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虛擬貨幣犯罪中,如何準確區分幫信罪和掩隱罪?

隨著虛擬貨幣犯罪日益複雜,如何區分「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幫信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掩隱罪)成為司法實務中的關鍵問題。以下是核心分析要點:

  • 案例背景
    河南省焦作市中級法院判決的陳思案中,被告提供銀行卡轉移電詐資金並透過虛擬貨幣洗錢,一審認定為掩隱罪,二審維持原判,凸顯兩罪適用的爭議性。

  • 兩罪適用範圍

    • 幫信罪:側重「協助犯罪進行」,如提供虛擬貨幣轉帳、錢包地址等技術支援,無需以獲利為目的。
    • 掩隱罪:側重「處理犯罪所得」,如洗幣、兌換法幣等,需明確知悉財物為贓物。
  • 區分關鍵

    1. 主觀明知對象
      • 幫信罪:需明知上游犯罪行為(如詐騙、賭博)。
      • 掩隱罪:僅需明知財物屬犯罪所得。
    2. 行為時間節點
      • 幫信罪發生於犯罪進行中或之前,掩隱罪發生於犯罪既遂後。
    3. 因果關係
      • 掩隱行為直接影響贓物處理,幫信行為則不決定上游犯罪成立與否。
  • 實務建議

    • 辯護律師可從證據(如溝通紀錄、資金流向)與主觀認知(是否僅知「幣不乾淨」)切入,爭取輕罪認定。

虛擬貨幣的匿名性加劇罪名區分難度,未來需結合司法實踐與技術理解,才能精準適用法律,保障當事人權益。

總結

引言

隨著虛擬貨幣在全球範圍內的迅速擴張,圍繞其產生的法律問題也日益複雜,尤其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簡稱「幫信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簡稱「掩飾罪」),作為虛擬貨幣犯罪鏈中兩大被高頻適用的罪名,常常在事實和法律適用層面發生交叉和混淆。

這種混淆不僅影響司法機關對案件的準確認定,也直接關係到被告量刑的輕重──兩罪雖然都屬刑法打擊資訊網路犯罪與洗錢行為的重要工具,但從主觀故意、行為方式、量刑幅度等方面差別顯著。

本文將透過個案分析、法理辨析及實務經驗,深入探討如何在虛擬貨幣犯罪中準確區分幫信罪與掩隱罪,為相關從業人員提供實務參考。

在虛擬貨幣犯罪中,如何準確區分幫信罪和掩隱罪?

一、案例介紹

我們先透過一個實務案例來看法院在判決涉幣類幫信罪和掩隱罪的區別,在河南省焦作市中級法院判決的陳思等人掩隱案中((2022)豫08刑終50號),基本案情如下:

2020年12月,李剛剛等人在明知李剛剛等人使用銀行卡轉移違法犯罪所得的情況下,提供了自己實名辦理的工商帳銀行、農業銀行、郵政銀行卡參與轉帳(經偵查機關統計,陳思提供的3張銀行卡轉移電詐資金14.7萬餘元;

2021年2月,李剛等人被公安機關抓獲。但陳思等人繼續組織他人使用銀行卡對他人違反犯罪所得進行轉賬,或透過購買虛擬貨幣進行轉賬,涉案金額達44.1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定陳思構成掩隱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2萬元。

但陳思及其辯護律師認為,一審法院對案件定性錯誤,本案應構成較輕的幫信罪而非較重的掩隱罪。但二審法院並未支持被告及其律師的觀點,最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個案例就很好的說明了,透過虛擬貨幣轉移上游違法犯罪所得時,控辯審三方的常見爭議焦點,即幫信罪和掩隱罪的適用問題。

二、幣圈刑案中,幫信和掩隱的適用範圍

在幣圈刑事案件中,幫信罪和掩隱罪的適用邊界,通常與行為人的角色定位、主觀認知程度及行為後果緊密相關。雖然兩罪都要求行為人“明知”,但是仔細考察起來,兩罪的適用場景其實還是具有明顯差別:

(一)幫信罪的典型適用場景

幫信罪是指指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技術支援、推廣引流、支付結算、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協助的行為。對幣圈而言,常見的幫信罪行為包括:

1.協助詐騙集團收幣、轉幣;

2.明知是「黑U」或黑錢卻仍提供地址轉帳服務;

3.提供虛擬幣錢包地址用於「跑分」或中轉。

此罪關鍵點在於「幫助」行為直接為資訊網路犯罪提供便利,而不必以最終獲取利益為目的。

(二)掩隱罪的典型適用場景

掩隱罪更著重於幫助上游犯罪處理“贓物”,具體表現為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或其收益,仍協助轉移、收購、代持、兌換等。其常見表現包括:

1.收購他人透過電詐獲得的虛擬貨幣;

2.明知為黑錢仍進行「洗幣」或兌換成法幣;

3.代為保管、提現等行為。

掩隱罪強調行為人幫助“消化贓物”,更靠近傳統意義上的“洗錢”,其前提是對犯罪所得的認識明確。

因此,兩罪的適用邊界在於行為發生的階段、主觀明知的對象及行為是否直接促成犯罪得逞,或是事後處理犯罪成果。

在虛擬貨幣犯罪中,如何準確區分幫信罪和掩隱罪?

三、如何準確區分幫信罪和掩隱罪?

要準確區分這兩個罪名,需要結合主觀心態、客觀行為及案件客觀證據綜合判斷,不能簡單套用罪名。以下三個方面至關重要:

(一)主觀明知的對像不同

1.幫信罪:行為人須對「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本身有明知。即:明知別人是電信詐騙、賭博、侵害公民個人資料等網路違法行為(只需要概括性明知),也提供協助。

2.掩隱罪:行為人須對「所處理的財物系犯罪所得」有明知。即:不必明知原始犯罪行為的具體細節,只需知道「處理的財物或虛擬貨幣是贓物」即可。

換言之,幫信罪的「知」是對犯罪行為本身的知曉,而掩隱罪的「知」是對犯罪所得的知曉。

(二)行為發生的時間節點不同

1.幫信罪多發生在犯罪進行中或之前,起到「助攻」作用;

2.掩隱罪通常發生在犯罪既遂之後,起到「清洗贓物」的作用。

舉例來說,幫騙子開設虛擬幣錢包並參與資金轉移時,可能構成幫信罪;但若騙子已經完成詐騙,將幣交由他人代持或賣出時,對方可能構成掩隱罪。

(三)是否促成犯罪既遂

掩隱行為往往與犯罪結果之間有較強因果關係,例如沒有跑分轉賬,詐騙集團資金無法脫手。而幫信罪雖也存在幫助上游犯罪“收益變現”,但並不決定上游犯罪能否成立。

最後聊聊司法實務建議,對於辯護律師來說,可以從以下兩個層面著手辯護:

第一是證據層面:需重點分析行為人取得幣的方式、溝通紀錄是否提及上游犯罪、幣種走向是否有「洗白」意圖。

第二是主觀層面:若被告確未明知上游行為為犯罪,只知道“這筆幣不乾淨”,更應考慮適用幫信罪,主張“輕罪”處理。

四、結語

在虛擬貨幣高度匿名、極易跨境、去中心化等技術加持之下,刑法適用難度顯著增加,幫信罪與掩隱罪的界線日益模糊。但恰恰在這種模糊邊界中,Web3領域的刑事律師更應承擔起「法律翻譯者」的職責,不僅要掌握傳統刑事辯護的技藝,還要深入理解虛擬幣的底層邏輯和實際用途。

從刑事政策層面來看,輕重罪名的精準適用關乎法律的謙虛與正義實現。從個人權利保障角度而言,是否能夠準確區分幫信罪與掩隱罪,直接決定了涉案人員的命運軌跡。

未來,隨著司法實踐的進一步規範以及虛擬幣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這一領域的法律適用將更加明晰。但在此之前,幣圈刑案中每一次的罪名區分,都是對律師專業能力與責任感的嚴峻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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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正要律师

本文為PANews入駐專欄作者的觀點,不代表PANews立場,不承擔法律責任。

文章及觀點也不構成投資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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