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是人類文明必不可少的“精神食糧”,無論是在to the moon星辰大海的征途中,亦或是在metaverse色彩斑斕的數字虛擬世界,我們都離不開音樂,也會被那些旋律所打動。在Web3的浪潮中,音樂必定會佔據一席之地。
本文將從音樂產業開始,從法律角度分析Web3音樂賽道中音樂NFT背後的原理。由於著作權和版權兩個概念表述大致統一,根據《著作權法》第6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本文統一採用“著作權”的表述。同時,基於水平受限,以下分析僅基於中國《著作權》的法律體系。
一、音樂產業
在漫長的音樂發展史中,音樂本身沒有太大變化,但是隨著科技的發展,音樂的傳播媒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與之相對應的經濟模型亦是如此。我們看到音樂的傳播途徑從音樂現場,到留聲機、廣播、電視,再到目前的流媒體平台;傳播媒介從黑膠唱片、磁帶、 CD光盤的物理媒介,到MP3 、數字專輯等數字媒介;經濟模型也從傳統的銷售模式,轉變到了互聯網時代的流量模式。可以看出每一次音樂傳播媒介的發展,都會帶來巨大的產業的變遷。
根據國際唱片協會( IFPI )發布的《 2022年全球音樂報告》顯示, 2021年全球錄製音樂產業總收入為259億美元,比2020年的總收入增長了18.5% ,數字流媒體板塊收入增長了24.3 % 。

( from國際唱片協會( IFPI )《 2022年全球音樂報告》)
通過上圖數據可以看出,在互聯網尚未普及的年代,唱片公司是行業中話語權最強的一方,能夠掌握上游的內容生產(音樂人的發掘、包裝,音樂的製作),中游的音樂分發,以及下游的消費結算(唱片的售賣和演唱會的運營等)等所有環節。直到互聯網普及,唱片公司在中游的宣發推廣上面,已經不再具有優勢,並且隨著數字技術的成熟,在下游消費結算上,用戶也逐漸放棄了購買物理媒介習慣,轉向如Spotify這類流媒體平台的訂閱付費模式。由此,流媒體平台成了音樂人與用戶之間的新中介,不但負責內容的宣傳、分發,還直接通過流媒體平台與用戶進行消費結算,同時憑藉自身優勢向上游大力發展內容生產,著力培育新音樂人和原創音樂。
綜上可以看出,目前流媒體平台憑藉互聯網流量的巨大優勢,佔據著音樂產業的中下游,並在不斷蠶食唱片公司上游內容生產的地位,但是唱片公司憑藉幾十年積累的版權資源及內容製作優勢,依然能夠頑強抵抗,並且在不斷探索新的機會。
二、什麼是Web3音樂
大膽定義什麼是Web3音樂。首先音樂依然是音樂,加上Web3 ,則是將音樂與區塊鏈、智能合約等新興技術及Tokenomics相結合,創造全新的音樂生態系統。 ChatGPT給我們總結了Web3音樂的主要特點:
( 1 )去中心化: Web3音樂通過區塊鍊等技術實現了去中心化,消除了傳統音樂行業中中心化的管理和控制,使音樂人和消費者可以更加平等地參與音樂生態系統的構建和運營。
( 2 )透明和公平: Web3音樂使用智能合約等技術,實現了音樂版權和收益分配的透明和公平。這樣能夠更好地保護音樂人的權益,消除傳統音樂行業中版權糾紛等問題,也能夠為消費者提供更加公平和透明的音樂服務。
( 3 )創新的商業模式: Web3音樂採用虛擬資產NFT等技術,創造了全新的音樂經濟模式。這樣能夠為音樂人提供更多的商業機會,如數字化音樂收藏、音樂票務、音樂授權等。
( 4 )高效的音樂發行和管理: Web3音樂採用智能合約和區塊鏈技術,可以實現音樂版權管理、消費者數據分析等高效的音樂發行和管理。這樣能夠提高音樂行業的效率和效益,減少中間環節,提升音樂產業的發展速度和潛力。
總之, Web3音樂是一種全新的、去中心化的音樂模式,通過區塊鍊等技術,實現了透明、公平、高效和創新的音樂生態系統,有望成為未來音樂產業的發展方向之一。
( from AC Capital Research丨音樂NFT帶來的新可能)
的確, Web3音樂是對傳統音樂產業的一次重構,( 1 )不僅能夠解決現有音樂產業的問題,如運用區塊鏈的技術,通過智能合約將不透明、分配不均的版權問題解決,實現“去中介化”,實現價值的重新分配;( 2 )還能通過Web3的手段(如Tokenomics , NFT , DeFi , Gamefi等)創造出新的消費場景,為音樂人創造新的收入渠道;( 3 )同時通過NFT或DAO的形式,能夠將音樂人與用戶重新連接,並將用戶也納入價值分配的體系中,重構全新商業模式。
