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紅林、邵嘉碘
這兩年你要說美國SEC 跟加密產業關係好,那基本上等於說老虎信佛愛吃素。大部分時候,SEC 的態度不是「你先別做」,就是「你敢做,我就敢起訴」。但現在畫風似乎有點變了。
5 月12 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主席Paul S. Atkins 在「加密資產圓桌會議」上做了一場內容密度很高的演講。乍看是一次行業交流,實則是對過去幾年SEC 加密監管模式的系統性反思。更重要的是,他用近一個小時,把「鏈上證券」的監管邏輯,重新講了一遍。
如果用一句話總結他這場演講的基調,那就是:規則應該寫清楚,不該靠執法嚇人。
這是SEC 近年來首次明確提出要建立加密資產發行、託管和交易的「專門監管框架」,並承認現行規則不適用於鏈上資產。這對整個Web3 產業來說,是不可忽視的訊號。
發行:不是「不讓發」,是「這套表格你填不了」
這幾年SEC 在Token 發行上的策略幾乎是「預設為非法」,但又不給合法路徑。大部分項目只要敢碰美國投資人,就得做好應訴準備。即使你想合規,走S-1、Reg A 的註冊路徑,也常常卡在表格本身不適用。
S-1 是美國企業IPO 時填寫的標準註冊文件,要求詳盡揭露高階主管薪酬、資金用途、公司治理結構等內容;Reg A(Regulation A)則是針對中小型發行人設計的輕量化註冊豁免機制。但對多數Web3 專案來說,這兩套工具都顯得過於笨重甚至不適配,例如Token 專案沒有傳統公司架構,資金用途常常是鏈上自動執行,很多核心內容沒有辦法「預寫」。
Atkins 主席這次說得很直白:現行證券發行的揭露要求,不該強行套到鏈上資產。 「方釘不該硬塞進圓孔」,這句他在演講裡直接說了。他提出推動專門適用於加密資產的註冊豁免、揭露範本和安全港條款,探索更現實的監管路徑。
他也特別點出了SEC 過去的「鴕鳥式管理」:一開始裝看不見,希望產業自己滅亡,後面又一頭栽進執法,用個案製造威懾,但始終沒有建立統一的規則。現在他說清楚了──規則要由委員會通過,不再靠「即興執法」。
託管:技術不是問題,問題是製度卡住了技術
加密資產的託管問題,這幾年其實就是「誰來管」的問題。傳統金融機構被SAB 121 嚇退,自託管又沒有法律地位,結果很多基金、機構想參與鏈上資產配置,最後卡在託管環節。
SAB 121 是SEC 工作人員2022 年發布的會計公告,要求公司把託管的客戶加密資產計入自己資產負債表中,導致監理風險陡增。其本意是為了保障用戶資產,但實際效果是讓大多數銀行、券商退出了加密託管市場。
現在SAB 121 已經被撤銷,這次主席也明確表示這份文件「不合法、未經審批、影響惡劣」。但更重要的是,他開始談下一步怎麼修。
他指出:只要安全性足夠,技術能力可以取代傳統託管資格。在某些前提下,自託管也可以是合規選項。這其實為DeFi 平台、錢包廠商、甚至是鏈上資產管理專案開啟了合規可能性。
此外,他也批評了「特殊目的經紀商」(Special Purpose Broker-Dealer)制度設計失敗,只批准了兩家、效果不佳。他暗示這套機制要重構,也就是說,未來託管和交易的合規路徑,有可能重新整合、降低門檻。
交易:從「交易即觸法」走向「有限豁免試點」
SEC 長期對鏈上資產交易持強監管立場,尤其是在“是否屬於證券”這道坎上,讓大多數Token 項目走上了“不落地、不合規、不敢上線”的死循環。
在這次演講中,Atkins 主席的說法是明確的鬆散。他提出要讓ATS(Alternative Trading Systems)平台支援證券與非證券的混合交易。
ATS 是美國監管體系下對證券類交易平台的一個分類,可以理解為「非上市交易所」,許多數位資產平台曾試圖註冊成為ATS,以提供合規交易能力。但目前ATS 制度並未針對加密資產做出清晰定義,導致多數平台望而卻步。
主席也特別強調「豁免機制」的必要性。也就是說,如果一個專案因為技術創新或結構特殊,暫時無法滿足所有合規要求,SEC 可能提供一定條件下的測試空間。這不是放任自流,而是有條件、可監督、可試錯的合規通道。
產業影響:監理邊界不再靠猜,合規空間開始出現
這次演講最大的意義在於,它不是對某個項目的判例說明,也不是某位委員的個人意見,而是SEC 主席在委員會授權下,第一次完整表述了加密資產監管應有的邏輯。
這背後的政策底色也很清晰:川普政府希望美國成為「全球加密之都」,而SEC 作為核心金融監管機構,不再能裝作加密資產是邊角業務。
未來幾年內,鏈上證券、穩定幣、RWA、Token 支付平台這些方向,可能會成為SEC 新規則下的試點窗口。而創業者與專案方也必須從原來的「繞監」模式,轉入「設計內生合規」的狀態。
作為Web3 律師的建議:不是「可以做了」,而是「有法可依地做」
從實務角度來看,我們會建議:
第一,留意S-1、Reg A 等發行路徑的結構調整。如果SEC 推動加密專屬揭露規則,專案方就可以合理地選擇註冊豁免方式,而不必每次都從美國境外發幣開始規避。
第二,重視託管合規性的籌備。不管是鏈上錢包、自託管系統,還是依賴第三方服務商,都需要盡快評估其在新規則下的合規邊界。
第三,關注ATS 及相關交易平台的政策調整。如果你是做交易所、做撮合產品的項目,現在可能是結構設計重新上桌的窗口期。
第四,認真評估項目是否適用於「有條件豁免」機制。一些早期項目,可能不適合全面註冊,但可以透過規則豁免獲得落地路徑。這是合規路線,不是灰色通道。
這次講話不是宣布加密產業「可以做了」,而是提供了做的方式可以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