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涉案的虛擬貨幣司法處置(以下簡稱「司法處置」)領域,有一些新的動向。尤其是以北京市公安局法治總隊的文章官宣一種新模式後(詳見劉律師之前的文章:《北京市公安局的涉案虛擬貨幣處置「新管道」是怎麼回事?現在可以開放處置了嗎? 》),劉律師陸續收到國內的司法機關、處置公司的諮詢,大家關心的核心問題是:「北交的核心問題是:「北交」的核心問題是什麼?國內的司法處置是否必須經過類似北交所這種中介機構嗎?以及也有讓劉律師評估中國內地未來的司法處置動向等等。
今天我們就針對上述問題,寫此小文,逐一分析。

「北交所」全稱為北京產權交易所,根據其官網的介紹,其控股股東為北京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北交所的被授權資質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選定的全國各級法院網絡司法拍賣平台、北市財政局選定的刑事訴訟涉案上繳國庫財物處置平台」等,在其官網上公佈的「拍賣公告」欄位中,基本上都是以傳統涉案財物的處置為主,並沒有看到有虛擬貨幣的處置項目。

(圖片來源:北交所官網)
在涉案虛擬貨幣司法處置領域,根據網上公開的信息,北交所和北京市公安局簽訂委託處置協議後(即北京市公安局法治總隊的官方帳號上所說的《涉案虛擬貨幣處置業務合作框架協議》) ,再由北交所轉委託給國內的第三方處置公司(有律師文章中提到具體的處置公司為“北京中天鋒安全防護技術有限公司”),由該第三方處置公司在境外進行處置變現、資金結匯等工作。
由此可見,北交所模式其實並無任何的實質創新或突破,仍是以「處置3.0時代」中的境內+境外聯合處置模式為主。
那麼類似北交所這種中介機構有無存在的必要呢?在劉律師看來,其實根據當下我國對於虛擬貨幣的監管規定來看,境內的第三方處置公司已經是作為一種司法活動「臨時性妥協」的存在,其實並沒有必要再引入第三方處置公司的「中介結構」。
國內的涉案虛擬貨幣司法處置業務之所以會有不同的爭議觀點,主要原因還在於根據「9.24通知」(2021年9月15日,「兩高一部」、央行、外管局等十個國家部會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中,有這樣一條規定:
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進行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據、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進行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大家可以發現,這個規定中沒有任何除外規定,也就是中國內地任何主體(包括司法機關)都不得進行虛擬貨幣和法幣的兌換業務。而涉案虛擬貨幣的處置變現不可避免直接涉及了需要將涉案的虛擬貨幣處置變現為人民幣。
由此,從最早的2018年到現在,涉案虛擬貨幣的處置變現歷經了公安機關直接找第三人在境內變現,到公安機關委託第三人在境外變現的過程。主要目的就是為了規避「9.24通知」中的境內主體直接參與到虛擬貨幣和法幣的兌換業務中來。
以目前的「境內+境外聯合處置」模式下,至少在業務層面上確實符合了「9.24通知」的監管(雖然實務中還是有不同的聲音,例如有觀點認為涉案的虛擬貨幣就不應當變現,只要變現就違反了中國內地對於虛擬貨幣的監管規定,而主張將涉案的虛擬貨幣全部打入黑洞地址銷毀);那麼當引入類似於北交所的中介結構其實並沒有對當下的司法處置業務模式有本質的優化時,就應盡可能簡化處置流程,對於非必要的主體無須添加。也即遵循奧卡姆剃刀原則:如無必要,勿增實體。

劉律師最近出差較多,在辦案過程中了解到全國不同地方的司法機關對於涉案虛擬貨幣的處置模式不盡相同。目前為止仍存在著「處置1.0」的原始模式:即內地司法機關(以公安機關為主)委託境內主體(個人或公司)將涉案的虛擬貨幣直接在境內變現。這種原始的“一手交錢,一手交幣”,不僅違反了“9.24通知”中禁止在內地進行虛擬貨幣和法幣的兌換業務的強制性規定;更大的風險在於公安司法機關對於交易對手的資金合法合規性完全不能掌控,只能純靠交易對手的信譽來保證。這時,一旦有一筆錢款涉及贓物(例如黑灰產、電詐資金等),那麼公安機關本身客觀上就進行了洗錢活動;當然,實務中也有人利用此項業務進行洗錢活動以外的非法換匯、非法買賣外匯等非法經營活動。這種原始的處置模式為公安司法機關帶來的不僅是法律風險,更有政治風險、輿論風險等。
即使當下已經有相對合規的「處置3.0」模式,許多司法機關或處置公司都不知道該模式;或者在實際處置業務中,委託方考慮的因素非常多,合規性可能是只佔其一。但作為深入研究涉案虛擬貨幣司法處置領域的律師,劉律師認為只要是不合規的處置,就相當於在司法活動中埋下了一顆定時炸彈,可能短時間內不會暴雷,但早晚會被點燃。具體可以參考2024年號稱全國最大的浙江某處置公司暴雷涉刑事件。
2024年上半年最高院啟動的多項課題研究中,「涉案虛擬貨幣司法處置」也包括其中,說明最高院也關注到了涉案虛擬貨幣處置業務的複雜性及亟須進行司法實務中的統一。
至於未來涉案虛擬貨幣司法處置的發展方向,劉律師判斷可能有三:一是在「9.24通知」不修改或廢止的前提下,繼續維持當下的處置模式(以合規的「處置3.0處置」模式為主,不可避免地零星出現不合規處置);二是修改「9.24通知」允許司法機關隻身入場,在境外進行處置變現;三是修改“9.24通知”,在國內成立統一處置平台(中央或省級平台,境內處置主體可以是銀行、傳統司法拍賣平台,如京東、阿里、各地的產權或數據交易所等機構)為各地司法機關提供處置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