( from Wonders and Doubts About Music in Web3 )
目前雖然Web3音樂賽道上獲得融資的項目也不少,但是雷聲大雨點小,可能還處於熊市持續build的階段,並沒有看到一些顛覆性的項目出現。目前的Web3音樂賽道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1 )上游的音樂創作工具(如AIGC等生成式的創新手段幫助音樂人創作);( 2 )中游的宣發營銷推廣(即包括音樂NFT形式的營銷,具有代表性的項目如Oneof , Sound.xyz , Catalog );( 3 )下游的Web3流媒體播放(即直面C端的流量入口,具有代表性項目如Audius );( 4 )版稅投資(即通過版稅眾籌的形式讓粉絲用戶也能成為音樂的投資者,具有代表性項目如Royal, Opulous );( 5 )粉絲音樂社區DAO (即利用音樂的凝聚力聚合一群志同道合的小伙伴,去切實探索Web3音樂的一切可能,具有代表性項目如Water & Music, Good Karma Records )。
目前整個Web3音樂賽道還處於早期探索階段,雖然很多項目都拿到了種子輪融資,但是拿到上千萬天使融資的項目寥寥無幾,而且也沒有看到一種可持續的商業模式。 Web3音樂目前還是很難脫離開Web2的音樂場景去單飛,還是需要很長一段路要走。目前來看,音樂NFT這條賽道似乎更加清晰,想像空間較大。
三、什麼是NFT
3.1 NFT的概念
NFT是“非同質化代幣”( Non-Fungible Token )的簡稱,是現實資產或數字資產(以下簡稱“底層資產”)通過區塊鏈技術生成的加密數字憑證,用以記錄底層資產生成的鏈上數字資產的所有權,具有獨一無二、不可替代、不可分割、可編程性、可追溯性、永久保存等的特性。相比之下,比特幣、以太坊等這類虛擬貨幣屬於“同質化代幣”( Fungible Token ),互相之間不存在質的差別。

NFT是底層資產的鏈上數字映射,就像一個區塊鏈上的數字容器,它具有什麼屬性取決於你往這個數字容器裡面裝了什麼。 “ Mint上鍊”或“籌造”指通過區塊鏈生成NFT的過程。如果藝術家thezoekid1將其Summer Dream這幅數字作品Mint上鍊,那它就是藝術品NFT ;如果Yuga Labs將其10 k個不同的CryptoPunks數字作品頭像Mint上鍊,那麼它就是CryptoPunks NFT頭像;如果Rihanna將其Bitch Better Have My Money這首歌曲Mint上鍊,那它就是音樂NFT 。
3.2 NFT的法律概念
按照作品著作權的權利表述,並結合2020年《著作權法》將“數字化”納入複製權的定義中,明確其為複製作品的手段之一。那麼NFT就是行使了作品的複制權之後形成的作品複製品NFT ,區別是NFT具有獨一無二、不可替代、永久保存等特性。
行使作品複製權後形成的NFT ,則是一項虛擬資產,法律效果表現為NFT虛擬資產的所有權。在立法層面,《民法典》為了順應互聯網時代的趨勢,在其第一百二十七條,將“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納入了法律的保護範圍。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雖然我們還需要進一步等待單行法律規定的出台,但是《民法典》已然給定了大方向。
然而,擁有NFT虛擬資產的所有權,並不代表擁有底層作品(通常是現實作品或數字作品,一般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的著作權,要嚴格區分NFT的所有權與著作權。

著作權賦予權利人專有的權利,或者叫做排他的權利,如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意味著權利人能夠憑藉法律的力量排斥他人以特定的方式利用作品或其他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鄰接權客體)。所有權對應的客體是物,是一個硬幣的正反面,並且基於此有權使用、收益、處分。而著作權法對應的客體是以物為載體的智力成果,並非一個硬幣的正反面,權利人對自己作品的利用不影響其他人同時對同一作品的利用。
3.3持有的NFT到底持有了什麼?
