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大家知道關於中國內地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中,自2021年的「9.24通知」(《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後,業務有個共識就是:我國內地不禁止公民投資虛擬貨幣及其衍生品,但是違背公序良俗的,我國法律不提供保護,法不需要風險自擔。
同時,鑑於虛擬貨幣並非法幣的定性,其不能也不應作為法幣在市場上流通。由此,我國司法實務中,有關虛擬貨幣的法律糾紛,原則上法院民事立案庭基本不會受理(早兩年有極少部分法院受理,如今民事立案越來越難);刑事立案的證明標準又相當之高,想要成功立案更是困難。
但是實務中,司法機關對於虛擬貨幣,尤其是主流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越來越認同。有時反而會出現一些極端情況,即完全不構成刑事犯罪的虛擬貨幣投資糾紛,也會被司法機關立案、起訴甚至審判。所以,釐清虛擬貨幣投資糾紛中的「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的邊界就特別重要,本文透過一個案例,對此進行詳細分析。

一、案件概述
在廣東省佛山市中院的一個公開判例中((2024)粵06刑終300號),大致案情可以總結為:2022年5月—6月間,葉某某虛構投資項目,承諾給予被害人高額利息,先後利誘伍某某、陳某某、葉某坤等人向其進行投資,共計價值250萬元人民幣(其中葉某坤是向被告人葉某某投資了價值50萬元的USDT)。
但葉某某收到款項後將大部分的款項用於其日常消費及償還個人債務。後因葉某某無力償還被害人利息及無法退還本金,被害人遂報案。
本案經法院審理後,認定葉某某構成詐欺罪,一審被判處11年有期徒刑。葉某某不服上訴後,被佛山中院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
判決書揭露的被告葉某某及其辯護律師的辯護、上訴意見為:
第一,葉某某與被害人之間繫民間借貸關係;
第二,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葉某某收取了葉某坤(被害人之一)價值50萬元的虛擬貨幣。
這兩點意見沒有一審及二審法院採納。
劉律師認為,這個判決的尺度擴張得過大。例如,法院直接將被告人葉某某收到的虛擬貨幣USDT描述為“款項”,這顯然是定性錯誤,虛擬貨幣不是法幣,不是錢款,更不是什麼款項。其實,嚴格來說,只要公民使用自己的人民幣等法定貨幣自行購買了USDT等虛擬貨幣後,再拿虛擬貨幣進行投資而虧損的話,法律肯定是不能對這個虧損進行任何保護的;但,如果這個虛擬貨幣被他人騙的話,法律是否保護呢?
按照目前的司法實踐,主流的虛擬貨幣還是可以保護的,但這需要明確區分民事投資和刑事犯罪的界線。
二、從「民事糾紛」到「刑事詐騙」: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以本文所列舉的詐欺罪為例。 「民事糾紛」和「刑事詐騙」最根本的差異就在於:主觀上行為人有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客觀上行為人有無實施詐騙他人的行為。
本案中葉某某之所以被一審、二審法院都認定為構成詐欺罪,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第一,被告葉某某供述其將被害人投資的部分錢款用於償還先前的債務;
第二,葉某某當庭供述將投資人的部分錢款用於向他人放款及投資虛擬貨幣;
第三,銀行流水顯示,葉某某在收到一被害人的100萬元後,次日就使用其中的43.8萬元購置了賓士轎車;
第四,葉某某在收取被害人的投資款時已經身負外債,其名下無房產;
第五,葉某某在收取被害人投資款時,自己的每月收入為7千-8千元,但是每月需要支付1萬元的車貸(即入不敷出);
第六,為應付被害人的追償,葉某某製作虛假的虛擬貨幣轉帳紀錄(用於騙取被害人的信任),截止案前仍無積極募款償還被害人。
綜上,法院認定葉某某具有詐騙行為。
大家可以綜合起來看以上標準,在實務中,可能單獨一項並不必然會使法院認定葉某某構成詐騙。但是,綜合起來以後,確實很難辯白。除非葉某某能夠拿出自己使用被害人的錢真實做了投資的證據。
三、法院認定:虛擬貨幣可以作為詐騙對象
葉某某詐騙案中,值得幣圈朋友關注的就是,其中一個被害人葉某坤是使用價值50萬元的USDT進行轉賬,最終也被法院認可屬於投資款項。且葉某某的辯護律師認為法院無法證明葉某某收到了這個價值50萬元的虛擬貨幣(因為虛擬貨幣錢包地址的匿名性)。但法院給出的理由是:葉某坤與被告人葉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在2022年6月28日被告人葉某某對於「葉某坤向葉某某轉50萬元人民幣等值的USDT」的回復為:「收到」;且葉某某在筆錄中也一直承認自己收到了價值50萬元的虛擬貨幣。
法院認為:虛擬貨幣具有管理可能性、轉移可能性、價值性,可以作為詐欺罪的犯罪對象。由此,認定葉某某詐騙了葉某坤價值50萬元的USDT。

四、實務判斷:投資人被騙了,一定是詐騙嗎?
