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最高法涉人工智能纠纷意见:当 AI被用于犯罪,开发者、提供者和使用者如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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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AI换脸、模型训练、辅助驾驶等引发的法律问题作出规定。 虽然这份文件主要围绕民事纠纷展开,但作为一名长期办理新经济领域刑事案件的律师,邵律师更关注其中几处与刑事责任有关的规定,如基本原则中的相关条款以及意见第十九、二十条的规定。 本文结合实务案例解读本次新规,也谈谈邵律师对于新经济领域刑事辩护的思考。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AI换脸、模型训练、辅助驾驶等引发的法律问题作出规定。

虽然这份文件主要围绕民事纠纷展开,但作为一名长期办理新经济领域刑事案件的律师,邵律师更关注其中几处与刑事责任有关的规定,如基本原则中的相关条款以及意见第十九、二十条的规定。

本文结合实务案例解读本次新规,也谈谈邵律师对于新经济领域刑事辩护的思考。

I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1、开发者、提供者和使用者的刑事责任如何分别认定?

《意见》在开篇的“基本原则”中提出:

区分通用与专用、开源与闭源等不同类型大模型在技术原理、风险外溢与控制能力上的差异,对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等主体的法律责任作出合理划分。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故意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公民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严惩;对于在人工智能研发、应用中的创新性行为,依法审慎处理,恪守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邵诗巍律师解读】

1、合理划分责任:先判断是否构罪,再讨论责任大小

一款AI产品从开发到使用,往往涉及多方。用户拿它实施了犯罪,开发软件、提供服务的人是否也有罪,需要分别判断。

例如,有人利用AI合成声音冒充他人实施诈骗。软件开发者可能只是提供了通用的语音功能,并不知道这次诈骗;应用运营者也可能已经知道客户在行骗,仍按照对方要求调整功能、提供支持。虽然都提供了技术或服务,两种情况的责任显然不同。

邵律师认为,《意见》强调“合理划分责任”,在刑事案件中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哪些人构成犯罪、哪些人不构成犯罪。不能看到用户犯罪,就把责任一路推到运营者和开发者,再讨论谁应当判得轻一些。

对每一名涉案人员,都应查清他具体做了什么、对AI产品最终用于实施犯罪了解多少,再依据具体罪名判断是否构罪。

2、技术差异与控制能力:具体做了什么,比技术标签更重要

《意见》要求区分通用与专用、开源与闭源等不同类型大模型的差异。邵律师认为,从辩护视角来看,这一要求在刑事案件中,就要落实到对技术用途和实际参与行为的判断。同样是提供AI技术,提供具有正常用途的通用功能,与明知客户要绕过身份验证、专门为其改装工具,责任不能混为一谈。

上海静安检察院[1]公布的刘某某案,就体现了这种区别。刘某某原本销售用于无人直播的虚拟相机软件,后来得知客户因网约车账号被封禁,想借用他人身份接单,仍按其要求调试软件,结合AI换脸技术,使改装手机能够绕过平台人脸验证。

检方据以认定其构罪的事实,包括刘某某知道客户的具体用途,实施了针对性改装,并有偿提供相关工具;且改装后的程序功能单一,属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因此,该案的入罪原因不能简单概括为“提供了AI换脸技术”,也不能据此推断,往后提供同类通用技术的开发者也应承担相同责任。

3、故意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犯罪:知道技术有风险,不等于知道他人在犯罪

《意见》提出,对故意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的犯罪依法严惩。邵律师认为,对于开发者、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尤其需要区分一般的风险认识与具体罪名要求的犯罪故意。

语音克隆可能被用于诈骗,图像生成可能被用于造假,这些风险确实能够预见。但不能因为开发者了解这些风险,就认定其明知客户在实施犯罪。否则,几乎所有提供相关技术的人,都可能因用户的违法使用而受到刑事追究。

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审查:购买服务的用户是否透露过犯罪用途?服务提供方是否为此专门根据用户需求调整相关功能?所收取的费用应当评价为普通服务收费还是参与犯罪的获利等。

当然,行为人口头上表示“不知情”,并不意味着不能认定其明知。邵律师强调的是,认定主观故意需要有证据支持,不能用“从事这个行业,应当知道技术有风险”代替证明责任。

4、创新性行为审慎处理:为探索留出空间,也为入罪划清界限

《意见》要求,对人工智能研发、应用中的创新性行为依法审慎处理。邵律师赞同这一要求。AI正在为生产、生活带来新的便利,许多应用仍处于探索阶段。现有法律当然适用,但面对新的产品形态和业务模式,具体边界未必已有清晰指引。创业者需要承担经营风险,刑事司法也应对探索中的不确定性保持必要的容忍,不能把试错风险轻易转化为刑事风险。

