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ews 5月23日消息,福州倉山區檢察院通報,一名男子因在接觸他人比特幣錢包硬盤及電腦過程中竊取了錢包“秘鑰”及相關數據,竊取4枚比特幣並非法獲利約90萬元,被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7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二審維持原判。檢察機關表示,儘管現行規定明確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定貨幣地位,但比特幣具備價值性、可管理性及可轉移性,符合刑法中「財產」的一般特徵,屬於財產犯罪的對象,相關侵權行為同樣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福州檢察院:某男子因竊取4枚比特幣被判12年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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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A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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