被传唤、取保候审、甚至短暂拘留过,后来因为证据不足或情节轻微,最终撤案或不起诉。这种情况下已经完整经历过一遍刑事程序,对涉案行为到底牵涉什么性质的犯罪,认知程度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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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证明边界:冻结经历为何不能代替知情内容?

冻结经历只有与告知内容、后续交易和异常特征形成关联,才能增强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证明力。

以上七档不是绝对的分界线,实务中具体情况可能落在任意两档之间。但这个光谱说明了一件事:不同行为人此前涉案时获得的信息量跨度极大。从什么都不知道被刑事立案过,中间差了好几个量级。

行为人从此前经历中获得的信息越具体、越明确,后续继续交易时不知道的辩解空间就越小。反过来说,一个连上次账户为什么被冻都搞不清楚的人,拿那段经历去推定他后来某笔交易的主观明知,中间缺的环节太多了。

但实务中,办案机关在追诉时往往把所有冻结经历一概而论——只要冻过,就等于应当知道可能收到赃款。这个推理跳过了最关键的一环:行为人到底了解了什么信息?

这个知情光谱在后续两个核心问题中都会用到:

第一,同一笔交易进行中账户被冻结后,行为人换卡完成交易,能不能据此认定主观明知——这取决于行为人在冻结发生的那个时间点获得了什么信息、有没有足够的依据把冻结原因指向当前这笔交易;

第二,不同笔交易之间,此前的涉案经历能不能传导到后续新交易——这同样取决于此前那次经历中行为人的知情程度处于光谱的哪一档。

这两个场景涉及更多维度的交叉分析,本系列后续文章《买卖虚拟货币涉嫌帮信罪,冻卡后换卡收款能否认定主观明知?》《虚拟货币交易曾涉案,后续交易能否推定帮信罪明知?》会分别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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작성자: 邵诗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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