邵律师认为,鼓励创新与审慎入罪,应当落实到对具体行为的判断中。技术缺陷、管理疏忽和故意犯罪,需要分别评价。对于尚有争议的问题,应充分审查行为是否符合具体罪名的条件,为正常研发和合理应用保留空间。

AlienChat“AI伴聊”涉黄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该案曾引发了不少讨论。该案由公诉指控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到一审认定的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涉及一系列问题,例如:用户与AI进行一对一私密聊天,如何评价其社会危害性?平台修改提示词、影响内容生成,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认定为刑法上的“制作”?平台的内容管理义务与制作行为之间,应如何区分?普通聊天用户、公开角色并获得奖励的创作者,以及平台开发运营者,又应分别承担什么责任?等等。关于该案,邵律师曾在《AI涉黄案,创作者是否构成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以全国首例AI开发者涉黄获案为例分析》、《AI时代“快播案”:全国首例AI开发者涉黄获刑案,给开发者的三大刑事警示》相关文章中进行过充分探讨,本文就不再赘述。相关文章中进行过充分探讨,本文就不再赘述。

2为何在民事纠纷规定中明确刑事责任?

《意见》主要围绕涉人工智能相关民事纠纷展开,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在第十九、二十条中提到相关刑事责任条款。

邵律师认为,这与AI在案件中的不同用途有关。一方面,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时,可能发现当事人利用AI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此时,除了判断民事请求是否成立,还需要处理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另一方面,利用AI实施诈骗、诽谤、侵犯个人信息等行为,也可能同时涉及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因此,这两条分别从诉讼活动和社会应用出发,明确了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

1、利用AI伪造证据,法院如何处理造假行为?

第19条是规制利用人工智能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当取证的行为。

法院处理民事纠纷时,如果发现当事人利用AI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法官既要判断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也要处理造假行为本身。

如今,AI生成的图片越来越能够“以假乱真”,人们也越来越习惯依赖AI处理日常事务。但当这种使用习惯延伸到诉讼中,当事人就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风险。

例如,湖北大悟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纠纷中,诉讼代理人董某为证明租客欠缴水电费,提交了AI生成的水电表照片。法官发现照片带有AI水印,进一步核查后,董某承认伪造并补交真实照片。法院最终对其予以训诫,对伪造证据不予采信。

(图片来源:《离谱!女子把豆包生成的照片当证据给了法官》[2]

2、对利用AI实施犯罪的原则性规定

第20条列出了两款规定:

  • 利用人工智能实施诈骗、侮辱、诽谤、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0条第一款是对利用AI实施犯罪作原则性提示。本条并未具体规定入罪数额、主观认定或者共同犯罪的界限。邵律师认为,它主要是明确既有刑法仍然适用,具体如何定罪、归责,还需要依据相关刑法规范判断。

第20条第二款单独列出了利用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监测、导致交通事故的行为,这针对的其实是一个具体争议:人主动绕过驾驶员监测,随后让系统运行,还能否以自己没有实际操控车辆为由,否认驾驶责任?关于该条款所对应的是指导性案例271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3],该案当中,王某群知道开启辅助驾驶后仍需做好接管准备,却安装模拟手握方向盘状态的配件,激活辅助驾驶后到副驾驶位睡觉。法院据此确认,其仍是驾驶主体,并以醉酒危险驾驶定罪。

从条文设置上来看,邵律师推测,最高法在第二款单独规定这一情形,是希望先对人的介入行为和过错相对容易查清的情况作出明确,为实践提供指引。

3结语

AI应用不断发展,法律也会遇到新的问题。《意见》提出合理划分责任、审慎处理创新行为,邵律师对此表示认同。

技术是中立的,但技术可能被用于犯罪,在此情况下开发者、提供者和使用者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什么责任,仍要回到每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中判断。

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面对新技术、新业务,既要理解其运行方式,也要审查指控背后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让有意实施犯罪的人依法担责,也让正常的商业探索不被轻易认定为犯罪,应当是这些原则在实践中落实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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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诗巍

本文為PANews入駐專欄作者的觀點,不代表PANews立場,不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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