至於持有的NFT到底拿到了什麼著作權,取決於著作權人是否給予了授權,給予了何種授權。著作權人(項目方)通常會在其官網,通過權利聲明形式,發布具體的《 Terms & Conditions 》或《用戶協議》予以公示,來告訴NFT持有者,除了NFT的虛擬資產所有權,他們還拿到了什麼樣的著作權權益。

( 1 )如果著作權人藝術家thezoekid1僅僅將其Summer Dream這幅數字作品Mint上鍊,並不附帶任何其他著作權,那它就是藝術品NFT ,僅有收藏屬性, NFT持有人僅僅對該藝術品NFT享有虛擬資產的所有權,這類NFT可以叫做“數字收藏品”( Digital Collectable )。
( 2 )如果著作權人Yuga Labs將其10 k個不同的CryptoPunks數字作品頭像Mint上鍊,並通過《用戶協議》附帶部分著作權授權,那麼就造就了鼎鼎大名的CryptoPunks NFT項目, NFT持有者可以根據著作權人的授權,進行一系列商業/非商業活動,這類NFT可以叫做“版權類” NFT 。
( 3 )如果Rihana將其Bitch Better Have My Money這首錄音製品的權益Mint上鍊,並通過《 NFT Ownership Agreement 》約定了著作權人與NFT持有者關於NFT附帶的流媒體收益權,這種NFT可以叫做“權益類” NFT 。
如Yuga Labs在其官網的《 CryptoPunks Terms 》約定了著作權人Yuga Labs與NFT持有者的具體的權利義務。簡而言之就是: NFT的所有權,歸NFT持有者所有,即在區塊鏈交易中擁有持有、出售、轉讓和執行涉及該CryptoPunk NFT的權利; NFT底層作品的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商標、專利等),歸Yuga Labs所有, Yuga Labs僅僅是將NFT底層作品的部分著作權授權許可給NFT持有者。
( from全面解讀CryptoPunks授權許可協議( Yuga Labs版) )
如Azuki在其授權協議前言部分明確表示:“ NFT持有者擁有NFT的所有權,但NFT持有者並未獲得藝術作品、品牌及相應的知識產權,除非授權協議明確授權。”此外,就Azuki的商業授權條款而言,著作權人( Chiru Labs )明確表示:“給予非排他性、全球性、免版稅、可轉授權(但僅限於協助您進行商業用途的服務商)的授權,用於為您的Azuki NFT出於任何商業用途使用、複製和展示。”
( from azuki.com/license)
說了這麼多,持有的NFT到底拿到了什麼著作權,仍取決於著作權人給予了何種授權。 NFT持有者註意不要陷入“持有NFT =享有所有權利(包括著作權)”的誤區,一定要注意查看著作權人授權協議中授權的權益類型及範圍。
四、什麼是音樂NFT
4.1音樂NFT的概念
音樂NFT則是底層資產是音樂作品或錄音製品,或與音樂作品或錄音製品相關權益的NFT 。由於音樂極其複雜的著作權關係,音樂NFT並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一首歌曲的NFT ,音樂NFT可以沒有音樂,音樂NFT也可以只有權益。
在我國著作權法下,一首流媒體上音樂歌曲可以拆分為音樂作品和錄音製品兩大客體,以及包括詞曲作者、表演者(通常為歌手、樂手)和錄音製品製作者(通常為唱片公司)三大主體。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錄音製品,是指任何對錶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製品。因此,音樂作品對於互聯網傳播都是非常抽象的概念,除非經過錄音製作者的錄製,成為一個錄音製品之後才能在互聯網、流媒體上進行傳播。
而只有著作權人才有資格來發行音樂NFT ,這裡的權利人一般都是錄音製品製作者,這裡就指唱片公司。因為唱片公司通過製作形成的錄音製品才是流媒體平台上傳播的歌曲。所以音樂NFT附帶了何種權益,取決於著作權人(錄音製品製作者,通常為唱片公司)授權了音樂NFT何種權益。
4.2音樂NFT包含的權益
以Rihana的音樂NFT為例,該NFT的底層作品是Bitch Better Have My Money錄音製品,由DEPUTY作為錄音製品製作者( Producer )錄製,相應著作權由DEPUTY享有。
再來看該音樂NFT附帶了何種權益。根據anotherblock網站上Bitch Better Have My Money音樂NFT頁面上的legal document :
