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WA賺錢?全面解讀「2.6通知」虛擬幣監管政策

2.6通知是9.24通知的進階版本,虛擬貨幣監管基本無變動。

  • NFT等數字資產監管仍空白。
  • RWA監管首次明確,但條件嚴苛,需審批制,禁止未經批准發行。
  • 重要補丁:未經允許不得發行人民幣穩定幣;互聯網企業新增監察報告義務。
  • 總體:通知顯示監管機構對虛擬資產認知加深,緩慢接納。
總結

作者:肖颯律師團隊

2026年2月6日,央行等八部會聯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簡稱“2.6通知)。一家之言,2.6通知其實是21年十部委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貨幣交易

1. 關於虛擬貨幣的監管規範仍與9.24通知大同小異,除一些需要注意的補丁外,無實質化變動;

2. 關於NFT等數位資產、數位藝術品的監管規範仍處於空白;

3. 制定了較為明確但嚴苛的RWA監理規範。

下面,颯姐團隊將會詳細展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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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RWA監理規範詳解

一句話總結現階段我國對RWA的監管思路:附嚴苛條件允許。

必須注意到,2.6通知是我國首次在規範性文件層面上明確RWA的定義:「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是指使用加密技術及分散式帳本或類似技術,將資產的所有權、收益權等轉化為代幣(通證)或其他具有代幣(通證)特性的權益、債券憑證,並進行發行和交易的活動。」

在監管原則上,2.6通知第(十三)條明確:「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內主體及其控制的境外主體不得在境外發行虛擬貨幣。」這句話其實不止是約束了RWA,其實也約束了廣義上的ICO行為,但NFT是否在禁止範疇則值得進一步討論,從文義解釋的角度,該條姐

在具體監理規範上,我國明確了「RWA發行審批制」。颯姐團隊簡要總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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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RWA概念最火的時候颯姐團隊就已經多次、明確的警示過,無論以何種方式(例如用發行NFT的方式變相RWA)、何種規模(例如內部定向小規模髮型RWA)、何種底層資產(例如用農產品髮型RWA)在我國髮型RWA的行為都與2017年9.4 年規則,但可能難以觸及的規則。 2.6通知第(二)條對此進行了肯定:「在境內開展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活動,以及提供有關中介、資訊科技服務等,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應予以禁止;經業務主管部門依託法依規同意,依託法依規同意,依託所依據的特定業務。

部分夥伴們對該條規定的境內髮型例外條件持樂觀態度:「經業務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礎設施開展的相關業務活動除外。」一家之言,颯姐團隊認為在短期內(數年內),我國監管機關並不會允許境內主體發行RWA項目,預計只有在相當規模的境外項目

至於夥伴們普遍比較關心的何為“境內主體控制的境外主體”,具體髮型條件以及中介機構的責任等問題,颯姐團隊會在後續的RWA合規發行專項解讀文章中進行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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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6通知在虛擬貨幣監管上打了哪些重要「補丁」?

關於虛擬貨幣的性質、禁止在中國大陸開展的相關業務以及司法政策(違反公序良俗無效,風險自擔)等問題,2.6通知與9.24無異,颯姐團隊不再贅述,今天僅著重解析2.6通知的重要新「補丁」。

(一)未經允許,不得發行人民幣穩定幣

2.6通知第(一)條第三款規定:“掛鉤法定貨幣的穩定幣在流通使用中變相履行了法定貨幣的部分功能。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內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境外發行掛鉤人民幣的穩定幣。”

之所以有這個補丁,直接原因是2025年我國香港地區制定並發布的《穩定幣條例》,使穩定幣的概念一舉「爆火」出圈。部分不法份子開始打著穩定幣、甚至是「人民幣穩定幣」的旗號大肆在我國大陸、香港地區發行空氣幣,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

更深層的原因則是我國監管機構必須對鑄幣權(或稱「經濟主權」)進行維護,嚴防虛擬貨幣對我國經濟安全造成衝擊。所謂鑄幣權(Seigniorage),直觀的解釋是「這是一種由特定主體(國家或政府)擁有並行使的、對法定貨幣進行鑄造、發行和管理的專屬權力」而更加學術和抽像一些的解釋是:「貨幣面值與生產成本之間的差額。」颯姐團隊對此不再展開解釋了。

在實踐中,鑄幣權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有著不同的「角色」:在古代,鑄幣權直接體現為國王的利潤(通說認為,貨幣起源於國家權力的確立與稅收的需求);在近代,鑄幣權是一種政府的財政手段;而在現代金融論述體系下,鑄幣權逐漸轉為一種不同國家間或不同經濟體之間,更為複雜的賽局權力。

這就解釋了為何在2.6通知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第一句就明確:「掛鉤法定貨幣的穩定幣在流通使用中變相履行了法定貨幣的部分功能......」因此,颯姐團隊認為,在我國已經大量推廣數字人民幣的情況下,2.6通知基本上斷絕了一切人民幣合規的可能。夥伴們切勿對「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這一例外存有不切實際的幻想。

(二)網路企業新增監察報告義務

2.6通知第(七)規定:「加強網路資訊內容和存取管理。網路企業不得為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網路經營場所、商業展示、行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並為相關調查、偵查工作提供技術支援和協助。」

該條規定再次為已經渾身「枷鎖」的網路平台營運者、服務提供方疊了個「Buff」。事實上,根據颯姐團隊的實務經驗,目前其實有相當多的幣商、境外專案方、幣圈KOL等是透過網路平台、社群媒體群組等對幣圈計畫、服務等進行集中推廣的。例如,某某書和某企鵝群就是最大的“引流集散地”之一,眾多虛擬貨幣被盜、被詐騙案件的當事人都是在這些平台上了解到了虛擬貨幣相關的“服務”

和「計畫」後被引至境外平台社群媒體,最後遭遇財物損失。

可以預見的是,在2.6通知出台後,網路大廠又會緊急進行一輪自查自糾活動。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要落實2.6通知的要求,互聯網平台就不能僅僅只是像此前的整改一眼,把相關內容一刪了之,而是應當對相關內容進行判斷、整理後將「線索」提供至相關部門(網信、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或金融管理部門),並為相關部分後續的技術調查、偵查工作

當然,目前看來各大網路平台暫時還無法對該義務有效落實,畢竟,我國目前並沒有明確一個專門處理涉虛擬貨幣風險處置的專門機構。

根據2.6通知的要求,這個專門機構應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牽頭成立,在「電信主管、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參加,與網信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聯動配合」的基礎上開展工作,目前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還需要時間進行管理計劃的指定和內部權責的明確,相關工作內可能難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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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最後

從內容上來說,2.6通知並非一個完全獨立的規範性文件,其具有傳統的一面:重審9.24通知的基本監管思路,以原規範為基礎,繼續縫縫補補;但其同樣具有開拓進取的一面:將2021年尚未進入監管視野,但又在2025年爆火的RWA納入規範並出台了具有監管規範可執行性的監管機構。

這意味著,我國監管機關對於虛擬資產的認知在不斷加深,並在理解、實驗、觀察的基礎上,逐漸開始接納這一新生事物,雖然由於層出不窮的負面事件導致這一過程的進展極為緩慢,但可以確定的是,我國監管機關已經看到了虛擬資產的潛力,對於虛擬資產行業的伙伴們來說,這無疑是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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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飒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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