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其功能作用而言, NFT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權利憑證,是記載並代表一定權利的數字憑證,用以證明持有人依其所持憑證記載的內容而擁有相應的權益。例如,不動產權利憑證、動產權利憑證、股權權利憑證、無形資產權利憑證、提單NFT 、倉單NFT 、票據NFT等。有許多人認為,現在發行流轉的NFT就是這一類權利憑證。實際上,這一類NFT目前還沒有充分發展起來。主要原因有二:一是這類NFT的發行和流轉沒有法律依據,或者與現行法律規定相衝突。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不動產、特殊動產和知識產權,需要到相應法定登記部門辦理權利登記後才取得相關所有權的權利和證書,如果針對此類資產發行NFT權利憑證則與國家法律相衝突,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對於非登記取得權益類資產,雖然在操作上可以在發行NFT時以智能合約約定所有權轉移,但由於買受人受讓該NFT後仍需向原權利人主張資產交付, NFT交易的便捷效益不能得到體現,因此,該類NFT的發行和流轉也並沒有得到大範圍應用。對於權利憑證類NFT的發展,以後可能會基於以下創新流行起來:(1)特定動產、藝術品倉儲信託得到創新性發展。只有當動產類NFT權利憑證,能夠依據指示交付、擬制交付得以便捷實現其權利內容時,這類NFT的發展才具有生命力,這需要創新動產類資產的倉儲信託制度,以便於NFT持有人兌現其權益。 (2)對於法律規定的登記類資產,今後NFT可能應用的情形是,將物理資產登記在信託公司名下,然後由信託公司在區塊鏈上以該資產所有權為基礎發行NFT ,並以智能合約形式碎片化發行憑證。當然,該設想模式是以國家法律許可並獲得批准為前提。
NFT除了可以用作物理資產的權利憑證外,還可以作為數字資產本身存在。這一類NFT屬於虛擬財產範疇。這類NFT目前主要運用於以下兩種情形:(1)就使用數字算法生產的原生藝術品或遊戲裝備等而發行的NFT 。它們是由藝術家或者遊戲開發者和玩家在區塊鏈上應用數字算法直接創造生產藝術品或者用於遊戲領域的道具、裝備,在物理世界裡沒有對應的資產標的。目前熱賣的各類頭像NFT屬於這一類。 (2)就物理世界的藝術品、圖片、視頻、音頻等映射在數字世界形成的數字資產而發行的NFT 。它們並不是物理世界資產的所有權憑證。我國目前發行出售的數字藏品大多屬於這一類NFT。以上兩種情形下的NFT包含了智能合約數據和元數據,它是數字資產本身,是數字世界可以直接流轉的財產本身,在轉讓時不需要在物理世界裡另行交付資產標的。
我國《民法典》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條款確認了虛擬財產和數據作為民事權利客體的法律地位,肯定了對虛擬財產和數據應依法予以保護。作為數字資產本身存在的NFT具有價值屬性,屬於虛擬財產和數據,應受國家法律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