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中院「涉虛擬貨幣犯罪案件的適法統一」研討會:個人持幣、炒幣一般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PANews 1月8日消息,上海二中院近期召開「涉虛擬貨幣犯罪案件的適法統一」研討會,對三個議題進行分析,其中:

1.涉虛擬貨幣洗錢犯罪中「主觀明知」的認定,應綜合判斷涉虛擬貨幣洗錢罪中的主觀明知,以防止客觀歸罪。

2、涉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行為類型及既遂標準的認定,一是準確把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及性質」這一犯罪本質;二是實施洗錢犯罪構成要件所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為,即屬於犯罪既嚴遂;三是依法從嚴打洗錢犯罪,堅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3.涉虛擬貨幣非法經營犯罪的認定,如行為不具有經營行為特徵,僅屬於個人持幣、炒幣,則一般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但如果其明知他人非法買賣或變相買賣外匯,仍透過兌換虛擬貨幣方式提供幫助,情節嚴重的,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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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A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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