但回過頭來總結,虛擬貨幣投資糾紛中並非全部都構成詐騙犯罪。並非所有損失都意味著詐騙,刑事與民事的界線必須由法定標準來劃定。在司法實務中,認定是否構成詐欺罪,通常會綜合考慮以下幾個關鍵因素:
(一)行為人是否有「非法佔有目的」?
這是詐欺罪的主觀構成要件之一。司法機關首先會判斷行為人在發起虛擬貨幣計畫或募款時,是否從一開始就打算非法佔有他人財產。若行為者有真誠經營的意圖,雖因技術、市場等原因導致失敗,一般屬於投資風險;反之,如其明知項目虛假或無能力履約,仍以虛構手段誘騙投資,往往會被認定為詐騙。
常見行為:有些行為人在宣傳中杜撰專案背景、偽造團隊訊息,甚至根本沒有開發能力,卻大肆吸金,此類情形很容易被司法機關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二)是否存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
詐欺罪的實施行為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這在虛擬貨幣領域中表現尤其典型。例如:
1.編造不存在的虛擬貨幣平台;
2.宣稱「區塊鏈技術突破」「國家背書」「已獲上市批准」等明顯不實資訊;
3.故意隱瞞資金用途、挪用事實或兌付風險。
如果行為人透過這些手段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並因此轉移財產,就滿足了詐欺罪的客觀要件。
(三)受害人是否「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
詐欺罪的本質是“透過欺騙使他人自願交出財產”,因此,司法機關會進一步審查:受害人是否因被誤導而作出投資決策?這一點也是區分詐騙和民事糾紛的關鍵。
例如:如果投資人在接受充分風險告知後仍主動參與高風險項目,即便最後虧損,也難以構成詐騙;但若是因相信虛假的盈利預期或根本不存在的項目而作出投資,就可能認定為被騙。
(四)資金流向和用途是否真實、合法?
最後,司法實務中還會追查資金的真實去向。如果資金被迅速轉移、分散,甚至用於個人消費(像本文中葉某某的行為)、賭博等非法用途,或者根本沒有投入項目建設,這將強化「非法佔有」的判斷。
反之,若資金用於實際專案投入,財務帳目可查,即便專案失敗,也更可能被認定為民事糾紛而非詐騙。
五、結語
虛擬貨幣投資領域風起雲湧,機會與風險並存,投資人在追逐高收益的同時,也必須警惕其中潛藏的法律陷阱。從司法實務來看,虛擬貨幣引發的爭議正呈現出「民刑交織」的複雜趨勢,而刑事詐騙作為最常見的指控之一,對於司法機關來說,其適用需要嚴格掌握法律標準。
對一般幣圈投資人而言,切勿輕信所謂的「內幕消息」「國家扶持」「穩賺不賠」等話術,應增強風險意識、審慎決策;一旦遭遇損失,也應理性評估維權路徑,是走民事訴訟(目前很難),還是尋求刑事立案,需依案情具體分析。
虛擬世界雖無形,但法律標準不能模糊。唯有在規範中前行,才能真正實現技術發展與法治保障的動態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