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加密圈KOL在自媒體平台發文,幣安在更新的APP版本中增加了"緊急聯絡人"及"遺產繼承人"功能。同時,部落客介紹,全世界每年因意外過世的人中,共計會持有價值超過10億美元的加密資產。如果沒有在離世前及時轉移給親友,最終都會被交易所繼承(加密資產存放在交易所,如果是存放在冷錢包裡,最終就會永遠停留在錢包地址中)。
而幣安這項新的功能,確實可以解決web3從業者的加密資產繼承問題,屬於功德無量了。
在對加密資產繼承的法律問題正式開始分析之前,劉律師必須要重申我們這篇文章僅是作為科普分析使用,不對任何的虛擬貨幣或虛擬貨幣交易所進行推薦或背書。
根據幣安的官網介紹,用戶可以在APP裡設定緊急聯絡人,在用戶的帳號長時間(預設為12個月,也可以自行設定為2年或3年等)休眠的情況下,幣安將會聯絡用戶指定的緊急聯絡人。此緊急聯絡人有可能取得使用者的帳戶資產繼承權或所有權。
用戶也可以隨時刪除或修改緊急聯絡人。

上述做法從實務中解決了去中心化的交易所中休眠帳戶的加密資產繼承問題,作為web3法律從業者,劉律師不禁要考慮這種做法在法律上是否會遇到障礙呢?
在劉律師昨天的文章中( 《虛擬貨幣司法處置,人民法院報發表文章: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 ),裡面提到了深圳中院向人民法院報的供稿中是認可虛擬貨幣在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上的財產屬性的,具體理由為:
第一,在民事裁判中虛擬貨幣被認定為具有排他性、可控性、流通性等特點,與虛擬貨幣商品類似,應承認虛擬貨幣具有財產屬性。
第二,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中明確規定:“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貨幣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證明我國民法典支持對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
第三,在《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錄》(徵求意見稿)第83條也規定了「虛擬貨幣具備網路虛擬財產的部分屬性」。
第四,在刑事審判領域,最高院的案例庫的案例也已經明確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屬性。
此外,根據劉律師對我國虛擬貨幣監管政策的了解,2013年12月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我國將比特幣定性為「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在2021年5月的《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中,將虛擬貨幣監管為「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 「虛擬商品」的範圍從單一的比特幣「升級」為全品類的虛擬貨幣。
綜上,虛擬貨幣屬於財產。

我國《民法典》繼承編中,明確遺產的範圍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既然虛擬貨幣屬於我國法律上的財產,當公民個人合法持有時,當然可以透過遺囑安排繼承。
《民法》常見的遺囑形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印製遺囑、錄音錄影遺囑、口傳遺囑、公證遺囑等。同時,遺囑可以隨時進行撤回或變更。
在APP軟體中透過設定緊急聯絡人並賦予他具有繼承遺產的權利,這種設定並不違反我國民法強調公民「意思自治」的原則,所以在中國法律上也是有效的。
但是,這裡需要有一個轉折。
仍然是2021年9月15日十部會發布的「9.24通知」的規定,裡面是明確禁止境外的虛擬貨幣交易所透過網路向內地居民提供服務的。這裡的十部會是包含最高人民法院的。
如果張三在某一個虛擬貨幣交易所APP裡設定了自己的好友李四作為自己的緊急聯絡人,並且可以繼承自己價值一個億的加密資產。最終,張三在過世後,李四確實也繼承到了這一個億的資產;當張三的兒子張小三(這名字好像不太好)知道後,向法院起訴要求李四返還繼承所得資產給張小三。主要理由就是虛擬貨幣交易所是不能在內地展業的,所以自己父親張三在交易所軟體上的操作是因為違反中國內地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也就是遺囑繼承無效),張三的遺產應當進行法定繼承,由張小三來進行繼承。
所以,這個局該怎麼破?身為刑事律師,劉律師就不再賣弄自己淺薄的民法知識了,有興趣的讀者朋友我們可以私下討論。
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雖然自2008年就誕生,但是在法律的尺度上看,虛擬貨幣仍然是一種新興事物或技術(不光中國,各國的法律上都是這樣)。劉律師相信未來有關虛擬貨幣的刑事、民事爭議、糾紛或持續出現,但是我們相信一些web3創業家也會持續進行正向建設,無論是主動或被動,法律也會不斷適應新的技術以及它給這個世界帶來的變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