( 1 ) Jamil Pierre公司(聲稱)擁有完整Bitch Better Have My Money錄音製品著作權;
( 2 ) Jamil Pierre公司將歌曲著作權授權給Spotify 、 Applemusic等流媒體平台獲取錄音製品版稅;
( 3 ) Jamil Pierre公司與anotherblock公司簽訂《 AB Agreement 》,協議約定由anotherblock為Jamil Pierre公司發行Bitch Better Have My Money錄音製品的NFT ,並由anotherblock為NFT holder分發NFT holder的流媒體版稅;
( 4 ) Anotherblock鏈上Mint 300個Bitch Better Have My Money音樂NFT ;
( 5 ) Jamil Pierre公司與300個NFT Holder簽訂《 NFT Ownership Agreement 》,約定NFT Holder僅有權取得歌曲的流媒體版稅收入,無其他任何歌曲音樂作品的著作權。
從《 NFT Ownership Agreement 》來看, NFT持有者手上的權益僅僅是( 1 ) Bitch Better Have My Money NFT虛擬資產的所有權;( 2 ) Bitch Better Have My Money錄音製品部分流媒體版稅的收入。僅此而已,並沒有任何音樂作品/製品的其他著作權。
4.3音樂NFT還能包含什麼權益
音樂NFT是底層資產包含音樂元素的NFT ,有其特殊性,即NFT的底層資產包含的不僅僅是單純的內容(音樂、視頻、形象、權益等),它往往還附帶了音樂人的形象、口碑、知名度等。由此,音樂NFT往往附帶許多來自音樂人的其他權益,這些權益一方面幫助音樂人沉澱忠實用戶,能為忠實用戶帶來獨一無二的體驗,另一方面也能通過NFT , Web3 ,元宇宙等新潮的概念吸引新的粉絲,以此形成一個可持續的NFT發展路徑。

個人認為,就像不同時代伴隨著不同的音樂傳播媒介,音樂NFT則是Web3時代的傳播媒介,具有劃時代的意義。音樂NFT不再局限於類似CD 、黑膠,這類點對點的封閉單一“聽歌價值”輸出,也不限於MP3 、數字專輯這類點對多的“聽歌價值”流量輸出,而是能通過區塊鍊及智能合約的技術,將參與者(音樂人、用戶)都納入價值分配體系,重塑音樂產業的價值分配,賦予了音樂“聽歌價值”之外新價值內涵。

( from AC Capital Research丨音樂NFT帶來的新可能)
五、寫在最後
其實,人們對於音樂的訴求是一致的,聽到好聽的音樂,不在乎音樂的傳播媒介是什麼。雖然人們需要音樂,但是不一定需要Web3音樂。
無論如何, Web3音樂才剛剛開始,音樂NFT承載的不止音樂,還能有更多。
—— END ——
本文僅供學習、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不構成任何法律、投資意見, not your lawyer , DYOR 。
Reference:
[1]中金|元宇宙系列:探尋元宇宙的通行證—— NFT
https://mp.weixin.qq.com/s/w_fVWzuP5pCgQu0_BP5FMQ
[2] Mint Ventures, Web3音樂賽道:市場背景、商業價值、爆發路徑和投資機會
https://mp.weixin.qq.com/s/V-DoV1bMAp5xc4jZ-Hsx7A r
[3] Anotherblock, BITCH BETTER HAVE MY MONEY
https://anotherblock.io/rihanna-bitch-better-have-my-money
[4] AC Capital Research丨音樂NFT帶來的新可能
https://mp.weixin.qq.com/s/mv5VqH6TvJbmu1Y7VkipnA
[5] Wonders and Doubts About Music in Web3
https://medium.com/@flavioedoardorestelli/wonders-and-doubts-about-music-in-web3-29280a320f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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