幣圈“遠洋捕撈”,要結束了嗎?

本文主要結合了刑事政策的變化,分析了幣圈的刑事法律風險來源,得到了幣圈遠洋捕撈很難在短時間內結束的關鍵結論。

引言

前兩年在法律圈,尤其是刑事辯護圈開始流傳一個詞:“遠洋捕撈”,大概意思是一些地方的司法機關進行跨省的創收式執法,辦案子並非為了打擊犯罪,維護法律,而是主要為了創造收入。

一、幣圈遠洋捕撈

在幣圈其實也有這樣的情況,尤其是幣圈的案子都是以刑事案件為主。在刑事辯護的角度來看,我們確實在一些涉虛擬貨幣類刑事案件中,無論是從程序上的立案、管轄、涉案財物的查凍扣;還是從實體上的犯罪構成、此罪與彼罪的區別等等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問題。

基於國內對於虛擬貨幣的強力監管政策,一些基層司法機關只要看到虛擬貨幣都潛意識地想到違法犯罪。同時,又因為幣圈有些人確實“很有錢”,這兩種因素的“完美”結合,使得司法機關對幣圈的打擊一點不比傳統經濟犯罪輕。

幣圈“遠洋捕撈”,要結束了嗎?

二、刑事政策的變化

但是,今年3月份以來,我們了解到國內可能要對「遠洋捕撈」踩剎車了。一份內部流傳的文件顯示,公安部在今年3月專門發布了《公安機關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轄規定》的通知,對於公安機關跨省辦理涉及企業犯罪的案件出台了更為嚴格的規定。

隨之而來的就是「遠洋捕撈」的明顯降溫,幣圈也能明顯感受到這股「春風」。

三、幣圈的刑事法律風險來源

身為幣圈刑辯律師,我們常處理的罪名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開設賭場罪;非法經營罪;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幫信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掩飾)。此外還有傳統的詐欺罪、竊盜罪、電腦類犯罪等等。

同時,幣圈的刑事犯罪基本上都可以被網路犯罪涵蓋,網路犯罪的管轄(立案)是非常廣泛的,什麼是網路犯罪?根據現行規定,包含以下類型:

一是傳統的電腦類犯罪(危害電腦資訊網路犯罪案件);

二是與網路相關的犯罪(幫信罪、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拒絕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等);

第三是透過網路實施的詐騙、賭博、侵犯公民個人資料等其他犯罪案件。

在具體的立案管轄上,原則上以犯罪地公安立案為主,也可以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網絡犯罪實施行為的網絡服務使用的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服務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網絡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所在地財產權。

幣圈“遠洋捕撈”,要結束了嗎?

回到幣圈,我們上邊說到過不少基層司法機關潛意識就認為炒幣違法(其實這種認知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再加上幣圈刑事案件中立案管轄的範圍之大,即使A地的公安不立案,並不能保證B地的公安也不立案(因為幣圈案件屬於網絡犯罪,網絡犯罪的立案很正常了。

同時,根據上述公安部的規定,現在主要規制的是涉企類的跨省辦案。許多幣圈的案件都是“小作坊”本質上並沒有“涉企業”這個因素,這也導致了即使民間有“《公安機關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轄規定》”這個“尚方寶劍”,也難以保障幣圈就一定沒有被捕撈的風險。

所以,幣圈遠洋捕撈很難在短時間內結束。

四、結語

幣圈出海運動自2017年的「9.4公告」開始,到現在都還沒完全結束。在web3領域「幣圈」和「鏈圈」之爭也從來沒有結束,新加坡作為金融開放的城市也要在6月30日開始實施自己的web3新政(主要影響領域在幣圈)。這樣看來對監管、控制天然反抗的虛擬貨幣(以及由其衍生的幣圈)與中心化的監管者的矛盾永遠是不可調和的,最好的模式只能是中心化的監管者和去中心化的擁躉群體兩方學習刺猬間的相處,找到彼此的安全舒適距離,這樣才能共存、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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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正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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